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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07W

很多城市現在正在加大對棚戶區改造的程序,棚戶區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各地區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對於黑龍江省的棚戶區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龍江省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歡迎閱讀!

黑龍江省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
黑龍江省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補償安置方式。

採沉區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化安置。

(二)補償安置政策。

1.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房源分為採沉區棚戶區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購買房屋。採沉區棚戶區居民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原可居住房屋面積,就近上靠戶型予以安置,並對原可居住房屋評估單價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新安置樓房基準價格結算差價。

選擇產權調換為多層住宅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抽籤的方式確定安置用房,差價額每平方米超過350元的,按350元結算;差價額每平方米低於350元的,以實際發生的差價額結算。新安置樓房面積大於原可居住房屋面積部分,45平方米以內差額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每平方米1350元結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額面積部分,按樓層價格結算差價。新安置樓房基準價格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層至五層每平方米1700元,六層每平方米1400元。

選擇產權調換為高層住宅的,以自主選房的方式確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積每平方米補交差價500元,新安置樓房面積大於原可居住房屋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結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廈子、門斗)應有爐子、火炕(床)、火牆、煙囪、保溫棚、門窗、廚房、水井(或自來水)等獨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貨幣化安置

貨幣化安置分為居民自主購買商品房和直接貨幣補償。

(1)居民自主購買商品房

採沉區棚戶區居民選擇自主購買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買售服務平臺資訊庫,限定商品房價格,引導居民到買售服務平臺上自主購買商品房。

採沉區棚戶區居民選擇自主購買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總房款與原房屋貨幣補償款差額部分款項和相關費用。市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簡稱市沉治辦)通過轉賬支付方式將原房屋貨幣補償款支付銷售單位。若已購商品房總房款低於原房屋貨幣補償額度,由市沉治辦與採沉區棚戶區居民結算差價。

(2)直接貨幣補償

採沉區棚戶區居民選擇直接貨幣補償的,有照房屋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以本區域新建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為基數,根據房屋的區域、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有照房屋補償價格,對採沉區棚戶區居民進行補償;無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評估作價的70%進行補償。

直接貨幣補償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採沉區棚戶區居民自願申請直接貨幣補償,並提交直接貨幣補償申請書;二是採沉區棚戶區居民需出具戶籍證明和房屋產權證明;三是採沉區棚戶區居民需出具採沉區棚戶區以外的其它住房證明,此住所不能在採沉區及納入規劃的棚改地塊內;四是房屋驗收單。

3.採沉區棚戶區居民有照房屋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在評估作價的基礎上予以上浮,磚混結構的上浮10%,磚木結構的上浮15%,簡易結構的上浮20%,未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予上浮。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補償

產權證載明用途為住宅,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按有照住宅評估作價,並對從事經營的實際建築面積部分,根據營業執照(截止時間為搬遷公告下發之日),按以下上浮標準給予補償:

(1)經營12個月至24個月的,評估價格上浮5%;

(2)經營24個月至36個月的,評估價格上浮10%;

(3)經營36個月至48個月的,評估價格上浮20%;

(4)經營48個月以上的,評估價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補償估價上浮後,最高不得超過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標準估價的補償數額。經營時間不滿12個月的,不予上浮。無照可居住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評估作價後,根據本條上述標準進行補償。無工商營業執照的,但實際正在經營中的,由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現場公示七天,並附營業照片,評估作價按實際經營期限上浮標準的一半結算。

5.特殊群體補助

(1)對持有特困證、低保證、省(部)級勞模證的居民,或持有建國前軍人證、抗美援朝軍人證的居民,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戶。未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享有此項補助。

(2)對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按照殘疾證等級給予一次性補助:一級3500元/人;二級3000元/人;三級1500元/人;四級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享有此項補助。

6.臨時安置補助費

市沉治辦對選擇產權調換的採沉區棚戶區居民給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過渡期為自搬遷之日起至回遷通知的次月止,過渡期超過18個月的,市沉治辦應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大於新安置房屋面積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無照可居住房屋面積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計算。對已搬遷的採沉區棚戶區居民,經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通知後,拒絕首次抽籤的居民,臨時安置補助費結算時間為自搬遷之日起至首次抽籤的房源回遷通知次月止。

7.搬遷補助費

對已搬遷的採沉區棚戶區居民,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600元。

8.合戶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採沉區棚戶區居民要求合戶的,可以合戶,合戶後不允許再進行分戶。合戶後房屋面積大於新安置房屋面積部分,按合戶所有房屋的市場評估均價給予補償;新安置房屋面積大於原房屋面積部分,按新安置樓房樓層差價結算。

9.分戶

採沉區棚戶區居民要求分戶的,原房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戶,分戶後不允許再進行合戶。分戶後每戶面積不得小於45平方米,並就近上靠戶型予以安置,差額面積部分按樓層價格結算。若房屋面積不足90平方米,但由於家庭人口多(同一戶口內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一戶居住不下的,可向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申請特殊情況認定後,再予以分戶,分戶後45平方米以內差額面積部分,不享受經濟適用房價格,按樓層價格結算差價。

10.安置戶型

原可居住房屋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積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積大於50平方米,且小於60平方米的,可在等於或大於60平方米,且小於70平方米組別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類推。對採沉區棚戶區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戶口內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檔戶型安置,居住不下的,可攜帶相關證明向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稽核同意後,根據居民實際情況可再上靠一檔戶型。

11.低樓層照顧政策

對同一戶口內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採沉區棚戶區居民,可優先照顧安置一戶低樓層。未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不享受此項照顧。

(1)家庭成員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下肢殘疾和視力殘疾)殘疾證的居民;

(2)70週歲以上老人(以房屋驗收時間為準);

(3)因疾病導致無法正常行動的居民(以三級甲等以上醫院病例為準)。

12.下列情形不予補償安置

(1)未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

(2)倉庫、廠房;

(3)機關、企事業等單位房屋;

(4)我市煤礦棚戶區改造專案及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一、二期已補償安置的,又 在原地違法重建的房屋;

(5)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屬物不予補償安置。

13.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採沉區棚戶區居民協商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資質應為本市三級以上(含三級)或省內二級以上(含二級)。

14.殘值房拆除

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負責以招標方式確定拆除單位,對殘值房進行拆除。

15.產權證滅籍

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負責協助產權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滅籍工作

16.土地收儲

區級保障房管理辦公室負責將搬遷後騰空土地移交到市國土資源局進行收儲,暫時達不到收儲標準的,由各區級政府進行監管。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是怎麼制定的

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市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保障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戶區改造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對市區內市政府確定的老城區(棚戶區)房屋進行拆遷時,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五條: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額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專用帳戶。待回遷安置結束後,剩餘資金一次性返還給拆遷人。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採取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方式,由被拆遷人自願選擇。選擇回遷安置的,其附屬物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檔案規定執行補償。

第七條:有如下情況的不做回遷安置,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一)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的房屋及附屬物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檔案規定評估計價補償,—次性付給被拆遷人。 (二)拆遷中涉及國有、集體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執行有關政策規定。

(三)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一律回遷安置,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檔案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後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屬不變,並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產權所有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八條:擁有私有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按建設部建住房(20xx)178號檔案規定並結算結構差價,結構係數為磚混樓房、平房1;磚瓦0.98;磚平0.95;磚土0.92;土平0.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遷時正在用於生產、經營的且按有關規定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正常繳納各種稅費的房屋。

第九條:對老城區(棚戶區)低保戶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實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積拆一還一,不找差價。低保戶是指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准的,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條:回遷安置住宅房屋設以下戶型面積: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種戶型,由被安置人自願選擇。回遷安置面積超過80平方米以上的可選擇兩個以上戶型。實際回遷面積與應回遷面積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內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購買或補償。其超出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外的按成本價購買,其缺少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外的按回遷住宅樓房市場價計價補償。戶型面積也可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實際情況設計,誤差率不應超過5%。

第十一條:臨街商宅混用一證(照)房屋,選擇回遷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標準為按原房屋應安置面積的50%按其住宅樓市場價格與其非住宅樓的市場價格計價找差。對原非臨街的從事無環境汙染的生產經營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選擇回遷安置的,按原房屋應安置的面積安置非臨街、非住宅用房。對非臨街的商宅混用—證(照)房屋,安置標準按臨街商宅混用一證(照)房屋安置標準,安置非臨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條:拆遷現有人居住的沒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住宅(居室、廚房、電、水錶俱全)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60%有產權證(照)房屋安置。超過批准期限的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規定予以貨幣補償。對特殊困難的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擁有共有權證(照)而無法獨立居住的,不予獨立安置。回遷後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與共有人自行解決。

第十四條:回遷房屋的選擇確定工作在拆遷結束及樓房建設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後進行。回遷房屋確定的原則:建設一棟樓房,應確定兩個單元(含兩個單元)以上的房屋作為回遷安置用房。建設二棟樓房以上的(含兩棟),應確定一棟以上的房屋作為回遷安置用房。按拆遷人簽訂協議序號與搬家序號之和,由小到大順序在所對應的戶型中選擇樓層、房號,並予以公示。選擇同一戶型,選擇權序號相同的採取抽籤的方式確定先後順序。

第十五條:對回遷安置的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原被拆遷人持《老城區(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購房合同免交契稅,只繳納房屋權屬登記工本費。

第十六條:同一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回遷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遷之日起,五年內不準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檔案規定執行。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臨時過渡安置,過渡期不得超過一年;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的,由拆遷人按每戶每月100元標準給以補助(含採暖補助費),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過渡補助費加倍。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臨時過渡期間子女上國小的,可持拆遷協議書、原就讀學校出具的介紹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到臨時過渡區域內的國小借讀。

第二十條: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少數帶頭鬧事、無理取鬧、漫天要價、惡意串聯,阻撓正常拆遷,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追究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