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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範本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3W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男,1971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行政申訴狀範本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 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從1993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並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於20xx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說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993]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一條 受案範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 、覆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覆函標題來看,《關於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覆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物件。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於行政亂作為。

2 、覆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覆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覆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檔案中籤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於合同制工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於“函”的效力 。“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許可權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覆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並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3 、覆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覆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覆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覆,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 年勞動糾紛發生後,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後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於原告已於1991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麼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1993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皁白,跨級向下作出答覆?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1993]03號覆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 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衛生部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衛生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裡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衛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不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覆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物件的感受。

如果,廣東省勞動廳堅持認為“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請自己舉證證明覆函的合法性。試問:你們發這份覆函的目的,意義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覆函說得一無是處,那麼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於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1993年8月作出覆函後,在這17年的時間裡,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於行政壓力,辦案程式不規範,漠視群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1993]03號覆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 ,就以粵勞仲字[1993]03號覆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後,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群體說話,而是迫於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瞭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1993]03號覆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麼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xx]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

20xx年9月18日

聯絡電話:1333××33960

附:

1 .申訴人羅東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1份。

2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書1份。

3 申訴人羅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上訴狀》1份。

4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1份

5.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申字第24號

特快專遞:510655 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9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立×× 收

舉證申請書

尊敬的人民法院法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 被告負有舉證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請求人民法院為弱勢群體做主,為人民做主,要求並責成被告省勞動廳依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舉證!!! 一: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省勞動廳責成平遠縣勞動局提供謝小勇用工方式、用工身份當年的詳細的原始材料,以證明: 1983 年平遠縣在那時候已經實行了勞動合同制,拿不出謝小勇用工方式、用工身份當年的詳細的原始材料,則說明: 1983 年那時候平遠縣根本沒有實行勞動合同制,而是 1986 年才實行勞動合同制,平遠縣根本沒有按照廣東省 83 年的政策實行勞動合同制,而是按照中央 86 年的政策去實行勞動合同制。一切都是停留在口頭上、檔案上的,是在“喊口號”。

二: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省勞動廳責成平遠縣勞動局提供平遠中醫院七人(包括我在內)用工方式、用工身份當年的詳細的原始材料,以證明: 1983 年平遠縣在那時候已經實行了

勞動合同制,拿不出他們的用工方式、用工身份當年的詳細的原始材料,則說明: 1983 年那時候平遠縣根本沒有實行勞動合同

制,而是 1986 年才實行勞動合同制,平遠縣根本沒有按照廣東省 83 年的政策實行勞動合同制,而是按照中央 86 年的政策去實行勞動合同制。一切都是停留在口頭上、檔案上的,也是在“喊口號”。

因為:你省勞動廳管了,就要一管到底,不能找任何藉口,推卸責任, 本著 實事求是的精神,以對職工、對人民高度負責任的態度,對 基層普通職工的生死冤屈認真負責任的態度, 一管到底!!!

此致

廣州市 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居民:羅××

原平遠中醫院職工

20xx 年8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