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行政訴訟申訴狀怎麼寫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07W

行政訴訟申訴狀怎麼寫?不知道的朋友,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訴訟申訴狀相關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訴訟申訴狀怎麼寫
行政訴訟申訴狀1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 ,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 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 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 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 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雲藻於19××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雲藻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 幼,在城裡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 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 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 ,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 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檔案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 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 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幹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 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 實行經租,最後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 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檔案的規定,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 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 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 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xx

行政訴訟申訴狀2

申訴人: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慶xx 董事長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 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6月16日作出的(xxxx)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xxxx)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籤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准的使用範圍:柑桔園,防治物件: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範圍:果園、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間,防治物件: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使用者。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籤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於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籤屬於廣告,貼標籤屬於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並未為其標籤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籤的製造成本,所以並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於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餘地,可以釋出也可以不釋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說明書。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籤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著根本的區別。並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籤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籤貼在包裝瓶上後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於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於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使用者,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使用者”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籤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籤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後的使用範圍內的防治物件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使用者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籤內容也並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籤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籤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籤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於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範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於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並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後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後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複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並藉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並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並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式違法。

被申訴人於xxx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xxxx)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被申訴人在複議期間向複議機關提供了其於xxx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於xxx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於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複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複議程式中未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複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於擅自修改標籤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於擅自修改標籤)。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迴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隻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麼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於某種原因又不能說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說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於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係,不過卻恰好能說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於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範的正確性。”真的“不必要”、“不影響”嗎?怎麼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麼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影印件),並且在提起行政複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於程式違法。並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