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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3.0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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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
民間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1

原告謝某,男,xxx年11月10生,漢族,住xx市xx區天馬山南路X號。

被告洪某,男,xxx年3月23生,漢族,住xx市xx開發區芙蓉路1號。

訴 訟 請 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1萬元整;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原、被告系朋友關係。xxx年8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錢週轉為由向原告請求借款。出於對朋友的信任,原告借給被告人民幣1220x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並承諾借款期限不會太長。同年8月,被告償還原告220xx元以示誠意。xxx年2月15日,被告又以同樣事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10000元。被告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2320xx元,但至今僅向原告還款220xx元。餘款210000元,雖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種種理由予以拖延、搪塞。現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具狀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謝某

民間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2

原告:宋XX,男, 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住xx省xx縣桃州鎮XX街XX號。

被告:楊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公務員,住xx省xx縣桃州鎮XX社群X幢202室,聯絡電話XXXXXXXXXXX。

被告:劉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住xx省xx縣桃州鎮XX路X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X。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楊XX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438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自xxx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截至到起訴之日約為14000元),律師代理費20xx元;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年4月11日,被告楊XX因工程週轉向原告借款43800元,被告劉XX為其擔保,三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到期日xxx年6月30日,若逾期,自願從逾期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計算到借款付清為止並承擔一切法律費用。劉XX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借款到期後,兩被告未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債務應當及時清償。兩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關知識

(一)民間借貸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但這種證明是否能夠達到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是另一個問題,即是否達到了證明標準的問題。實踐中,當事人沒有借據、沒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頭借貸關係為事實依據向法院訴訟的情況比較常見。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辯證據導致案件複雜,借款關係難以認定的情況亦不鮮見。此時,人民法院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例如,貸款人與借款人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貸款人在訴訟後,因沒有書面的證據提供,只能進行口頭陳述,對此,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貸款人的陳述的,對貸款人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貸款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援。對於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效力問題

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當事人雙方提供數個證據且有矛盾的情況比較多見,在審查認證時就需要判斷相關證據效力的高低,去偽存真。在具體審查證據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質證、認證規則綜合考量。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具給貸款人的借據,相關鑑定結論等證據,真實性強,證明力應當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一般應當作為認定案件的主要證據,即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適用該規則的前提是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而有些案件中雙方提供的證據證明的是不同的事實,因此,不能簡單的否定間接證據的證明力。與此同時,民間借貸案件往往由於借貸雙方當事人本就相識或相熟,在借貸關係發生時沒有形成相關的書證等直接證據,當事人就會提供很多相關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對這些間接證據的判斷、分析和認定,應當根據《證據規則》第77條確立的最佳證據規則進行審查認證。

(三)高度概然性標準的應用

在借貸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的,應當分別進行審查,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證據規則》第73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此條確認了民事審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證明標準。該標準要求,凡是發生之概然性高的,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相對人應就該事實不發生負舉證責任。因為在事實不明而當事人又無法舉證時,法院認定概然性高的事實發生,遠較認定概然性低的事實不發生,更能接近真實而避免誤判。高度概然性原則也是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必須切實把握其適用尺度。

(四)民間借貸案件中證人證言的審查原則

在以口頭形式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發生糾紛後,案件本身只有數個證人證言,沒有證明力高於證人證言的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且數個證人證言相互之間存在矛盾時,此時在審查認定時要注重審查證人證言之間的內在聯絡以及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證人提供的系對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證言,其證明力應當低於其他證人證言,此時要注意,僅是證明力低,而非沒有證明力。如貸款人的朋友、親屬所作證言;當庭出庭作證的證人所作證言,高於未出庭證人所作證人證言。從證人個體作證而言,數次證言內容保持一致的證人證言高於數次證言不一致的證人所作的證言。例如,兩次開庭中一個證人所做證言存在明顯的不同或矛盾,此時應注重審查證人證言發生變化的原因,據此再綜合其他證據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