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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行政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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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的行政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最新的行政上訴狀
最新的行政上訴狀1

一、上訴人(一審原告):陳X,女,漢族,x年10月出生,企業退休職工,戶籍是xx市市南區萊蕪二路x號x單元x戶。原租住龍江路x號x戶,現暫住xx路2號一單元x戶。殘疾證號xxxxxxxxxxx號。

上訴代理人:李XX,男,漢族,xxxx年5月出生,企業退休職工,戶籍及住址同上,系xxxx丈夫。聯絡電話:xxxxxxxxxxx

二、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法人:張xx 市長,地址:xx市香港中路x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簡稱市房管局),法人:陳xx 局長;責任人:於xx,該局房政處分管處長。地址:xx市巫峽路6號。

上訴人誓死不服xx市中級法院(xxxx)青立行字第76號裁定將被上訴人在實施執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的行政不作為和肆意行政亂作為沒有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枉法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並做出不予立案的極其荒謬錯誤枉法裁定,依法據實向山東省高階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請求:

(1)請求山東省高階法院依法據實撤銷xx市中級法院(xxxx)青立行字第76號行政違法確認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並由山東省高階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提級審辦或指定管轄中級法院依法實體審辦此行政違法確認案件。

(2)請求山東省高階法院依法據實確認:在依法、依規、依政執行實施保護上訴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等合法權益過程中,被上訴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亂作為等行政行為違法,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3)因本訴訟而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四、上訴事實證據和依據理由:

(1)上訴人堅持向一審法院提交、案由為“行政違法確認”的《行政訴狀》和29份計68頁的相關證據做為本上訴案件的“上訴事實證據和依據理由”。(附行政訴狀及證據目錄清單)

(2)被上訴人xx市房管局複議、複查意見書中多次認定此案“無遺留問題”。而xx市中級法院(xxxx)青立行字第76號裁定書中沒有任何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就憑空盲目認定上訴人起訴“行政違法確認”“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嚴重錯誤。“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xx市中院沒有依法據實針對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進行實體審查,便將上訴人依法據實起訴“行政違法”認定為“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嚴重的司法亂作為!(見證據7)

(3)xx市中級法院(xxxx)青立行字第76號認定上訴人起訴行政違法確認“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應當通過政府部門落實政策解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主管範圍” 嚴重違法。上訴人依法據實向一審法院呈交的《行政訴狀》第二頁“A、xx市房管局應負的失職瀆職、亂用職權、嚴重行政亂作為證據事實”並有23份計55頁證據材料佐證;《行政訴狀》第三頁“B、xx市政府應負失察失職、行政不作為的證據事實”並有6份計13頁證據材料佐證。上訴人呈交的相關政府檔案都是針對上訴人合法權益的政府行政行為決定及規定,是其履行保護上訴人財產權和人身權法定的、且必須所為的行政職責行為的依據,這些規章檔案不存在普遍性和廣泛性,是被上訴人遵照實施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是判斷被上訴人依法依規實施執行其行政行為或是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據。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據實向上訴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規實施執行檔案決定及規定的事實證據。否則就是舉證不能的行政違法行為,法院應當依法據實立案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明確規定針對此行政違法確認案件進行實體審辦。

(4)被上訴人xx市房管局嚴重違法、違規、抗政、欺上壓下、縱容包庇其責任人於xx肆意擅自嚴重侵犯上訴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合法權益並告成嚴重惡果的行為就是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違法犯罪行為;被上訴人xx市政府只管下達檔案決定而喪失監管實施執行的法定職責、不能正確認真依法依規據實處置上訴人數年數次控告申訴的行為就是嚴重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被上訴人對此應負不可推卸的行政違法過錯責任。

(5)上訴人合理合法的正當訴求完全苻合《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第十二條:“(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等明確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最高法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等明確規定。上訴人依法據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完全苻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請求山東省高階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之明確規定,依法實體審理此上訴案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針對兩被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的行政亂作為、不作為依法實體審理並確認其行政違法確認過錯責任。儘快依法據實妥善解決上訴人合理合法的正當訴求,於法於據於情於理都應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公平、正義的強有力支援。期待山東省高階法院能夠認真實施執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英明決策,切實落實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堅決杜絕“法律程式空轉”等錯誤行為的發生,確實讓普通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覺到法律的公平及公正。期待兩被告能以實事求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糾正冤案的正確態度和行動面對此案。再次請求省高階法院能確保“以事實證據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切實公平公正實體審辦此案,把全面依法治國真正落實到此案的實處。 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X 代理人:李XX

xxxx年9月18 日

最新的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張xx,男,xxx年1月16日生,漢族,教師,住xx省xx市xx街道xx村南區xx號。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xx市海xx區蘇州街36號。

法定代表人:陳xx,局長。

上訴請求:一、撤銷(xxxx)海行初字第381號《行政判決書》,發回重審。

二、移送王xx、陳xx等人刑事案件予主管部門,以依法制裁之。

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不服(xxxx)海行初字第38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起訴,提出上訴如下:

一、原一審《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行政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7行起認定:本案中,上訴人申請的複議請求中,撤銷朝陽分局(王xx局長)工作人員拒收上訴人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投訴材料、申請的不法決定,屬於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影響的行政行為,其他複議請求,也不符合複議範圍和受理條件,作出的5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並無不當。張xx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一)、(xxxx)184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一、變更登記機關(遷出)。二、罰款5萬,每日加收300元,已超百萬元,均是違法錯誤的。朝陽分局是無管轄權的亂作為的。

(二)、上訴人走訪朝陽分局,提交要求收下糾正前項錯誤的申請、投訴文、投訴材料,被朝陽分局拒收、堅決拒不改正上述錯誤。這是事實的,這是本案申請行政複議的來源的。被上訴人的否定,是錯誤的。

(三)、上訴人複議請求:撤銷朝陽分局拒收上訴人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申請、投訴材料的事實、行為、決定,是客觀存在的。是與上訴人之間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駁回該複議請求,就是變相維持了朝陽分局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投訴文、申請、投訴材料的行為、決定的。依法是應當由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的。xx區人民法院受理該複議請求的訴訟,依法是要移送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該法院是應當依法移送,經申請,仍不移送的,這是屬於濫用行政審判權的。特請求二審明確:維持朝陽分局拒收申請、材料的決定、行為的駁回複議請求的行政複議申請的被告是誰?該由哪一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即原一審判決書中的對應內容是濫用行政審判權的行為的,是應當撤銷,或者確認為違法,並建議追究責任人,再發回重審的。

(四)對其他複議請求,及對應提出的訴訟內容,稱不是複議範圍,不符合受理條件,是原審法院管轄、辦理的內容的。被上訴人曾經作出三件《行政複議決定書》是事實的。均已維持朝陽分局的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關的亂作為,是事實的。朝陽分局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申請、投訴材料的底氣,就是有被上訴人,及相關“漢奸、偽”法院會充當其違法行政行為的“黑保護傘”的。可以共同拒絕真實合法的原則等法律規定的實施的。

即被上訴人對曾經受理,並辦錯的: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的:三件《行政複議決定書》,稱不是複議範圍,不符合受理條件,是違法錯誤的,是堅持持續實施涉嫌瀆職犯罪的行為的。對朝陽法院對應辦理的趙世奎等的責任人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上訴人也是在不斷控告中的。

堅決糾正客觀存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任何法律主體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的。即原判的駁回起訴,就是持續實施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以縱容《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維持的多件《行政複議決定書》,及法院文書等的涉嫌瀆職犯罪的行為的。特請求二審堅決執行予以糾正,以嚴打一審的孫建多次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包庇違法行政行為的責任的。另孫建也是應當迴避審理,經二次申請,仍不迴避本案的審理。長期多次持續枉法辦案的責任人的。請嚴肅追究。

二、原一審《行政判決書》中,認定證據的錯誤的。

原一審《行政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10行起認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予以採信。上訴人仍主張:

1、證明: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行政複議的申請。上訴人肯定是認可的。即前7行中,認定的對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的合法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是胡說八道的。是惡意陷害上訴人的。是要求問責和糾正的。

2、要求補正是事實的,稱沒有相關決定的內容,是錯誤的。是裝的。

3、證明:上訴人補正材料中亦未提供朝陽分局決定的事實,是假的。

4、立案審批表,證明:立案程式合法。有拒收決定,不認可還合法嗎?

5、證明被上訴人送達複議決定和送達時間。是又一涉嫌犯罪的情節的。

6、朝陽分局答覆材料,證明:《行政處罰決定》經法院判決維持。上訴仍主張:從朝陽分局,至被上訴人,再到一審法院,直到二審法院都是有漢奸拒絕國家法律實施的。是違背真實合法原則的。均是要問責糾正的。

原一審《行政判決書》又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5,不能作證據使用。其他證據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本院不予採納。

被上訴人認為:證據1-4與本案無關聯性。5-7不認可證明目的,8-9不屬於證據。上訴人再主張如下:

1、2、證明是延期提交證據申請的。都是被上訴人和枉法判決加害的。

3、移送朝陽區法院審理申請書,證明:不移送是濫用行政審判權的。

4、中止審理申請書,原審未作處理、答覆的程式是嚴重違法的。

5、證明內容、程式均不合法的。原一審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

6、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朝陽分局無管轄、查處權、亂處罰的,又二項處罰決定內容不合法的。一、變更登記不是行政處罰種類的。二、超過行政罰款上限,已十倍、一萬倍了,仍不能糾正錯誤?是誰在執行、是誰在戲弄法律的呢?對一系列拒絕法律實施的責任人,均請建議嚴肅予以追究。

7、證明:朝陽分局、被上訴人拒絕履行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法定職責。是漢奸、舞弊作假者的。是涉嫌犯罪的,是要依法懲處的。

8、證明以前對《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性審查的結果,都是錯誤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是錯誤的。申請執行終結裁定無答覆,也是錯誤的,“漢奸、偽”法院假冒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是蕩然無存的。是長期不顧公民的正當申請的,是亡黨、亡國的先兆的。

9、被上訴人堅持持續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是要堅決查處、剷除的。

三、原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9條判決,否定57號決定:1、認定朝陽分局無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投訴材料的決定,是與事實和陳述不符的。是證據不足的。2、變相維持朝陽分局拒不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的申請、投訴文、投訴材料的不管、撤銷複議請求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原審法院是無管轄權的,對此進行審查是違法即濫用行政審判權的,是應當移送,經申請仍不移送的情節,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為的。即原審適用法律是確有錯誤的。對其他複議請求,連同前一複議請求的起訴,均以駁回起訴是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3、 原審不管刑事優先的中止審理申請書,是審判程式違法的。4、被上訴人擅定朝陽分局中無拒收要求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申請、投訴材料的決定,是超越下級職權的。5、 被上訴人不管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的三件《行政複議決定書》的糾正錯誤的複議請求,是濫用職權的。即是拒絕《行政訴訟法》第70條有關條款規定的實施的。

四、 原一審的審判程式是嚴重違法的。

1、原一審法院長期縱容被上訴人涉嫌犯罪的違法行政行為,是一個罪惡的涉嫌犯罪的集團的,是屬於“漢奸、偽”法院假冒人民法院的。即是要求糾正其縱容被上訴人中涉嫌犯罪的陳xx、吳金鑽、徐晴等責任人的錯誤的。

2、對申請中止審理的申請書,不作處理的程式是違法的。

3、對延期申請提交證據是接受的,對當庭所交的其他證據不管是錯的。

3、申請孫建迴避審理,二次決定不迴避審理本案是違法、錯誤的。

4、縱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錯誤,和不糾正二級工商機關拒不糾正《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錯誤行為的程式,是嚴重違法,並涉嫌犯罪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x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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