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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狀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3.89K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狀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狀1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區××路××號,工作單位。聯絡電話。

被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區××路××號。工作單位。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1.明確的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訴訟請求;

2.……

3.……

事實和理由:

……。

……。

證據和證據來源: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證據;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的證據;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證據;4、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此致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樣式的製作依據與使用說明

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第三人撤銷之民事訴訟用,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如能提供列印檔案的,必須手書籤字。

2、必須寫明明確的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訴訟請求。

3、寫明: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證據;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的證據;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證據;4、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制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狀2

原告:XXX,男,xxxx年3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X。

被告:XXX,女,xxxx年4月10日出生,漢族,住XXX。

被告:XXX,男,xxxx年6月29日出生,漢族,住XXX。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X中級人民法院(xxxx)XX民三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二被告訴爭的XXX房屋 ,因新月線建設佔地賠償之糾紛,原告是實際承包人,該塊土地上原有附屬物系原告投資所建。二被告訴訟時,原告在外地打工,不知道他們之間這起訴訟案件。現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援原告訴請。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代理人: 北京xxxx律師所陳xx

聯絡電話:

相關知識

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項全新的獨立訴訟制度,是為糾正錯誤裁判,保護和救濟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特殊訴訟制度。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新增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並作了原則性規定。20xx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具體程式、處理結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賦予該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以撤銷或者變更生效裁判保護自己權益的訴訟程式。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包括:

1、主體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2、客體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即判決、裁定、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是其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包括一審生效、二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時間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可提起撤銷之訴。該六個月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4、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專屬管轄。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具體程式

1、審查程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組成合議庭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處理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生效文書確有錯誤,應改變錯誤部分;(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法院應撤銷生效文書錯誤的部分;(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