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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3W

在高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目前,高校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不強、有效性缺乏,大學校園內犯罪現象時有發生,高校師生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下文是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培養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的活動。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物件確定相應的內容,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四條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物件。

第五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劃,並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七條 市和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驗;

(六)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

法制宣傳教育統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編寫。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重點學習的法律、法規及其重點內容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其工作人員每年通過各種形式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

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人員應達到本單位人員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管理人員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人員應達到本單位管理人員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各單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合格率應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十一條 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

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每年對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並將學習培訓情況列為公務員年度考核內容。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規範執法行為,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大綱,並組織實施。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教學大綱和教育特點,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的落實,組織青少年參加社會法治實踐活動,提高其法律素質。

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

第十五條 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對其管理或者聯絡的各類經濟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其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學法守法,提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七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展法制文藝活動,開辦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建立法治網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公益廣告,搞好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職業者以及法學院校的教師、學生等,以多種方式支援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情況實行年度和階段性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依法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法制宣傳日

20xx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12月4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

從1986年至20xx年,全國實施了三個五年普法規劃,“六五”普法在全國普遍展開。20xx年12月4日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法制宣傳日,將憲法實施日定為法制宣傳日,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該作品底色為紅色,由“法”字演繹而來。“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條弧形光帶,穿越整個圓形,具有動感、傳播、放射、擴大之效應,寓意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像光芒一樣在全社會傳播,同時又如一隻用於宣講法律知識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鑰匙,插在三條光帶中,象徵通過法制宣傳教育開啟法律知識之門,啟迪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中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首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瞭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因此,將現行憲法的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充分體現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體現了xx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20xx年以來,我國各地、各部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為契機,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通過舉辦座談會、書畫展、網上論壇,印發宣傳資料,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制作播出專欄、專版、專題節目等多種形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傳播了法律知識,弘揚了法治精神,促進了社會和諧。“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正逐步成為我國公民熟悉法律、認知法律、維護權益的有效載體,成為展示中國法治建設成就,樹立我國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