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91W

近年來,工傷認定糾紛時有發生,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1

原告:付xx,女,55歲,xx鐵路第一中學老師(今年退休),系死者周xx之妻,住xx市xx區xxx村x棟x戶。聯絡電話:xxxxxxxxxxx(宅),手機:xxxxxxxxxxxxxx

被告: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張xx,廳長

第三人:xx鐵路局

訴訟請求:

1、 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和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xxxx]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2、 判令被告對南鐵車輛段廣告公司已故經理周xx是否屬於工傷死亡重新認定。

3、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事實錯誤。

1、 被告認定周xx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與事實不符。

(1) 周xx死亡原因,根據xx市第九醫院死亡醫學證明及xx鐵路局公安處調查後出具的證明,已經確認周xx死亡證明書第一份作廢,以第二份為準。第二份死亡證明書證明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證明原因為“病毒性肝炎”。該份死亡證明書證實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xx所在的xx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是個自負盈虧的企業,其工作性質決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時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單位辦公室辦公,市場經濟,人走到哪裡,隨時都有工作找上門來,這是其工作職責所決定的。

(3) 周xxxxx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間,始終帶病在堅持工作,單位也始終沒有明確宣佈停止周xx的經理職務,也沒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xx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戶的廣告費165500元。多經廣告公司財務也送若干單據到醫院由周xx簽字,還有業務主辦方錫平開公司小車從醫院接他回單位處理公事。

(4) 與xx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有業務聯絡的客戶北京輻輪廣告公司崔端平總經理的證言、同病房病友繆朝華的證言,均可證實周xx在住院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

(5) 周xxxxxx年12月10日上午9—11點多在醫院和業務主辦方錫平商談工作兩個多小時,商議07年的工作計劃和06年底工作小結。當天晚上週xx突發“顱內出血”死亡,搶救時間未超過15小時,工傷認定第15條第1款: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上述事實可以證實,周xx是在工作和工作崗位,因履行工作職責勞累過度直接導致“顱內出血”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的情形,應當視同為工傷。

2、 被告認定周xx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缺乏證據支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家屬和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本案中xx鐵路局車輛段並未提出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xx死亡不屬於工傷。

(1) xx鐵路局xx車輛段xxxx年6月12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的答覆以及xxxx年8月16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再次取證的答覆,均以xx市第九醫院第一份死亡醫學證明書關於死亡診斷系病性肝炎為證據來認定死亡原因。而實際上這兩份答覆所依據的xx市第九醫院的第一份死亡證明書是作廢的,並作出了新的居民醫學生亡證明書,直接死亡原因是“顱內出血”。因此,xx車輛段以已經作廢的死亡證明書舉證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證明是xxxx年12月26日交給車輛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證明是xxxx年3月之前交給人事科的)。xxx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xx和親屬到xx車輛段黨委書記王保根的辦公室,問王保根:你不到第九醫院去調查,你兩次舉證給省醫保的答覆完全是與事實不符,就死亡證明一事,xx鐵路局公安分處去第九醫院調查,原件在xx公安分處,影印件是xx鐵路車輛段領導在xxxx年11月1日聽證會上交給了主持會議的龔河興處長。

(2) xx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xx患病住院治療期間沒有帶病堅持工作,也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證據可以證實周xx是在帶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經理的職責,因工作勞累而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平時和業務主辦談工作在50分鐘之內,而在xxxx年12月10日周xx和方錫平談工作有兩個多小時,用腦過度勞累後導致“顱內出血”死亡。

(3) xx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xx死亡系由原來的慢性乙型肝病導致死亡而與工作勞累無關,更不能證明“顱內出血”與慢性乙型肝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xx車輛段沒有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xx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突發“顱內出血”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證據死亡證明書已經被xx市第九醫院作廢,故其證據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適用法律錯誤。

1、 根據被告xxx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中心的答覆書第二點“申請人無法提供周xx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有效證據”,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符。工傷認定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這一認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舉證規則,因此是無效的。

2、 被告認為周xx在住院期間死亡因此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職工因工作原因出現的意外傷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屬於工傷關鍵是看與工作職責是否有聯絡,而不能機械地固定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周xx在住院治療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職責,完全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認定其不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於法無據,與事實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xxxx]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銷。

本案在行政複議期間,經多次聽證,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充分聽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對本案事實的描述,已經查清了本案的事實,與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基礎――車輛段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複議機關應當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責令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曾在xxxx年5月12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建議函》,雖然下達該建議函違反行政複議的法定程式(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發該建議函時,本案處於中止審理期間),建議函的內容有悖《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法》沒有規定複議機關可以對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完善),但已經認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所依據的主要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應當重新作出認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該份行政複議書自相矛盾,依法應予撤銷該行政複議書。

綜上所述,被告的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付xx

xxxx年七月八日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2

原告: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聯絡電話: 。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為xx區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xx社工決字XXXX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銷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社工決字XX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xx社工決字[xxxx]11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原告從未與XXX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係,因此該工傷認定決定以及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均屬違法,特此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珠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工傷認定標準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xx]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覆函[20xx]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xx]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覆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xx]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覆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xx]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訊、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