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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範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7.92K

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行政上訴狀範文

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於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為依據,並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簷。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簷 10釐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稜,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簷)”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檢視,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築物”說法是 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簷,又怎麼進屋呢?再說為房簷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簷去掉10釐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隻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