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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氣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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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科普是普及氣象知識、推廣氣象科學技術、宣傳氣象為社會和民眾服務能力的一項社會公共性事業。下文是天津市氣象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氣象條例
天津市氣象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市氣象事業,規範氣象工作,準確、及時地釋出氣象預報,防禦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發揮氣象工作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和毗鄰海域內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以及氣象資訊傳播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管所轄區域的氣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的氣象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為市人民政府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三)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協調下,負責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四)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制定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計劃,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等級進行認定並監督管理;

(五)管理氣象資料的共享、使用工作,管理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專業氣象預報的釋出工作;

(六)組織氣候資源調查、氣候區劃工作,提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建議,為本市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提供決策依據;

(七)管理氣象設施建設,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批氣象臺站調整計劃,審查重要氣象設施建設專案,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

(八)管理本市的涉外氣象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國家氣象主管機構、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前款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確定地方氣象事業專案,並將地方氣象事業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

地方氣象事業專案是指非國家統一佈局,專門為當地服務的氣象探測、通訊、預警、防災減災和科學技術研究等專案,主要包括:

(一)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本市近海資源和港口建設開展的綜合氣象服務專案;

(二)為保障城市建設、人民生活開展的城市環境氣象服務專案;

(三)為發展農業生產開展的農業氣象情報和農村氣象服務專案;

(四)為防禦、減輕氣象災害開展的氣象防災減災專案;

(五)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專案。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氣象宣傳和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培養氣象人才,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保護氣象科技成果,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發展氣象資訊服務,提高氣象工作水平。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列入本市氣象站網的氣象臺站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並納入城市規劃。

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其職責按照國家規定對氣象探測環境進行保護。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遷移列入本市氣象站網的氣象臺站。

氣象臺站確需遷移的,應當依法經氣象主管機構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

(二)選定的氣象臺站新站址符合國家氣象建設佈局和氣象探測環境要求;

(三)根據國家規定需要在新舊氣象臺站站址對比觀測的,觀測期滿後建設專案方可施工;

(四)遷建氣象臺站及其設施的費用已經落實;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天氣實況公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其職責,按時釋出公眾氣象預報、及時釋出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適時釋出天氣實況公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天氣實況公報。

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提高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天氣實況公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臺站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依法播發和刊登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播發、刊登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製作的氣象預報節目或者文字內容。未經該氣象臺站同意,不得刪改;

(二)安排專門的時間、頻道、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未經有關氣象臺站同意不得擅自變動;

(三)及時增播、插播可能對國計民生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有關氣象臺站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違反上述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各類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資訊,並標明氣象臺站名稱和釋出時間。

違反規定,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資訊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規定,不標明氣象臺站名稱和釋出時間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各類傳播媒體通過傳播氣象資訊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援氣象事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作業裝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二)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應當經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具備上述條件擅自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在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內進行。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等國家規定的專案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作為相關專案審查的依據。

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專案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十八條 需要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的,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書面材料。

有權受理的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提供氣象資料的申請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

有權受理的氣象主管機構收到審查氣象資料的申請後,應當自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查報告。

第十九條 下列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築物、場所、設施和系統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物資倉儲場所;

(三)易燃易爆場所;

(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五)工業自控、監控設施;

(六)計算機網路系統;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防禦雷電災害的建(構)築物、場所、設施和系統。

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代為安裝,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不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委託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未經稽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設計稽核和竣工驗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要求,並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及投入使用後,裝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違反規定拒不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未經檢測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必須具備實施檢測的相應資質,並接受裝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託進行檢測,對其檢測結果負責。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未取得檢測資質或者超過資質等級進行檢測的,其檢測結果無效,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超過資質等級進行檢測的單位,還可以取消其檢測資質。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損毀氣象設施或者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應當立即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氣象行業的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氣象事業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業務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應對複雜天氣氣候的能力明顯提高,綜合實力顯著增強。為了推進我國從氣象大國走向氣象強國,20xx年9月,中國氣象局正式印發《全國氣象現代化發展綱要(20xx-2030年)》,明確了20xx年基本實現氣象現代化的奮鬥目標,展望了2030年全面實現氣象現代化發展目標,成為我國未來氣象事業發展的藍圖。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全球氣候變化,災害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影響也越來越大。國家對氣象保障的要求更為緊迫、期望也越來越高,因而,通過有效的努力減輕防災減災的壓力極為迫切。

因此,此次《綱要》中“大力提升氣象防災減災和公共氣象服務水平”所佔分量很重。許小峰說,要實現這個目標就需要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機制。發揮各級政府防災減災的主導作用,將氣象防災減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績效考核和公共財政預算。建立規範的氣象災害風險管理業務。在加強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能力的同時,提升氣象災害風險預警水平。建成部門聯合、上下銜接、管理規範的國家預警資訊釋出體系。

此外,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面對極端氣象災害多發、頻發和重發的嚴峻形勢,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此次《綱要》對“應對氣候變化”進行了明確闡述。“今後氣象部門還將加強氣候變化科學研究,提升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強化生態文明氣象保障,包括服務生態文明建設氣象佈局,開展森林、草原、荒漠、溼地等生態氣象服務,推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提高人工影響天氣對生態建設的服務保障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