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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訴申訴狀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75W

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不能提出抗訴行政抗訴申訴狀,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抗訴申訴狀,內容僅供參考。

行政抗訴申訴狀
行政抗訴申訴狀1

申訴人:王xx,男,生於xxx年6月4日,住址:xxx市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鄒xx,女,生於xxx年11月10日,住址:xx市xx區御xx村xx幢x單元x樓x號。

被申訴人:劉xx,女,生於xxxx年4月6日,住址:xx市xx區馬xx路xx號x幢x單元xx號。

被申訴人:xx市xx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住所:xx市臨園路東段40號(金三角大廈六樓)

被申請人:謝xx,男,生於xxxx年7月25日,住址:xx市xx區xx鎮北xx街水巷子x號。

請求事項:申請人因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綿民終字第182好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你院對本案進行抗訴。

事實和理由:

關於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借款糾紛一案,申訴人於xxxx年8月20日向xx市xx區法院依法提起一審訴訟。該院於xxxx年11月8日做出了(xxxx)涪民初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書。此後,被申訴人方不服該判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xx年5月22日,二審xx中院作出了(xxxx)綿民終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進行了部分改判。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顯失公平。故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xx中院在(xxxx)綿民終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xxxx年6月8日同一天簽訂的兩份“擔保協議”中,由於該份協議中的“丙方”並非 “鄒xx”的簽名,故其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外一次雖有“鄒xx”簽名,但“甲方”並非王xx本人簽名(注:該簽名系申訴人“王xx”的全權代理人“吳恆文”代簽),因此,xx中院在對本案進行了部分改判。申訴人認為xx中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申訴人有以下理由佐證:

其一:申訴人需要說明:在xxxx年6月8日同一天簽訂的其中一份“擔保協議”中,“甲方”並非王xx本人簽名這是客觀的事實。但是申訴人全權委託了本公司職工“吳恆文”代理簽訂該協議【說明:1、申請人向“吳恆文”出具了“授權委託書”;2、申請人認可“吳恆文”的代理行為;3、“授權委託書”已經作為書證遞交法院佐證。】。申訴人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訴人作為一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委託自己信任的公民作為代理人蔘加相關民事活動。xx中院不能因為申訴人本人沒有在協議上簽名就否定了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附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其二、“鄒xx”在庭審中提出:在xxxx年6月8日同一天簽訂的另一份“擔保協議”中,她本人雖然簽了字,但是不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她的哥哥周xx(系xx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亦系本案共同被告)強迫她簽字的。於此同時,他的哥哥周xx在一審也說過這樣的話。對此,申訴人要特別指出的是:1、周xx是鄒xx的哥哥,系兄妹關係;2、周xx和鄒xx同是本案被告。因此,申訴人不得不考慮周xx與鄒xx的證詞的真實性。他(她)們是否有【規避法律】的行為?3、周xx和鄒xx具有親屬關係,他(她)們之間彼此所說的有利害關係的證詞有法律效力嗎?4、周xx和鄒xx具同屬本案被告,鄒xx是否承擔連帶關係非常重要,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訴後執行。因此,申訴人綜合以上因素得出以下結論:1、周xx的證詞因其和鄒xx有利害關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2、周xx的證詞系孤證。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援。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二、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鄒xx是否應當承擔本案的連帶清償責任?申訴人的觀點是:鄒xx對承擔本案的債務有著不可推卸的連帶清償民事責任。因為,申訴人在本案的一、二審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證據已經形成了證據鎖鏈。

其一、申訴人王xx與“xx市xx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關係依法成立。一、二審法庭均以認定這一客觀事實。

其二、申訴人王xx與鄒xx的“擔保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該協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繫有效民事行為。

其三、鄒xx在申訴人方出具的“關於催收借款的函”中早已【確認】了其兄周xx借款的事實和本人擔保的事實。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觀點,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的改判是錯誤的。鄒xx對本案的擔保行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你院對本案進行抗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王xx

xxxx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抗訴申訴狀2

申請人:張xx、漢族。xxxx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證xxxxxxxxxxxxxx1,xx市xx區xx鄉升紅社群4組x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

被抗訴申請人:xx市城鄉規劃局,地址:xx市渠河中路xxx號,法定代表人:吳xx、局長。

被抗訴申請第三人: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管理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玫瑰大道,法定代表人:白xx、主任。

抗訴申請案由:因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二次違法更改xxxx小區規劃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故向xx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抗訴請求: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督促xx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請人向該院提請的行政起訴,並依法作出裁決。

事實與理由:

xxxx年2月10日,申請人發現xxxx小區社群活動中心無故被加高,於是找到被申請第三人諮詢,被告之xxxx小區規劃已被二次更改,且得到了被申請人的行政許可。於是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請口頭和書面詢問,被申請人2月23日書面回覆申請人確認二次更改。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二次變更xxx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行政許可行為,程式嚴重違法,並侵犯了申請人及小區業主的利益。於xxxx年3月22日向xx市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複議, xx市人民政府於xxxx年6月20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遂府復【xxxx】2號)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予以維持。申請人不服上述行政複議許可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情況簡介

1,xxxx安置小區方案於xxxx年6月25日經第61次市規委會審議同過。總面積為71333.44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125532.99平方米,容積率1.76,建築密度30.09%,綠地率為35.55%,總戶數1044戶。該小區於xxxx年9月28日開工建設,xxxx年2月開始交付給安置戶。xxxx年9月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xxxx0093號)。該小區在建設與交付使用時,沒有辦理相關的行政許可證。而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xxxx0093號)時,居然違背xxxx年6月25日經第61次市規委會審議同過的方案,在小區13棟增建了一個單元,原本的小區綠化被改建成房屋,增加了小區的總戶數,明顯提高了該小區的容積率,降低了小區綠地率。增建的一個單元被申請人居然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定的程式辦理相關手續,被申請人未履行公示和聽證的法定程式,未做技術論證,未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得意見,明顯違法違規。

2,鄰里中心(社群活動中心)原方案於xxxx年6月29日第六十七次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建築層數為四層。被申請人在變更該方案時僅作了技術論證,未盡到告之厲害關係人的法定義務,未依法召開聽證會,聽取厲害關係人的意見。變更方案於xxxx年9月30日經81次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將原規劃四層公用建築變更為六層商住綜合建築。變更後的建築不僅侵佔了xxxx安置小區的公共綠地,且將原本全部公用的社群活動中心改成了商住綜合建築。減少了公用建築面積增建了商住建築面積,增加了小區的總戶數,提告了該小區容積率。

3,申請人於xxxx年3月22日向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違法變更許可行為。行政複議機關當日受理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xxxx年6月22日行政複議機關向申請人書面送達了《行政複議決定書》(遂府復[xxxx]第2號),對被申請人行為予以維持。

二、被申請人變更規劃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式

1、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聽證告知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批准變更規劃時,該小區已交房入住。提高該小區的容積率,降低綠地率、改建公用的社群活動中心勢必會對已交房入住的業主環境利益、物業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申請人作為利害關係人應當依法享有知情、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但被申請人在作出同意第三人申請變更xxx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將公共綠地用地變更為建房;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群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前,根本沒有向申請人依法履行“聽證告知”、“聽取意見”等程式。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

被申請人在第三人申請變更xxx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在小區13棟增建一個單元,前沒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式;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群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沒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式。

3,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批後公佈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了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公佈其二次作出的同意變更xxx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行政許可決定。

綜上所述,被告在立項、修改該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沒有依法履行向利害關係人公示;在批准前沒有依法向社會公示規劃(修改、變更)草案、沒有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在批准修改、變更該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後也沒有向社會公佈。

三,被申請人的變更xxx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見公共綠地用地變更為建房;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群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即提高了該小區容積率、降低了綠地率。

容積率是一個小區總的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是規劃控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提高容積率,就是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見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一條)容積率直接涉及到住戶的居住舒適程度。提高一個小區的容積率,就意味著將有更多的人口來分享有限的小區資源,導致整個小區生活環境的下降及整個樓盤的品質下降。綠地率是反映一個樓盤居住舒適性的一個重要指標,降低綠地率,也就降低了該樓盤的生活舒適度。

被申請人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照法定程式徵求已入住者意見,擅自違法變更該小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暗箱進行行政許可變更。被申請人的行為不僅嚴重的損害的法律的權威以及政府的威信,而且已經給申請人的合法居住權益造成現實的侵害。

四、xx市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的材料中,沒有提交作出變更xxxx小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變更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等 證明其作出了變更行政許可行為的法律文書材料。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被告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依據的,應當認定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相應的事實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之規定,“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因此,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直接以被申請人所作的變更規劃許可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直接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變更xxx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在該小區13棟增建一個單元的行政許可行為;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群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變更xxx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該小區13棟增建一個單元;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群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違法法定程式,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居住權益,且未提供任何法律證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1、3款等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其行政行為。然而,xx區人民法院於xxxx年7月9日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之決定。

申請人是被拆遷安置人,申請人及其配偶.母親三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xxxx年轉為城鎮居民(空掛戶,住址為虛構),其住所並未搬遷,房屋也未進行拆遷安置補償,且申請人的兩個未成年子女仍為農村居民。xxxx年2月28日,申請人父親代表全家(2個戶頭的全家成員)與西部物流管理委員會簽定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安置到xxxx小區住房3套。結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安置補償協議結算清單;中國西部物流港管理委員會公告),足以證明西部物流港的拆遷安置是以戶為單位(全家成員),與戶主(戶主帶表全家成員)簽定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申請人是被拆遷的安置人之一,被安置於xxxx小區,自然居住於該小區,是小區的合法業主。

請求人民檢察院支援申請人的抗訴請求,依法提出抗訴。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xx區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張xx

xxxx年 7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