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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糾紛起訴狀範文3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5.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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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糾紛起訴狀範文3篇

相鄰權糾紛起訴狀範文3篇1

原告:xx-xxx,女,漢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x,男,漢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

案由:相鄰關係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拆除對原告造成光汙染的違章建築,停止並排除光汙

染侵害;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xx年,被告違反xx-xxx-x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在xx-xx小區xx號樓頂層私搭亂建,其封閉陽臺所使用的玻璃在白天將陽光反射到對面樓即原告所居住的x號樓x單元x門室內,致使原告客廳內光照強度非常高以致日常生活無法正常使用客廳,且站在居室內陽臺上正常目測會非常刺眼,令人炫目,該程度超出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致使原告白天必須得拉上窗簾抵擋強光(若是夏季來臨必然會導致室內悶熱),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正常生活環境已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響,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適度,進而影響原告的身體健康,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與被告多次交涉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決。

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臵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及《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之規定,特將本案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拆除私搭亂建造成光汙染的違章建築,停止並排除光汙染對原告所造成的侵害,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 x日

相鄰權糾紛起訴狀範文3篇2

原告:何xx,男,漢族,1xxxx年12月出生,住xx區xx鎮xx街71號2-1。聯絡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漢族,xxx年4月出生,住xx區xx鎮xx街101號2-1。聯絡電話:xx-xxx-xxx-xxx

案由:相鄰關係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搭建的棚屋。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何xx與被告李xx系相鄰關係,兩家居住均為二樓,二樓之間有一採光井,高度為2.3米,被告李XX在自家涼臺邊搭建寬的棚屋,佔用採光井寬度1.5米 ,被告的行為給原告何xx家的通風、採光造成很大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何xx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未果。

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之規定,特將本案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搭建的棚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x月 x日

相鄰權糾紛起訴狀範文3篇3

原告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XX鄉XX村XX組,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王金,北京市連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XX鄉XX村XX組,聯絡電話

案由:相鄰權糾紛

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其院壩圍牆強佔的路面,恢復路面寬度至3米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道路歷史情況。原告家住白雲區XX鄉XX村XX組,家門口有一條寬3米,長50米的道路通到村裡的公路。此路自土地下放以來就存在,供村寨上半部幾戶人家使用,至今已有30年曆史。原告家xxx修建現在的住房時,用142大汽車、解放牌大汽車、35拖拉機等作為運輸工具,運送石頭等建材物資,就是通過此路,當時路面寬度超過3米。

二、被告未經批准,違法修建房屋及圍牆,強佔道路。 xxxx起,被告在該道路旁距離原告家35米遠處建新房。被告所建房屋使用本村耕地,未經鄉鎮政府及縣土地主管部門審批,屬違章建築。且該位置處在高壓電線的危險區域內,即使申請政府及相關部

門也不能批准。在被告建房過程中,電力部門曾多次出面制止,被告均不聽從。

xxxx年被告第一次修地基時,就將挖出的泥土大量堆到道路上,侵佔了道路,原告及經過此路段村民當時出於鄰里友善並沒有與被告爭執。xxxx年農曆11月,被告建好房屋後拓寬壩子,陽溝的保坎侵佔了原告方土地,圍牆更修至路上大肆佔用路面,因為圍牆與道路不平行,被佔用路段,最寬處僅有以前的一半,部分路段甚至被佔用僅剩三十來公分。而被佔用的路段外側高近兩米,路外是本村村民的責任地,無法再拓寬。

三、道路被佔用,村民及原告無法正常通行。該路段被侵佔,造成通過該路段的村民通行困難,摩托車都難以通過該路段,小客車更無法通過。也造成原告全家進出無法正常通行,無法運輸生活所需物資。以前寬敞可以通過大型汽車的道路,而今原告想要購買摩托車或者小客車,都無法開到家裡。

四、被告所建違章建築應予拆除,歷史通行道路應予恢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當前政府正在加大拆除農村違章建設的力度,但是被告卻明目張膽建設違章建築,並佔用道路,應予立即拆除。

原告本著“萬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的寬容心態,對被告的強佔行為寬容面對,但被告不聽村裡調解,在司法局人員前往調解時,又避而不見,並揚言絕不退讓。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1條“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

居於以是事實和法律,特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白雲區人民法院

原告: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