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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欄目: 人事政策 / 釋出於: / 人氣:6.63K

20xx年6月9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財政局印發的《天津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為《辦法》),對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使用範圍、使用流程、資金撥付、考核評估、監督管理等具體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以下由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天津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

天津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範圍主要是工傷預防宣傳、管理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以及相關技術知識的研發購買,優先用於工傷風險較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工傷預防工作實行專案管理,由政府職能部門確定預防專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辦法》還明確提出建立工傷預防費專項檢查制度,同時規定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佈工傷預防專案的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以下是快車小編整理的全文內容。

天津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促進工傷預防工作,規範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xx年市政府令第50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為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安排,專項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應遵循規範管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開、審慎穩妥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保險基金相關管理辦法,優先用於工傷風險較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逐步拓展工傷預防費使用範圍,不斷完善工傷預防制度體系。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應當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和儲備金充足的情況下提取,按照不超過上年度本市工傷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的2%編制工傷預防專案實施方案和支出預算,必要時可根據全市工傷預防工作形勢實際需要適當調整。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範圍:

(一)工傷預防宣傳費。主要用於媒體宣傳、印(購)置宣傳資料、購買服務等工傷預防宣傳工作。

(二)工傷預防培訓費。主要用於對參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工傷預防管理培訓;對高風險行業和崗位職工進行工傷預防知識培訓,以及研發或購買工傷預防培訓相關技術、知識、案例分析、研討等的費用。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工傷預防專案。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專案管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結合全市用人單位參保情況、工傷發生情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全市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有關情況,研究確定下一年度全市工傷預防具體實施專案並編制實施方案。

第七條 對列入實施方案的工傷預防專案,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要求,編制專案支出預算,報市財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第八條 工傷預防專案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工傷預防專案或變更支出預算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 對於經批准列入預算的工傷預防專案,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式,組織政府採購工作,並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承接工傷預防專案的社會組織簽訂專案實施合同

第十條 承接工傷預防專案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工傷預防相關業務3年以上並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有足夠數量的可承擔實施工傷預防專案任務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具備相應的資質;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具體條件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工傷預防專案開展需要在政府採購相關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專案實施合同中可以明確一定比例的預付款,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專案結束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支付合同餘款。資金撥付程式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下設立工傷預防費支出科目,核算工傷預防費支出,並根據預防專案實施合同進度情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報市財政局申請資金。

第十三條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工傷預防專案實施情況的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佈工傷預防專案的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分析全市工傷預防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部門之間與工傷預防有關的資料資訊共享,對工傷事故風險較大的行業和單位發出預警通報,並根據各自職能開展督促整改工作,依法處理違法違規現象。

第十五條 建立工傷預防專案實施效果考評制度。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與工傷預防工作相關的部門,研究建立工傷預防效果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對工傷預防專案實施效果進行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工傷預防專案、選取承接專案的社會組織等工作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立工傷預防費專項檢查制度。工傷預防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工傷預防費用。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的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後,其工傷預防費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使用比例以及本辦法規定以外的預防專案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