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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46W

為了貫徹落實《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加強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處置行為,北京市對《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xx〕2817號)進行了修訂。下文是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級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是指北京市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享有佔有權和使用權。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登出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捐贈、置換、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調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組織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三)置換。是指主要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五)報廢。是指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處置及登出產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是指對發生盤虧、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等。處置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佔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已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並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六)報損資產;

(七)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負責管理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處置的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產權清晰,權屬關係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六條 批准許可權

(一)行政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以及投資(股權)、股份的處置,固定資產盤虧、非正常損失核銷,呆賬及其他流動資產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批量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存貨,以及規定限額以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報廢損失等,由單位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其他部門、國有企業或其他省市和地區的(含中央單位),應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將國有資產捐贈給本市公益性組織,應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非國有性質的企業、非公益性組織、團體和個人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資產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報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七條 批准程式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固定資產需報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由單位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技術部門稽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單位領導稽核同意後報送主管部門,同時在資產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上申報。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稽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批准手續。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需報市財政部門批准時,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對擬處置資產進行稽核鑑定,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在資產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列印相關表格並加蓋公章,按規定報送主管部門。

格印相關報表申報。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稽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審 2.主管部門提出稽核意見後報市財政部門。

3.市財政部門對資產處置申請進行稽核,予以批覆。對於流動性資產損失,市財政部門還應依據國家相關程式和規定進行認定和批准。

4.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及批覆的處置方式,進行資產處理,及時交接資產,辦理資產核銷手續及賬務處理。必要時應做好賬銷案存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提交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及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意見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一)實物資產的調撥、捐贈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撥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影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和接受資產單位資產使用方向。

4.接受資產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單位性質的檔案 。

5.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影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出售股權、股份,應出具初始投資證明及股東決議等檔案。

4.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檔案。

5.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6.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換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影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置換雙方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檔案。

4.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5.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報廢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影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專業技術鑑定部門提供的資產報廢技術鑑定報告或內部技術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4.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報損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影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材料和主管部門的稽核意見。

4.非正常資產損失,應提交對造成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5.貨幣性資產損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單位內部證據外,還應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鑑證材料。

6.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除按照相應處置形式提供資料外,還應提供上級機關允許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七)處置房屋建築物和國有土地的,還應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以及房屋建築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及資產交接憑證,是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及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依據。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及綠色環保的原則,處置資產實行公開交易或無害化處理。經批准處置的資產應在接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覆後15個工作日內,與市財政部門確定的國有資產處置監管機構聯絡辦理資產交接手續,不得自行處理。資產交接前應保持完整,嚴禁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臨時配置的資產,單位應在會議或活動結束後,及時將資產上交北京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由市財政部門進行調撥使用或公開處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閒置資產,由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市屬單位資產配置情況進行統一調劑。暫時無法調劑使用的上交北京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範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資產處置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處置資產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批准處置資產不按照規定上交或無故長期留用,私自拆除資產部件或私自處理資產的;

(四)隱瞞、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機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區、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國有資產處置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xx〕2817號)同時廢止。

國有資產資源型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品種的稀缺性,數量的有限性,品種的複雜性,分佈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範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利用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形成生產資料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