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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狀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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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下關於交通事故起訴狀+訴訟程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交通事故起訴狀訴訟程式

交通事故起訴狀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甦仙區人,住xx市甦仙區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絡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區人,住xx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絡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區人,住xx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絡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飛虹路18號。聯絡電話: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鑑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xx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後因傷情嚴重轉至xx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後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鑑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xx)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後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餘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xx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二0xx年 月 日

賠償清單

一、醫療費: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816元

計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護理費:4911.86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誤工費:7078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費:640元

六、疾賠償金:150843.1元

計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1620xx元

計算式:

更換輔助器具費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維修費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訓練期間的食宿費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項合計: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xx元

八、法醫鑑定費:790元

九、輔助器具評估費:1500元

十、營養費:680元

計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項合計:399755.96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20xx0元。

被告何XX、何XX應賠償原告(399755.96元-120xx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還應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一、交通事故怎麼走訴訟程式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審判程式有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特殊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等程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二、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影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