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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5.49K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xx公司的工程專案。

第四條 本單位各項貨幣資金及其收支,由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的安全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

第六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崗位,由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在編職工擔任,根據“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本單位貨幣的收付、結算、稽核、記賬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稽核會計和出納的崗位必須由不同人員擔任,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 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並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品質,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八條 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第九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未經授權的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第十條 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格禁止收款不入賬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下列規定的程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支付複核。複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複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複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冊。

第十二條 單位辦理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制度,任何個人都無權決定劃轉鉅額貨幣資金,嚴防貨幣資金的挪用、侵佔、外逃等非法行為。

第十三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直接辦理貨幣資金結算業務。

第三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條 現金管理

一、單位應當加強庫存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在銀行核定的庫存限額內支付現金,不得任意超過庫存現金的限額,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二、單位必須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現金,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現金使用範圍:

1.支付職工(含臨時工)的工資補貼、津貼、獎金、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和備用金;

4.支付總額在一千元以下的零星開支。

不屬於上述範圍的開支,一般應使用銀行轉賬支票結算。

三、單位應當加強現金的管理,明確收款、付款、記錄等各個環節出納人員與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四、單位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嚴禁座支現金。

五、出納人員應當依據稽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收支現金,設定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賬目應當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出納人員、相關部門及人員必須牢固地樹立安全意識,時時提高警惕,加強庫存現金的保管,保險箱鑰匙必須隨身攜帶,確保現金的安全。

六、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對現金收支情況和庫存現金進行稽核檢查並作好記錄,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不得白條抵庫和挪用現金。

第十五條 銀行存款管理

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銀行賬戶統一由財務部門開立,其他部門一律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二、銀行開戶,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銀行審批同意。

三、一個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其他銀行開設一般專用帳戶,但不得提取現金。

四、單位除了按規定留存的庫存現金以外,所有貨幣資金都必須存入銀行,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制度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五、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六、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登記銀行收支情況,每月必須與銀行對賬,對賬由指定的會計人員和出納共同進行,如有未達賬項,必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保證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

對銀行賬戶核對過程中發現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七、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結算制度和結算紀律,不準出租、出借和套用銀行賬號;不得將收入的款項"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單位的銀行賬戶儲存。

第四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條 支票、印鑑管理

一、支票的管理和簽發,由出納人員擔任,其他會計人員不能兼任支票的簽發工作

二、出納人員在簽發支票前,必須先查明銀行存款的餘額,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三、支票必須依據經會計稽核無誤、並經複核與按許可權籤批的支付申請簽發。簽發時,應當詳細填寫簽發日期、收款單位(或收款人)、款項的用途和金額,不準簽發沒有真實業務或無日期、無用途、無限額的支票;控制簽發限額支票。收款人或經辦人支取支票時,應當在支票存根上簽字。

四、簽發的支票必須交單位財務負責人或指定的印鑑保管人稽核,加蓋印鑑章後生效;支票存根應附在記賬憑證上。

五、銀行出納負責保管空白支票,必須設立支票登記薄,及時登記支票的購入、使用和登出情況。財務機構負責人應指定專人定期核對支票情況。

六、寫錯或退回作廢的支票,須逐張登記,每本支票用完時,由財務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進行核銷。

七、預留銀行的財務印鑑必須分人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非上班時間應當存放在保險櫃內。保險櫃鑰匙要隨身攜帶。單位負責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權指定專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八、支票發生遺失,應及時向領導報告,採取果斷措施,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收據管理

各種收據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審計、稽查的重要依據。單位應加強對各類收據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挪用、偽造、冒領、盜竊、毀損等給單位帶來不必要損失。

一、單位必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票據管理,建立健全票據收發、領用、核銷的制度和手續。

二、各類票據必須妥善保管,保證票據完整,不受損失,並定期進行盤點。

三、收據在使用過程中,不得跳號、拆號使用。開具收據時必須一次複寫。對作廢的收據應把各聯完整地貼上在存根上,不得私自銷燬。

四、每本收據使用結束後,必須進行銷號,註明每張收據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往來款項的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往來款項包括:“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與暫付類款項;“應付工程款”、“其他應付款”、“應交稅金”、“保留金”等應付與暫存款。

一、應收與暫付類款項管理。

1.應收與暫付類款項,主要指單位暫時墊付或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一種停留在結算過程中的資金。包括預付給各施工單位的動員預付款、材料預付款等預付款項,墊付的差旅費借款、暫付給上級單位或所屬單位的各種款項及應當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其它各類款項。

2.由於應收款項與暫付款項特點不同,單位應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進行管理:

(1)對動員預付款和預付備料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條款進行撥款和扣回。對於預付的徵地拆遷款,各單位必須嚴格按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嚴禁移作他用。

(2)除“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以外的其它暫付款,應遵循按時清理及結算原則。

(3)所有暫付款原則上必須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長期掛賬,以免造成債權關係的混亂。

(4)對金額較大的暫付款管理應遵循預算控制原則,不得支付無資金來源,無預算計劃或超預算的暫付款;

(5)所借款項必須限期結算,前賬不清,後賬不借。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

(6)所借款項須及時辦理報銷結算手續。所借個人差旅費,應在返回單位五日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結算手續(節假日順延)。

3.暫付款管理應遵循公款公用原則,嚴禁挪作他用,違者以挪用公款論處;除個人借支的差旅費,不能支付其他個人借支款。

4.對於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領導批准後,方可在支出中列支。

5.所有借款應按規定程式辦理借款手續,在借款單上須寫明借款事由,按經濟合同或有關工程進度預付的款項,須附有關經濟合同或工程資金計劃的影印件。所有借款應建立明細賬,及時清理核對,對超過期限的及時列印催收單催結。

二、 應付與暫存款項的管理。

1.“應付及暫存款”是指在日常結算過程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結清有關債務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按規定從計量款中暫扣的保留金、測量等工程款項及其他暫收、應付而未付的款項等。

2.單位應加強對“應付及暫存款”的管理,每年年底進行全面清理,對掛賬三年以上的應逐項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審批後處理。

第十九條 所有往來款項年終前應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確定清理不完的,應分析未能清理的情況和原因,並編制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條 本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