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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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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所有權歸屬來看,公有住房屬於國家,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屬於承租人。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暫行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下文是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暫行辦法
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促進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根據《海口市實施〈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租金改革的範圍是海口地區的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門直管房和單位自管房。

第三條 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6%,以後逐年增加1.5~2%,到20xx年,公有住房租金應達到佔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各年度的具體租金標準由海口市房改辦和市物價局測算並公佈執行。

第四條 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0.8元,混合結構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1.30元,框架結構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1.50元,躍層式、獨院式低層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1.90元。

第五條 實行超面積加收租金,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報建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積超出省政府規定的職工住房分配面積部分,按成本租金計租。1995年度的成本租金標準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3.20元,混合結構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5.80元,框架結構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6.40元,躍層式、獨院式低層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8.40元。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報建的公有住房,超規定面積部分按市場租金計租。

第六條 租住各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戶,由產權單位按新租金標準核定,收取租金;租住市房管部門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戶,由市房管部門按新租金標準核定,收取租金。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作為單位住房基金,在單位每月發工資後的五天記憶體入住房基金會指定的專業銀行,專項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市房管部門直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由市房管部門按國家規定使用。

第七條 在職職工和離休、退休職工租住公有住房的房租,由租賃戶主或實際付租人的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和離退休費時收取。如住房產權屬外單位的,所代收的房租應及時轉付給住房產權單位,或由租戶直接向住房產權單位繳交。

第八條 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享受國家撫卹的烈士遺囑和孤老優撫戶,執行1994年度的租金標準,即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0.5元,混合結構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0.6元,框架結構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0.7元。

第九條 離休幹部住房提租後增支過多的減免問題:

(一)老紅軍、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含配偶,不含子女),住房提租的新租金額減去1994年度租金額淨增支部分後,再分別減收30%,20%和10%。

(二)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及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如租住多處公有住房的,提租淨增支的減免,只能享受本人戶口所在地一處的減免。

(三)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如單獨居住、無固定收入、無子女依靠的不提租,仍按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四)外省、市異地安置回海口租住公房的離休幹部及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按本辦法執行。

(五)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及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住房提租後的免減,由所在單位的組織部門或老幹部管理部門向房屋產權單位辦理減免手續。夫妻雙方均享受離休待遇的,由房屋產權單位辦理減免手續。

(六)離退休幹部職工及其配偶均去世,原同住父母、子女的住房面積應按規定核定,超標部分加收租金。

第十條 住房在規定標準之內且在政策不允許出售範圍的職工家庭,其1995年度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平均工資6%以上的部分免收。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的租金按使用面積計算,即住宅中分戶門內全部可供使用的淨面積,包括臥室、廳、廚房、廁所、室內走道、室內樓梯、壁櫥、陽臺(凹陽臺、挑陽臺按一半計算,封閉式陽臺按十足計算)。

第十二條 凡居住在政策不允許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職工,在沒有買到適合出售的公房前,其住房租金調到雙職工平均工資的8%後,暫不再調整。

第十三條 住房應按期繳納租金,任何單位都不得動用公有資金抵交,或採取發補貼等辦法變相抵交。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原海房改字〔1993〕47號《海口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實施暫行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有住房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塗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登出其證書,並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強佔房屋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該房強佔期間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的,經審查允許買賣的,責令其補辦手續,繳納稅費,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買賣的,買賣合同無效,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10%以下的罰款;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合同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轉租協議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轉租人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