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天津市消防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14W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天津市出臺消防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天津市消防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消防條例
天津市消防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網路,全面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消防業務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第四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投訴和制止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鼓勵、支援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領導職責。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考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編制和修訂本市消防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站建設用地不得出租、買賣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財政、水務、通訊等部門,根據消防規劃、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進行建設、管理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消防工作需要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區、縣經濟開發區和鄉、鎮設立的工業園區、倉儲物流區等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規劃、建設交通、氣象、地震、測繪、環保、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相關資訊資料。

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通訊、網路等傳播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適時釋出消防公益廣告。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普及消防常識;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組織成年居民、村民撲救火災,維護火場秩序,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五)督促區域內有關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裝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五)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

第十七條 除滅火救援和消防演練、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供水設施。

供水單位應當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檢查、維護,保證滅火使用。

第十八條 農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村莊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定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定可靠的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

第十九條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效能檢測。

禁止利用民用建築、地下建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地下建築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禁止在地下建築和集貿市場內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研製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或者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裝置、新工藝的,在交付生產、使用或者技術轉讓時,應當提出預防火災的措施。生產、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落實預防火災的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一條 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易產生靜電且能引發火災或者爆炸的場所及設施,應當採取防止產生靜電或者導除靜電的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應當定期自行或者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自職責,落實消防責任,嚴格火源、電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

施工現場應當根據滅火需要設定臨時消防給水設施和臨時消防車通道,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現場需要採取保溫、養護措施的,保溫、養護材料應當採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定員工宿舍。

因施工影響道路通行的,施工單位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必須經單位負責人批准,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明火作業前應當清除現場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設專人監護;明火作業後應當清理現場,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四條 同一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沒有明確約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各方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綜合樓、商住樓和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專案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對搭蓋違章建築或者堆放雜物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場所應當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災發生時嬰幼兒、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病人的逃生救助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場所供人員住宿的房間,禁止違章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

第二十七條 公共汽車、客運長途汽車、城市軌道客運列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並保持其完好、有效。

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採取措施並引導乘客疏散。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一)建築消防設施的安裝、除錯、檢測人員;

(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三)從事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作業人員;

(四)電焊、氣焊操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定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與城市消防遠端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預防、撲救火災的快速反應能力。

第三十條 市消防協會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市消防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執業準則,規範技術服務活動,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設立後,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進行消防技術諮詢、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可以採取一個單位自建或者多個單位聯建等形式組建,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共同承擔。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撤銷及其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志願消防隊應當定期進行滅火訓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能撲救初期火災。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講清起火地點、起火單位等有關情況。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可以決定強行排除妨礙消防車(艇)通行或者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障礙。

發生火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提供火災現場情況。

第三十七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志願消防隊員在工作時間參加撲救火災的,其所在單位不得扣發工資、福利。

第三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將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資訊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研製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或者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裝置、新工藝,在交付生產、使用或者技術轉讓時,未提出預防火災措施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現場未根據滅火需要設定臨時消防給水設施、臨時消防車通道,或者未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的;

(二)施工現場採取保溫、養護措施,保溫、養護材料未採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場所供人員住宿的房間違章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火災現場情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