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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92W

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自源頭至下游石角咀處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範圍。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珠海經濟特區的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前山河流域的水環境,防治水汙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流域的規劃、建設、水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自源頭至下游石角咀處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範圍。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對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設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相關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前山河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規劃、環保、市政、排水、國土、建設、農業、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前山河流域規劃實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應當向社會公佈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第五條 前山河流域實行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設定區級河長、鎮街級河段長,作為包乾河段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河湧綜合整治、協調落實各項工作舉措,督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對市相關部門、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進行考核;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區相關部門、鎮、街進行考核。同時建立評議機制,由鎮、街對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評議,評議結果運用於相關部門的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

第七條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前山河流域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前山河流域保護和治理。

第八條 市政府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護機制,適時提請省政府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上下游調水機制,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相關部門實施聯動調水。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前山河流經的其他市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建立聯動執法機制。

第九條 前山河流域管理協調機構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協調各相關部門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以及應急聯動,及時處理前山河流域的違法行為。

市水行政、環保、規劃、市政、排水、國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許可資訊、重點排汙單位名錄及其排汙達標資訊、行政處罰等資訊納入市政府資訊公示及共享平臺。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前山河流域水閘、排洪渠、管網等地理資訊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水汙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資料和統計資料應當實時共享。

第十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前山河流域的保護和監督。

市政府、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當為參加前山河流域保護活動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每年7月28日為前山河保護日。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作為前山河流域治理、開發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包括汙染防治、岸線利用、防洪排澇、水系修復、文化保護等內容。

有關前山河流域的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涉及空間佈局和土地利用的,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以公示等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建築、道路、廣場、綠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和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應當納入前山河流域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的城鄉規劃藍線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積應當大於10%,新建專案不得違反規劃佔用水域。

第十六條 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的規劃建設應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證濱水空間的延續性和完整性,並對公眾開放;建設控制地帶內,只能建設道路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遊設施和公園等。

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實施分類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少於八十米;廣昌湧(含沙心湧)、洪灣湧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標準由市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佈;前山河流域其他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相關城鄉規劃執行,且不得低於相關國家標準。

第十七條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專案:

(一)排放含有永續性有機汙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水汙染物的專案;

(二)直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餐飲、娛樂專案;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建設專案;

(四)影響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建設專案;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專案。

第三章 水汙染防治

第十八條 前山河流域的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市環保、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前山河水質,及時向社會公佈水質狀況、水汙染防治情況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門和香洲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劃定前山河流域交接斷面,設立監測設施,提出交接斷面水質的階段性控制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考核獎懲措施、監測單位名稱、監測頻次、監測專案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前山河流域交接斷面水質應當逐步改善,水質狀況作為前山河流域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