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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12W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漢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現住XX。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XX人。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住XX。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電話:XX

法定代表人: 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XXX。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XXX駕駛冀Fxxx轎車沿朝陽南大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門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XXX(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傷。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X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經XXX市第二醫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脫位(旋前-外旋Ⅳ°)。後經XXX市道路事故傷殘鑑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後,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可見,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影印、行軍床192元;鑑定費1664.8元;傷殘賠償金36584.4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211.5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 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之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7月9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齡:1990年3月22日出生,籍貫:內蒙古自治區**市***區***鎮二村,單位:北京市大興區**食品廠,暫住地:北京市**區**村**號。聯絡電話:136********

被告:內蒙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市**區**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

聯絡電話:*********

被告: 李**,男,民族:漢族 年齡:1985年9月出生,,籍貫:內蒙古自治區**市**鎮**村**社**號,單位:內蒙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聯絡電話:138********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

聯絡電話:0478-*******

聯絡人:宋*

聯絡電話:151********

郵編:*******

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市**路**號

電話:0478-********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83717.45 元,其中,(1)醫療費:1269.45元 (2)誤工費:1800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0 元 (4)護理費:9000.00元 (5)營養費:4000.00元 交通費:4052.00元(6)輔助器具費:1396.0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0元 (8)繼續治療費:約15000.00元 (10)鑑定費:(待定)(11)殘疾賠償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XX年9月18日3時50分,原告駕駛輕型廂式貨車(車號:京P56D29),內乘:王**、張**,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津高速10公里處由西向東行駛時,適有被告李**駕駛被告內蒙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快速車道同方向由後駛來,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前部與輕型廂式貨車左側相撞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輕型廂式貨車又與前方機動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原告、王**、張**受傷。事故後,前方大型機動車駕車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嚴重受傷(後鑑定為 級傷殘),另有車輛及物品損壞。事故發生後,北京市通州區交通支隊長陵營大隊作出京公交認字【X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李**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認為,本次事故應由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無責任。首先,XXX年9月18日3點22分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告的車輛因為前面有非法調頭的車輛(該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機動車)擋住通行路面無法行駛,而停下來等候,,並沒有行駛,這點從同車乘務人王**、張**的證人證言及該車的衛星定位系統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時原告也表述,當時該車被後面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後,其採取了緊急制動,並下意識的向左回方向緊急避險,而後被後面的車輛撞擊後車體廂部,並被撞出20多米後和前車相撞,其車是在慢車道被撞擊到快車道的,而不是認定書訴所認定的非法變道,前面有車輛擋住正常行駛路面,作為原告理應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其本身沒有任何駕駛的過錯責任。其次,原告車輛狀況良好,沒有任何過錯情況,而被告李**在駕駛過程中本應履行謹慎注意駕駛的義務,但是其沒有盡注意義務,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違法駕駛外,重型半掛牽引車還嚴重超載行駛。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車輛調頭等險情,採取緊急剎車等避險措施措施,其行為符合一般交通規則,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認定書在沒有對原告進行調查的情況,僅僅通過對其他間接證據就做了錯誤的認定,顯系認定責任不當。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搶救治療。經診斷,原告左腓骨小頭粉碎骨折,左膝外側副韌帶斷裂,左膝部腓總神經挫傷,左脛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開放傷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內側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節基地骨折。該中心為原告進行了清創探查、復位、固定手術等,後原告於XXX年10月7日出院。住院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醫療費 用以及營養費等,原告出院後,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費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雖為農村戶口,但長期以來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北京市區,該事實有勞動合同、工資表、北京市大興區***食品廠出具的“證明”為證。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賠償額的計算理應適用城鎮標準。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勞駕駛,未盡注意駕駛的義務,由後面撞擊原告車輛,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理應負事故主要責任。且原告家境貧寒,年齡且小,長期以來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在此次事故中卻落下下肢殘疾的慘況。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難以想象。故懇請法院支援原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也應一併賠償。同案第二被告作為肇事車保險投保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原告有權請求兩被告給付上述費用。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羅某,男,漢族,19xx年6月xx日生,xx省攸縣人,系xx市xx計程車公司司機。

被告:楊某,男,漢族,19xx年3月xx日生,xx市人,住xx市x號。

被告:薛某,女,漢族,19xx年1月xx日生,xx市人,住X市x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停運期間10783.92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XXX年4月18日原告羅某駕駛深圳市海怡計程車公司粵BGxxx計程車與被告楊某駕駛粵BOxxx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經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福田大隊認定被告方司機楊某負。原告羅某所駕駛的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壞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為10482 元,損壞後送到修理廠修理,XXX年4月29日修理完畢交給原告羅忠厚行駛。

原告認為:被告楊某在行車中未確保安全行車,與原告車輛發生追尾,致使原告車輛損壞並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由此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被告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薛某作為車主理應對肇事司機楊某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車輛是從事出租營運的,由於被告的肇事行為致使原告的車輛停止營運12天,損失十分慘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用於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者應當予以賠償。據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的停運

損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羅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