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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3.82K

會議費這些支援通常包括廣告及印刷、禮儀、祕書服務、運輸與倉儲、娛樂保健、媒介、公共關係等。下文是汕頭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汕頭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汕頭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單位”)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節約會議費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單位召開會議應堅持厲行節約、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會議審批,控制會議規格規模,創新會議形式,提倡以電視電話或網路視訊等方式召開會議,降低辦會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第三條 市直單位應將年度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格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專案,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條 市直單位召開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一)會議作如下分類:

一類會議是指市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全體會議、民主黨派全市代表大會、勞模表彰會和烈軍屬會議。

二類會議是指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市人大、市政協召開的要求各區(縣)人大、政協和市直各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市紀委全會、民主黨派全體委員會議。

三類會議是指除一、二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會議。

(二)會議按分類執行審批程式:

一類會議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專門規定進行審批。

二類會議由舉辦單位按程式分別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協批准。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應列入年度全市性會議安排計劃。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的,原則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召開,但市委、市政府臨時決定召開的會議除外。

三類會議由舉辦單位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會議舉辦單位具體承辦部門應當編報年度會議計劃,詳細列明會議名稱、日程安排、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經費預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項,經本單位財務部門稽核後,由本單位綜合協調部門編制年度會議總量計劃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審批。

因工作需要臨時召開的計劃外會議,舉辦單位具體承辦部門應於會前提出申請並補列預算,經單位財務部門稽核後報單位分管領導稽核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市直單位每年計劃外召開的會議數量應控制在年度會議總量計劃的20%以內。

第五條 市直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縮減會議時間,壓減參會人員,不安排與會議無關單位和個人參會。

一、二類會議的時間、與會人數嚴格執行批准檔案。三類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天,與會人員不超過200人。除一類會議或批准檔案有明確要求的二類會議外,會議工作人員應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會議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員以及代表隨行司機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發放任何費用,符合所在單位差旅費有關規定的,回所在單位報銷。對於沒有工作單位或無固定收入的會議代表從報到到返程期間發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由會議主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報銷。

會議在金平區或龍湖區召開的,會議所在地指金平區和龍湖區;會議在其他區(縣)召開的,則其所在區(縣)為會議所在地。

參會代表以外地單位為主的,可適當安排會議報到和返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六條 市直單位應遵循有利於會議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則到定點賓館召開會議。三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賓館召開。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禮堂、會議室,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系統會議場所。

會議所在地沒有定點飯店,或定點飯店因特殊情況,經定點飯店委託管理機構確認無法承接的,舉辦單位可在非定點飯店飯店召開會議,在會議費綜合定額內據實報銷會議費。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命明令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等地方召開會議。

第七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以及會議場地租金、檔案資料印刷、醫藥費、舉辦單位統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其他費用。

會議代表及工作人員表報到或返程在途期間發生的伙食費、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等,按照所在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回本單位報銷。

第八條 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管理。具體定額標準見下表(略)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結合物價變動情況,不定期對會議費綜合定額進行調整。

非駐汕單位可以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在市定標準上限內合理確定本單位會議費定額標準。

第九條 會議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安排高檔套房,副廳級以上(含)人員可住套間,處級幹部安排單人標準間,其他人員兩人一間;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原則上安排自助餐;會場佈置儉樸實用,常規工作會議會場不擺鮮花。減少會議用品支出,各類會議一律不發放紀念品。

第十條 會議費用原則上由舉辦單位在其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列支,在“會議費”支出經濟科目中統一核算,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和攤派。

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參加市直單位舉辦的要求參會人員食宿、場租等費用自理的會議,但會議代表及工作人員報到或返程在途期間發生的伙食、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等差旅費支出除外。

第十一條 會議費用經批准由市財政專項安排的,舉辦單位應在會議召開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檔案應包括批准檔案、議程安排及費用預算。

因特殊情況,會議經費須由舉辦單位先行墊付的,舉辦單位應事前向市財政局申請辦理墊支審批手續,並在會議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據批准檔案及費用清單辦理請款手續。未經批准自行墊付會議費用的,市財政局不予安排會議經費。市委、市政府臨時決定召開的會議除外。

第十二條 市直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標準和批准檔案有關規定,未經批准的專案不得列入會議費開支內容。會議舉辦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稽核會議費開支,會議費報銷憑證必須包括批准檔案、會議通知、參會人員簽到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腦列印的稅票等電子結算票據。

第十三條 會議費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使用規定,使用公務卡或銀行轉賬結算。具備條件的,由舉辦單位財務部門直接與會議服務單位結算。禁止使用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四條 市直單位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影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國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會議無關的費用,不得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無特殊原因不執行會議定點管理制度或超標準、超範圍的開支,財務部門不予核報各項費用。

第十五條 市直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議費使用內控制度,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除涉及國家保密事項外,會議費應實行內部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支出情況等基本情況。具備條件的,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直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會議計劃的編報、審批和執行情況;

(二) 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情況;

(三) 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情況;

(四) 會議定點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五) 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對違規資金予以追回;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 虛列、轉移和轉嫁會議費的;

(二) 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三) 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四)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市直單位舉辦各類業務培訓班,舉辦單位應當編報年度培訓計劃,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必要的報批手續。培訓支出由舉辦單位按照不高於三類會議綜合定額的標準安排,支出範圍包括:住宿費、伙食費、教材費、課酬、考察費等。培訓費用按規定在“培訓費”支出經濟科目中統一核算,由舉辦單位在其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列支。

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或市物價部門批覆同意的強制性培訓專案外,舉辦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培訓人員報到或返程在途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和城市間交通費等支出,按照所在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回本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 市直單位舉辦涉外會議,外賓費用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外賓接待政策。國(境)外辦會的,費用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市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會議費會議設施租賃費用

此部分費用主要是租賃一些特殊裝置,如投影儀、膝上型電腦、移動式同聲翻譯系統、會場展示系統、多媒體系統、攝錄裝置等,租賃時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保證金,租賃費用中包括裝置的技術支援與維護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賃時應對裝置的各類功效引數作出具體要求(可向專業公司諮詢,以便獲得最適宜的價效比),否則可能影響會議的進行。

另外,由於品牌、產地及新舊不同,這些會議設施的租賃價格可能相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