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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41W

第一章 總 則

學校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會計監督,規範財務和會計行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標

(一)規範學校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四)保證學校能及時發現風險並控制風險。

第三條 學校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規範,以及學校的實際情況。

(二)平等性原則:約束全校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制度的權力。

(三)系統性原則:涵蓋全校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四)牽制性原則:保證學校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定及其職責許可權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互相制約、互相監督。

(五)合理性原則: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謹慎性原則:強化校內約束機制,以有效防範各種風險為核心。

第四條 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機構崗位設定控制、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程式內部控制、預算管理控制、會計電算化控制及風險控制。

第二章 內部機構崗位設定控制

第五條 各會計崗位設定、職責和許可權劃分遵循第三條各原則,做到所有會計事項必須由兩人以上經辦,審批與經辦分管,錢與賬、錢與物、賬與物分管,各種發票與財務專用章分管,印鑑與銀行票據分管,印鑑分管,對各項會計業務必須進行稽核。

第三章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

第六條 根據“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原則,貨幣資金的收付、結算、稽核、記賬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稽核和出納崗位必須由不同人員擔任,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七條 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必須以核算人員編制並簽章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第八條 積極推進無現金報賬。職工報銷,原則上實行銀行卡結算。由出納人員憑核算人員出具的憑證將資金支付到銀行卡。校內發放到職工個人或學生個人的費用直接發放到個人的銀行卡。

第九條 現金管理

(一)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庫存現金必須控制在銀行核定限額之內,不得坐支現金,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二)收入現金要認真驗證貨幣真偽,誤收假幣由當事人負責賠償。發現長短款,必須及時查詢原因,造成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三)定期檢查現金管理執行情況。

第十條 銀行存款管理

(一)全校核算單位統一在學校財務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私自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二)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結算制度和結算紀律,接受開

戶銀行的監督。不準出租、出借和套用銀行賬號,不得開具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三)每月必須與銀行對賬,由銀行出納負責,每月必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保證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稽核人員每月對銀行對賬單進行稽核,未達賬項金額要及時核實並處理。核算科長應隨時檢查和掌握銀行對賬工作和未達賬項清理情況,如有重大問題及時向處長報告。

第十一條 銀行票據、印鑑管理

(一)銀行票據的管理和簽發,由出納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能兼任票據的簽發工作。

(二)銀行票據必須與會計核算科填寫的付款通知書註明的收款單位等資訊一致,禁止簽發沒有真實業務或無日期、無用途、無限額的支票。辦事人員領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簽名,對領出的銀行票據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責任自負。

(三)專人負責保管空白銀行票據,設立銀行票據登記薄,及時登記票據的購入、使用和登出情況。

(四)預留銀行的財務印鑑由核算科長和指定人員分別保管。

(五)財務專用章指定專人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發票、收據等票據。

第十二條 網上銀行支付管理

(一)網上銀行支付業務必須兩人完成,一個崗位負責錄入,另一個崗位負責複核、傳送。錄入人員和複核、傳送人員分別保管網上銀行金鑰和密碼,不得由一人保管。

(二)銀行出納人員辦理網銀錄入業務必須以會計核算科填寫的付款通知書為依據,嚴格按照付款通知書上註明的收款單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金額、用途等資訊錄入。

(三)複核、傳送人員核對錄入到網上銀行的資訊與會計核算科填寫的付款通知書註明的資訊是否一致,核對一致後方可傳送。

第四章 會計核算程式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批准程式控制

(一)批准的層次,根據經濟活動的重要性和金額大小確定不同的授權批准層次,保證各管理層有權有責,互相監督與控制。審批人本著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自己的業務處理行為負責。

(二)每筆經濟業務,在手續上必須做到:

1.上級審批、下級經辦,使上下級之間互相監督與控制。2.一個崗位經辦,另一個崗位複核,崗位之間受到監督與控制。

(三)預算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實行經費開支經濟責任制。教學部門實行部門黨政負責人會簽制度,其餘部門經費在堅持“一支筆”審批的原則下,年度預算分配部門經費的審批許可權為單筆業務開支5000 元(不含5000 元)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會籤審批;5000 —XX0 元(不含XX0 元)的報經分管校領導批准;XX0 以上的需經分管校領導和協助分管財務的校領導會籤;院長基金、控管經費需院長批准。

(四)為控制資金流量,單筆業務支付超過5 萬元(含5萬元)須經財務處長審批同意後方可支付。

(五)暫付款的管理。暫付款只能用於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各項公用性開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暫付款只能用於已列入預算專案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預算專案的暫付款原則上不予借支。暫付款嚴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後款不借”的要求辦理。暫付款報銷時限為3 個月,對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報賬手續,長期佔用學校資金的,財務處將從其工資中扣還借款。

第十四條 會計核算控制

(一)會計核算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認真稽核每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原始憑證經稽核無誤後錄入、列印記賬憑證。

(二)稽核人員對記賬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的各項內容、金額進行復核。

(三)會計人員在處理有關業務時,必須簽名、蓋章,以備追溯責任。

(四)明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裝訂、保管手續。

(五)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做到全面、連續地記錄和反映學校的經濟活動。建立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和日記賬核對制度,現金、銀行存款賬戶做到日清月結,每天與資金結算對賬,保持一致,月底編制銀行對賬單。

(六)會計核算科科長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會計報表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賬務處理中的問題並予以解決,確保提供準確無誤的會計資訊。

第十五條 會計報表控制

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和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準則及高校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的以財務制度編制為依據,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單位負責人應對會計報表所提供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預算管理控制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學校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學校的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發展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學校年度預算編制由財務處負責,各預算責任部門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上報財務處彙總編制。

第十八條 學校年度預算,由學校黨委會批准。

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按照上級部門批覆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和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未列入年度預算的專案原則上不予實施。

第二十條 學校年度校內預算經批准後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下不予調整。特殊情況下,按預算批准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將實際執行資料與預算對比,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及時採取改進措施,確保年度預算的完成。

第六章 會計電算化控制

第二十二條 會計電算化系統管理、維護、操作人員應相互分離,互不兼任,操作人員只能按照所授予的許可權對系統進行相應操作,密碼嚴格保密並經常更換,嚴禁超越許可權或使用他人密碼進入系統操作。

第二十三條 財務資料必須定期進行備份並妥善儲存;對用於資料備份的磁碟、光碟等存貯介質應注意防潮、防塵和防磁。

第二十四條 會計軟體的修改必須經過周密計劃和嚴格記錄,修改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必須設定必要的控制,修改的原因和性質應有書面形式的報告,經批准後方能實施修改,所有與軟體修改有關的記錄必須列印存檔,系統操作人員不得參與軟體的修改。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籌資方向、籌資渠道、籌資規模、償還來源、資金用途及效益、存在的風險等諸方面籌資風險實施全面控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所有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擔保、抵押、質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執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此前檔案精神與本制度不一致之處,遵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