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範本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67W

歡迎來到本站,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機動車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範本
機動車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範本1

上訴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

二、依法對事故責任作出正確劃分;

三、對被上訴人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訴人的損失數額,並對上訴人的賠償責任作出正確判決。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對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比例的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承擔x0%的比例偏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3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但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標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訴人雖有責任,但是該起交通事故的引起最主要還是由於被上訴人違法交通規則,所以應當判決被上訴人承擔x0%的責任。

二、被上訴人的傷殘等級鑑定是由一個不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的,所以對其的傷殘等級鑑定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三、被上訴人的戶口是農村戶籍,雖然他現在在城鎮生活,可是未居住滿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戶籍的人賠償標準要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的話,他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且在城鎮有固定收入。

被上訴人是從20xx年10月搬到城鎮居住的,迄今還未住滿一年,所以被上訴人的賠償標準不能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XX法院第一審沒有查明案件事實,結果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給予一個公正、合理的判決。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範本2

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女,漢族,1xx2年12月13日出生,貴州省xx縣人。住xx縣花秋鎮XX坪村X組X號。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男,漢族,1xxx年x月11日出生,籍貫、住址同上。電話: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陸xx,女,繫上訴人的母親。

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男,漢族,籍貫、住址同上,聯絡電話:xxxxxxxxx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女,漢族,籍貫、住址。聯絡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1xx1年3月2x日出生,貴州省xx縣人。住xx縣花秋鎮XX坪村二組。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xx鎮xx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縣婁山關鎮夜郎路x3號。

上訴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xx縣人民法院(xxx)桐法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桐法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分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未對上訴人的“傷殘等級”進行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是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責任糾紛,該案經過xx縣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已明確被上訴人陳明某承擔“主要責任”,上訴人承擔“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作出後,xx縣公某局交通警察部門已經委託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對上訴人所受之傷進行鑑定,其結論為“上訴人面部所受之傷,單個裂口長度達10釐米瘢痕,符合傷殘十級鑑定標準,屬於十級傷殘”。而且,在一審過程中,各方均對該該“鑑定結論”沒有異議,故原審法院未予認定事實錯誤。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上訴人的臉部已經形成瘢痕,傷殘已經穩定,根本不存在“傷情治療不穩定”等情況,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傷情未治療穩定,傷殘等級也未確定”從而判決“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援”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2、原審法院沒有對上訴人的“被撫養人和被扶養人生活費”進行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x條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x條之規定,由於本案經過鑑定上訴人之傷為“傷殘十級”,故原審法院應當對上訴人的“被撫養人和扶養人生活費進行認定”,原審法院未予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未對“上訴人的各項損失”予以審查和認定,屬於認定事實錯誤不清。根據一審原告(即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一共提出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用、被贍養人生活費用、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元,但人民法院卻只對其中部分進行了認定。上訴人認為:該部分不論是否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一審法院都應當予以逐項查明,並對相關損失作出全面認定。可是,原審法院卻未對上訴人的“各項損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認定,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不清。

4、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錯誤。上訴人的戶籍地雖然登記在“農村”,但上訴人一直未從事農業生產,而且也未居住在農村。根據xx縣花秋鎮派出所及xx縣花秋鎮樂境村委會聯合出具的《證明》證實,上訴人從20xx年初外出到西某務工,於當年12月3日返回辦理有關證明,以致發生本案交通事故。因此,本案應當認定上訴人未從事農業生產,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居住地為農村”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審判決不予支援“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被扶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從訴訟“經濟”和“便利”角度,最大可能的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但是,原審法院卻給上訴人制造了更多的訴累。上訴人的臉部已經形成瘢痕,傷殘已經穩定,根本不存在“治療不穩定”等情況,可原審法院卻錯誤的判決 “不予支援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在本案中,鑑於上訴人經過鑑定,已被評定為傷殘十級,故原審法院應當判決支援“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有關費用。

2、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戶籍雖然登記為農村,但未實際居住在農村,未從事農業生產,且事發前已在小城鎮居住滿一年的,或者以“打工經濟”為主要來源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可原審法院卻認為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以致適用法律錯誤。更為可笑的是,原審法院卻“別有用心”,在未支援“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訴訟請求的情況下,還對“相關標準計算問題”進行了認定。在要求上訴人“另案主張權利”的同時,還以判決的形式,對標準計算問題予以限制。

3、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誤工費計算”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x條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x條之規定,誤工費可以計算到鑑定前一天,可原審法院卻只認定了1x天,以致誤工期限認定錯誤,上訴人的誤工期應為114天。

4、原審法院對“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的認定明顯偏低。上訴人雖然對原審法院判決和認定的“被上訴人承擔醫療費10x4x.0x元,後續治療費用x000元,護理費x54.4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x0元,營養費3x0元,鑑定費1300元”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交通費1200元,其中包含陳明某墊付的x00元”有異議,認為該費用明顯偏低。而且,單就上訴人自己就開支了20xx多元,可原審法院卻只認定1200元,其中還包含陳明某墊付的x00元。

此外,對於精神撫慰金20xx元,上訴人也認為明顯偏少。根據上訴人的傷殘情況,以及傷情位置等情況,上訴人臉部裂口瘢痕長達10釐米,這對於一個女生來說,該20xx元完全偏低,上訴人認為人民法院支援10000元也不過分。

5、原審法院對責任比例的分擔及計算錯誤。根據《道路交通某全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當先由交某險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商業險來賠付。就本案而言,上訴人已經支付了醫療費x130.x0元,而且還需要後續治療費x000元,該部分就應當由交某險的“醫療限額10000元”進行賠償,對於其他的賠償專案,如:殘疾賠償金、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就應當有傷殘限額進行賠償。對於超出的部分,則應當按照比例由商業險來承擔。

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審法院卻錯誤適用法律,判決“保險公司直接支付被上訴人陳明某借支款4000元,xx公司墊付醫療費3x1x.4x元,墊付交通費x00元,合計x31x.4x元”,以致“被上訴人墊付多少,就獲賠多少”,而上訴人墊付的費用,卻被錯誤計算x0%的比例。以致,本應當由商業險賠償的部分,全部均某加於上訴人身上。

綜上,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後,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謝。

此致: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陸xx、丁xx

陸xx、周xx

xxx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