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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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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關於賠償糾紛的民事上訴狀如何寫?那麼,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賠償糾紛),僅供參考。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賠償糾紛)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賠償糾紛)1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街x號,電話:xxxxxxxxxx

公司負責人:xxx,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xx,男,xxx年2月10日生,漢族,中專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區xx下路xx號附x號5棟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xxx年2月7日日生,漢族,國中文化,駕駛員,住xx市xx區xx下路x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車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體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勝,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 (xxx)xx民初字第88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xxx)xx民初字第88號判決第一項並依法改判。

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式和賠償專案、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上訴人於xxx年9月16日在一審中針對成蓉鑑(xxx)精鑑字第556號鑑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鑑定申請,要求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進行審定。最後由四川中益司法鑑定中心僅對第三項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作出鑑定。沒有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進行鑑定。由於原審原告患有右肝原發性肝癌,對護理依賴重新鑑定對查明本案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是必要的。經查,中益司法鑑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鑑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鑑定資質上有高低之分。違反《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原一審判決對有異議的護理依賴作出了裁判,嚴重違反程式,沒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實。並且部分護理依賴也是按照30%計算,大部護理依賴才是按40%計算。護理依賴時限認定10年也過高,原審原告是60歲,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齡不應依據四川省平均年齡71.2歲計算。營養費,病歷醫囑和鑑定都沒有明確規定,不應支援。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本省規定應當按15元/日計算。依照交強險條款責任免除規定和司法實踐,鑑定費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範圍,上訴人不應賠償,應由其他原審被告負擔。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支公司

xxx年1月16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賠償糾紛)2

上訴人(一審被告)鍾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xx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鄧某某,女,漢族,xx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xx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居委會某某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xx省某某縣人民法院(x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省某某縣人民法院(x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xxxxx元(xxxx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於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於“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專案。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於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於機動車的範疇。

根據《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3.5條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鑑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於交警部門做出的鑑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於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於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鑑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於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援上訴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關知識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未申請複核或者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於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入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複核。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需參照當地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