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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離婚糾紛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04W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起訴狀離婚糾紛,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起訴狀離婚糾紛
民事起訴狀離婚糾紛1

原告:馬某,女,xxxx

被告:張,男,xxxx年 日生,漢族,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2)雙方所生小孩 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用;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價值約為 萬元);

(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自xxx年月在同建立戀愛關係,xxx年底在一起共同生活, 20 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後,因被告有

缺陷方面的疾病,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諧,雙方感情一般。

對被告所患的疾病,原告一直希望被告積極治療,但被告卻無動於衷,逃避問題的解決,為此,在和原告生活的幾年當中,雙方多次發生矛盾。多年來,原告只能委曲求全,內心壓抑。

被告大男子主義思想嚴重,雙方相處近6年來,每次發生矛盾,無論誰對誰錯,大事小事,幾乎都是原告先去和被告緩和。在家庭生活中,被告從不允許別人指出他的缺點及不足。多年來,為支援被告在事業上的發展,原告尾隨被告各地奔波,多次放棄了自己的工作,無怨無悔。而自從xxx年月來到後,被告當上公司老總,從此,自負的本性便更加暴露出來,對原告說話常用命令口氣。xxx年日,雙方在看中一處住宅,儘管原告的母親拿了萬元給被告用於付首付款,但在籤合同時,被告卻根本不考慮將原告列為共有人,其自私的心態可見一斑。

原告懷孕後,對於原告在懷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身體不適,被告較為冷漠,從不表示關心,哪怕是為原告做過一頓飯,被告都不願意。原告懷孕7個多月時,母親到昆明照顧,距離預產期還有多天時,被告的母親和大姐也從河南來到了昆明,被告的家人認為原告母親的到來,壞了他們家鄉河南的風俗。20 年 月日,孩子,便是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出生的。

當原告剖腹產後還不到24小時,被告的大姐便與原告的母親發生頂撞和爭吵,為此,被告及其母親數落原告,並稱永遠不讓原告之母踏進他們毛家半步。被告同時向原告的母親說了不少狠話。

被告將錢財看得太重,幾乎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原告生小孩是剖腹產,生孩子後很長時間身體一直虛弱,需要就醫吃藥、加上孩子的費用,各方面生活開銷都加大。但孩子出生後被告一方面是多月不回家,對孩子的情況毫不關心,一方面卻不分青紅皁白就責怪原告亂花錢,並要原告向其出示開支明細。原告只得將開支明細發給被告審查。孩子生病時,被告關心的不是孩子的康復,不瞭解孩子的病情發展,但卻非常關心孩子醫療費花費的數額。

如前所述,因為被告患有生理疾病,原被告間長時間都是處於分居狀態。小孩的出生,更促成了原被告間分居狀態的持續。婚姻生活及孩子的出生,似乎並未促成被告心態及角色的轉變,被告不會想到作為丈夫應關心妻子,作為父親應照顧孩子。從孩子出生2個多月起被告便沒再看過孩子一眼,即使孩子晚上哭鬧再厲害被告也不聞不問。後來,僅僅是因為原告表達了不滿,被告就離家出走。被告離開原告及小孩,拋妻棄子,沒有給過原告一個電話或簡訊。孩子出生百天、兒童節,打預防針,被告也從未出現過。

xxx年月,因被告離家出走不歸,事實上原、被告雙方已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和被告的婚姻關係。但因原告沒有注意收集和被告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未能向法庭舉證,同時,因被告出於報復心態,不同意離婚,原告的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援號《民事判決書》為證)。

至今,孩子也已經歲零個月,被告雖然不同意離婚,但被告仍然不盡父責,不履行夫責。事實情況是,原、被告雙方依然互不見面,雙方的婚姻關係,至今並未有任何改善的跡象,為此,原告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離婚糾紛2

原告: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被告:XX,女,漢族, 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住址:XXXXXXXXXXXX,現住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兒子XXX由原告撫養,女兒XXX由被告撫養,各自撫養子女的撫養費由各自承擔;

3、判決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同年XX月XX日,雙方於XXXX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共生育兩個子女。兒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兒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瞭解,性格不合,婚後又一直分開兩地工作少有時間相處,雙方夫妻感情越來越淡。XX年XX月,原告發現被告竟有外遇,被告與該男子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係。經原告以家人多次勸告,被告卻仍不知悔改,致使原告以及家人對被告已徹底失望。

從XX年至今,原告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有餘。在這期間,被告未向家裡寄過分毫生活費,小孩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各項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擔。因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與被告曾於XX年XX月XX日達成離婚協議,準備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離婚協議簽訂後,被告又以各種藉口推託,至今未與原告到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X年XX月,被告擅自將女兒XX從家中帶走與其一起生活,由其獨自撫養。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雙方也就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但被告卻遲遲不協同原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鑑於此,原告現唯有向法院起訴,懇請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支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清遠市陽山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XX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