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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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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應該怎麼寫?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申訴狀應該怎麼寫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申訴狀有如下特殊徵:

(1)申訴狀是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作的書面申訴。不論這些判決、裁定是否經過上訴,也不論這些判決、裁定是否已經執行完畢,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書寫申訴狀進行申訴。但提出申訴,並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申訴狀只能被視為決定是否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要參考材料,可能由此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發生,也可能不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發生。不是說只要遞交了申訴狀,就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發生,這和上訴狀遞交之後即可引起第二審程式的發生不同。但是,申訴狀畢竟是使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特定機關和國家有關工作售貨員得知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無錯誤的重要材料之一。有權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機關和人員,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不檢察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他們根據申訴狀等重要材料,如認定確有錯誤時,法院院長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3)申訴狀是一種申訴的書面形式,應將申訴理由寫充分。寫申訴狀有困難的,可口頭提出申訴,由工作售貨員如實筆錄。

使用申訴狀的意義和作用:

(1)維護法律的尊嚴。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必須嚴格執行。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必須維護。這對於維護法律在群眾中的威信,維護法律的尊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發現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那麼,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售貨員使用申訴狀提出申訴,實事求是地要求糾正錯誤,也是必要的。因為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必須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錯誤加心改正。舊社會是“官無悔判”的,他們往往會堅持錯判。我們社會主義法律機關,則是本著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對錯判必須重新審理,以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這樣做,更有利於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嚴肅性,更能提高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2)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狀是運用特殊程式保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用書狀申訴的一種形式,是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訴訟權利的體現。這也是人民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或裁定,或所認定的事實或運用的法律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式。

申訴狀的結構由六部分組成:

(1)名稱。應寫明“申訴狀”三字。

(2)申訴人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刑事案件的申訴人是在押的,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是被告的辯護人、親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的關係,並加寫被告的基本情況。如果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訴人,還應將對方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寫明,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3)案由和不服原判決或裁定的情況。應當寫清楚申訴人是何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的何字何號的判決或裁定。單位應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4)請求的目的。申訴人應簡明概括地把請求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問題,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明白地表示出來。不論是刑事不是民事案件,應明確提出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要求查處或再審,以糾正原裁判不當之處。

(5)申訴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申訴狀的重要部分,內容要做到:

a.擺清事實。應在申訴的事實上求、求實、求準。

求全,是指所申訴的事實應是全面的,主要事實的情節要全,對原裁決有影響的次要事實也應列明,使受理的法院對案情的事實有全面的瞭解,如果原裁決不是依據全面事實裁判的,經過對照也可以有助於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機關和工作售貨員提起審判監督程式。

求實,是指所申訴的事實確屬客觀實際,不作虛偽的陳述。原裁判所認定恰當之處,應承認其恰當面,不要反駁;原裁判所認定的確實不當,應當用事實加以澄清。如果原裁判所所認定的事實失實,經過對照,也容易比較出來。

求準,是指申訴的事實,應在內容和文字上準確無誤。如原裁判有不準確之處,也易對照,看出問題。這些都有利於提起審判監督程式,以糾正不當與錯誤。

b.列示證據。為了說明申訴事實的真實性,申訴人應將與請求目的相符的人證,即證明人或證人的證言,以使案情真相大白。同時應提供能說明申訴事實的物證或書證,以有利於正確地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地認定案件性質。

c.法律的適用情況。在申訴狀中對法律的適用情況可作兩方面說明:

如果原裁判所適用的法律不當,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有錯誤,量刑畸輕畸重,應在申訴狀中闡明應是正確適用的法律及其法律條、項。

如果原裁判嚴懲違反訴訟程式,申訴人應在申訴狀中陳明正確執行訴訟程式的作法和規定。

d.理由充分。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概括申訴的事實要準確,推理的前提要真實,不要用“套話”。

二是理由的結論(即請求目的)之間,要有內在的必然聯絡,不應是孤立的、脫節的。

總之,申訴狀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確定所寫的重點。要依事據理,正確申訴,依事舉證,反駁錯誤的裁判。但是任何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服從人民法院的正確裁判,這是公民應履行的義務。無理纏訟,一再申訴,也是不對的。因纏訟而妨害社會治安和訴訟秩序的,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6)結尾。有三項內容:申訴狀所遞交的單位,即寫:“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訴人的姓名,簽名並蓋章;具狀日期(年、月、日)。

申訴狀是當事人針對已生效的有錯誤的裁判而提出的。要使申訴狀遞交後能發生審判監督程式,就必須實事求是地、集中全力地說明原裁判的不當之處。因此,在寫法上,申訴狀主要可採用下列兩種寫法:

(1)證明的方法。它是指擺出恰當的事實,講出充分的理由,通過論斷證實某一主張的正確性。證明的目的是辨別是非,使真相大白。在申訴狀中所使用的證明可以有兩種:

a.實踐的證明。即擺出在實踐中存在的能說明原裁判不正確的新的事實,並舉出新的證據,以證明申訴有據。

b.邏輯證明。即在使用正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前提下,通過正確的論證、邏輯的推理,證明申訴有理。使用這種證明方法,要正確地鮮明地建立論點,運用人證、書證、物證、旁證,並加以正確地論證。切忌使用虛假的證據,虛假的證據不僅得不出正確的結論,而且還應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制裁。只要有應當申訴的新的事實,有確實的證據,用證明方法書寫申訴狀是頗為得力的。

(2)反駁的方法。即在申訴狀中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不實或論題虛假),這是在申訴狀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往往和證明的方法結合使用。反駁的具體寫法是:

a.抓住原裁判的關鍵性錯誤,建立反駁的論點,有幾處關鍵錯誤的就應建立幾個論點。

b.直接用新的事實與證據作為論點,反駁原裁判中所認定事實或指出其所引用法律的不當。反駁應當是有理有據,論證推理要合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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