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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3.28K

如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徽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明細及計算標準細則等等相關說明。由於新政策暫未出臺故繼續沿用20xx年度的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釋出的訊息為準.

安徽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

20xx年安徽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徵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後的《安徽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簡稱新徵地補償標準)予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徵地的,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徵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調整週期與徵地補償標準調整週期相同。

五、新徵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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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己經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的主張提出異議,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的,不能認定申請人知道徵收土地決定。

第二,行政機關能夠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依法釋出了徵收土地公告的證據:(一)行政機關出具的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二)被徵地農民出具的證實其被徵收土地已張貼公告的證言等證據。徵收土地公告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徵收土地決定;徵收土地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徵收土地決定。

第三,行政機關不能提供釋出徵收土地公告的相關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已經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釋出了徵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載明瞭徵收土地決定的主要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徵收土地決定;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徵收土地決定。

第四,行政機關不能提供釋出徵收土地公告或者徵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人在徵收土地決定作出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知道徵收土地決定:(一)已經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的,自申請人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之日起:(二)已經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的,自申請人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已經領取徵收土地補償款或者收到徵收土地補償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請人領取徵收土地補償款或者收到徵收土地補償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四)已經簽訂房屋拆遷協議的,自申請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之日起;(五)對補償標準存有爭議,已經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協調的,自申請人申請協調之日起。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以最早可以認定的知道徵收土地決定的時間為準。

第五,行政機關不能證明有本意見第二條至第四條的情形,但是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人通過行政複議、政府資訊公開、信訪、訴訟等其他途徑知道徵收土地決定主要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有證據證明之日起知道徵收土地決定。

第六,行政機關在徵收土地決定作出後,沒有告知被徵地農民 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 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辦理,即: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收土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