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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崗位管理制度(精選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3W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有效發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精選7篇)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縣人力社保局及相關部門會同鄉鎮(街道)共同開發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用以過渡性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協助管理和公共服務類的非營利性崗位。

本制度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協議的村(社群)。

第三條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協助管理類崗位。主要指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職能機構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非營利性服務崗位。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崗位:基層就業服務協管、勞動仲裁調解、勞動保障協管、社會保險協理、扶貧開發、交通協管和文明勸導等。

(二)公共服務類崗位。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崗位:公共環境綠化、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公用設施維護、道路維護、助殘服務等。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是過渡性援助崗位,公益性崗位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鼓勵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

第五條符合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認定範圍:

(一)男五十週歲、女四十週歲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零就業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

(四)離校兩年內的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

(五)農村建卡貧困戶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六)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員;

(七)登記失業的復員退伍軍人;

(八)登記失業的刑滿釋放人員、戒毒康復人員;

(九)登記失業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

(十)縣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除第(五)條外,上述人員從業年齡均為男性16週歲以上60週歲以內,女性16週歲以上55週歲以內;第(五)條年齡原則上為男性16週歲以上70週歲以內,女性16週歲以上65週歲以內(時間截止20__年12月31日)。

第六條不符合公益性崗位的從業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人員:

(一)嚴重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特別是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等級為1、2級(或相當於)的殘疾人員;

(二)已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創業人員,包括企業就業、扶貧車間吸納、自主創業(就業)等人員;

(三)已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等;

(四)公益性崗位工作由其他人頂替的.人員;

(五)已註冊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

(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人員;

(七)從事公益性崗位已滿3年或者5年的人員;

(八)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

(九)不服從管理監督和考核的人員;

(十)其他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應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全額補貼(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照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計算),具體金額以雙方所簽訂協議為準,所需資金在縣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按月足額發放補貼。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八條公益崗位從業人員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考勤,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實施動態管理。

(一)明確崗位設定。用人單位對申報的從業人員要從事安排該公益性崗位的工作,杜絕同一從業人員從事多個部門的公益性崗位。

(二)明確在崗工作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協議工作內容從事相應工作,工作量的確定以工作時長為依據,按照我縣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計算,每月不少於50小時。用人單位可自主安排公益性崗位人員工作時間,並負責完善日常考核記錄,每月及時上報鄉社保所(或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備案。嚴禁從業人員存在空崗、掛崗、冒名頂替、達到退休年齡或者死亡等情況。

(三)明確定期檢查制度。鄉社保所及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每季度對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單位對發現問題整改。

第九條公益崗位從業人員勞動協議期滿後,勞動關係終止。需要重新聘用的再予以續簽勞動協議。

第十條公益性崗位實行動態調整。對從事公益性崗位的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實行一年一申報制。對動態調整的公益性崗位要及時更換符合條件的人員,並將人員退出、調整、新錄用等資料及時上報鄉社保所(或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紙質資料包括申請書、勞務協議、身份證影印件、就業困難人員憑證以及公示照片等。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務協議,及時報告鄉社保所(或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並將解除勞務協議書報縣人力社保局(或相應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1)達到退休年齡或者死亡的;

(2)因身體健康狀況或者技能水平不適應等原因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3)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5)不服從管理監督和考核的;

(6)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7)空崗、掛崗、冒名頂替,不能親自履行工作職責的;

(8)其他應當及時解除協議的情形。

第十一條加強公益性崗位違規情況的處理。凡不按政策開展工作,出現暗箱操作、優親厚友、空崗、掛崗、冒名頂替、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公益性崗位資金等違規行為,追回違規領取的公益性崗位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涉及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的辦公室負責最終解釋。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管好、用好、維護好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完善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根據《高臺縣深入推進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工作實施方案》和《高臺縣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村級公益性設施的範圍

第二條村級公益性設施是指以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為基礎,村集體投入和社會捐贈為補充,各級政府通過財政獎補方式建成的“村內戶外”的公益設施。主要包括村組道路、村內巷道、生產道路、溼地保護設施、人畜飲水設施、給排水設施及農村汙水設施、綠化帶、村級陣地、文化廣場、鄉村舞臺、農家書屋、健身器械、路燈、公廁、公共環衛設施、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公共教育文化衛生設施以及其他公益設施。

第三章管護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組建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為村民自治組織。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於5人。理事會人選為常住本村群眾威望高、公道正派、熱心公益事業的村社幹部、鄉賢、群眾認可的村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為便於工作開展,理事會成員原則上在各村民小組都要有分佈。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

第四條理事會在村“兩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每年向村“兩委”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第五條理事會負責村級公益性設施清理摸底、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制定管護制度;負責管護基金管理使用;負責日常巡查,掌握村級公益性設施執行情況,排查安全隱患;組織村級公益性設施的常規性維修;提出公益性崗位設定意見,負責公益性崗位設定,人員選聘、宣傳引導、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管護基金及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立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管護基金(以下簡稱“管護基金”)。

第七條管護基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籌措:省級財政每年給每個行政村投入1萬元,資金從省級下達市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中解決,縣財政每年給每個行政村安排2萬元。縣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專案安排時統籌考慮安排管護經費。還可以通過集體經濟收益、社會捐助、“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

第八條管護基金主要用於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維修材料費等支出,不得用於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會提出使用意見,經村“兩委”審議後實施。村級公益性設施維修所需人工由理事會組織村民投工投勞解決。

第九條管護基金實行村賬鎮管,專款專用,累計使用,滾動發展。管護基金不得調劑到別村使用。

第十條各鎮、村要定期將管護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理事會和群眾的查詢、監督。

第十一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共管共享資金的監管,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將共管共享資金用到實處,要堅決杜絕截留、擠佔、挪用和騙取資金等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對任何單位或個人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和騙取共管共享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公益性崗位及管理

第十二條公益性崗位以行政村為單位設定。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設崗,以崗定人、按需定員的要求,以行政村為單位設定,並與現有公益性崗位有機銜接,實行資源整合,避免重複設定。各行政村根據人口、所轄村民小組的多少及區位差別進行差異化配置,行政村人口小於500人(含500人)的設定3個公益性崗位,大於500人小於1000人(含1000人)的設定4個公益性崗位,行政村人口大於1000小於20__人(含20__人)的設定5個公益性崗位,行政村人口大於20__人的設定6個公益性崗位。

第十三條公益性崗位類別主要設定道路維護、鄉村保潔、鄉村綠化、巡查值守、鄉村水電保障、鄉村養老服務、村級就業社保協管、鄉村公共安全管理、鄉村公益設施管理等,從事鄉村公共服務工作。各鎮、村對每個崗位應合理設定適當工作量、工作標準和工作規範。一種類別可以結合村情實際設定多個崗位,每個崗位只能安排1人,1人可兼多個崗位,崗位數控制在核定範圍之內。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重點保證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組。地處邊遠、人口居住分散的村民小組要積極組織動員村民承擔公益性設施管護任務,把村民培養成村內公益性設施執行管護的重要力量,實現管護人員村民小組全覆蓋。

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人員主要職責是管護村組道路、村內巷道、產業路、溼地保護設施、人畜飲水設施、給排水設施、綠化帶、村級陣地、文化廣場、鄉村舞臺、農家書屋、健身器械、路燈、公廁、公共環衛設施、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公共教育文化衛生設施以及其他公益設施,維護公共場所衛生。

第十六條村級公益性設施管護應當按照保障村級公益設施正常運轉、發揮長期效益的原則,分類明確管護標準和崗位人員職責。村組道路、村內巷道、路面平整,無雜草、雜物,保持暢通無阻;村莊綠植綠化定期修剪維護,適時澆水鬆土,確保綠植林木成活率和儲存率;水利設施定期檢查,保證橋樑、涵洞、水閘、水渠、進出水口等設施裝置完好且正常執行;其他公益設施要保證裝置安全,適時進行維修管護,保持整潔清潔,確保正常執行和使用。

第十七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物件,優先考慮建檔立卡貧困戶、再考慮失地農民和農村零轉移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不得優親厚友。每戶只允許有1人選聘為公益性崗位人員。

第十八條公益性崗位人選選聘,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好,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勞,愛崗敬業。

2.年齡在18-60週歲之間,男性身體條件允許的,可放寬至65週歲,有就業意願和勞動能力,能勝任相應工作,責任心強。

3.非低保物件(低保和公益性崗位不得重複享受)、非村幹部家庭成員。

4.已聘為護林員、草管員的人員,不得重複選聘公益性崗位。

5.具有公益性崗位所在村戶籍,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十九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程式:縣核定職數,符合條件人員自願申請,理事會推薦,村“兩委”組織招聘,鎮審定,聘用協議原則上一年一簽,一年期滿考核合格,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簽,服務期限原則上為3年。

1.公告。鎮政府在村民活動較集中的醒目位置張貼選聘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選聘資格條件、名額;

(2)選聘範圍、程式、方式;

(3)崗位職責、崗位報酬;

(4)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5)其他相關事項。

2.申報。符合條件的人員根據自身條件和意願,向當地村委會申報,提交相關資料。

3.稽核。根據申報材料和選聘條件,鎮政府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

4.考察。重點考察政治素質、生活狀況及崗位適應程度。考察可以由鎮政府組織村“兩委”、村民小組長、包村幹部等採取談話、查閱資料、實地調查走訪等方式進行。

5.評定。鎮政府組成評審組,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打分排序,研究確定擬聘的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

6.公示。鎮政府對擬聘的.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名單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進行張榜公示,徵求村民意見,公佈舉報電話。公示期不少於3天。

7.聘用。按照鄉村公益性崗位“誰開發、誰負責、誰管理、誰整改”的原則,實行“縣定、鎮聘鎮管、村用”的管理機制,公示期滿後,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報經部門單位審定後,由鎮政府與其簽訂聘用協議。聘用協議等相關資料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

8.崗前培訓及安排上崗。聘用人員確定後,縣人社局指導各鎮按照崗位類別組織崗前培訓,使其掌握崗位所需的基本規範和技能,熟悉崗位工資標準和相關要求,並及時安排上崗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主要通過縣級財政列支的辦法來解決。各鎮要為聘用人員依法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費用統一由縣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公益性崗位人員每人每月補貼不少於500元,原則上按月發放,各鎮將各村公益崗位報酬彙總後,每月25日前經行業部門稽核後,由縣財政局經惠民資金管理系統將崗位報酬轉入公益性崗位人員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的應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不認真履行公益性崗位職責的;

(二)入學、服兵役、戶口轉出本村的、移居本村之外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終止就業需求的;

(五)由他人長期頂替上崗的;

(六)通過其他渠道已實現就業的;

(七)經認定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公益性崗位的。

第二十三條對公益性崗位人員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等情況。凡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不合格人員,用人單位提出建議,經相關部門稽核後,取消其服務資格,並停發崗位補貼。

第二十四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出現空缺時,由理事會及時提出補充方案,經鎮政府研究,報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程式聘任。凡有人員退出時,用人單位在當月月底前報告主管部門,停止發放崗位報酬。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培訓,由縣人社局指導,各鎮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技能培訓,保證具備相應的技能和服務能力。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鎮進行考核,鎮負責對村進行考核,督促各級各部門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理事會要加強對村級公益性設施管護人員的日常檢查考核,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公益性崗位人員和落實其他相關惠農政策的重要參考。對理事會不履職盡責的、不依規合法使用管護基金的,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優親厚友、空崗掛崗、虛報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要加強對村級公益性設施管護人員的日常檢查考核,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公益性崗位人員和落實其他相關惠農政策的重要參考。對理事會不履職盡責的、不依規合法使用管護基金的,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優親厚友、空崗掛崗、虛報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要對選聘過程公告、公示等環節採取拍照、攝影等方式,做好紀實留存。各成員單位對選聘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反映的選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成員單位及時核實、查處,對反映的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擬聘用人員,取消聘用資格。各主管部門定期對用人單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員履行崗位職責以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共高臺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安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陽市財政局關於貫徹落實〈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政策精神,為加強對我校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更好地為就業困難群體實施有效的重點就業援助,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實現穩定就業,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安置物件

安陽市人社局為我校推薦安置的符合公益性崗位援助物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崗位開發及崗位型別

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人、按需定員、滿負荷工作”的原則,根據我校實際積極開發符合公益性崗位援助物件就業困難人員專長的崗位。

結合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性別、年齡、原從事工種等要素,安置崗位主要為學生公寓管理、綠化、保潔、安全保衛等。

三、崗位管理

(一)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遵守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託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嚴禁私自委託他人代替工作。

2.有事、患病、婚喪、生育等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請銷假,不得無故曠工(三日以內可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三日以上至三個月之內須經主管校領導批准,三個月以上者須經校長批准)。

(二)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遵守的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

2.工作期間要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擅離職守或串崗,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3.愛護公物,不得貪汙、盜竊或故意損壞學校財物。

4.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5.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6.不得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

7.關心學校,維護學校形象,敢於同有損學校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8.遵守學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學校祕密。

(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

3.無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代替的;

5.經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崗位資格的;

6.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7、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工單位與公益性崗位人員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薪酬待遇

按照安陽市人民政府所公佈的當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工資標準,其中由安陽市財政為公益性崗位人員補貼一部分工資,差額部分由我校補齊。

五、附則

(一)用工單位和公益性崗位人員雙方應嚴格履行己方的權利、義務、職責。如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按國家現行法規和制度處理。

(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調整時,以上條款及具體管理措施將依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三)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 篇4

一、公益課的組織和領導

1、公益課由學生管理科負責組織和管理,按班級排定課時計劃,下達到各班級,並報學校及有關部門。

2、公益課值周班級由班主任具體指揮、協調和日常管理。

二、公益課內容

1、時間安排:以班為單位,每週每班值週一次,時間週一至週日全天(晚自習正常上課)。每週星期天晚自習下課前班級之間完成勞動工具、值日紅袖章、值班日誌等事項的交接。

2、公益課範圍:協助學校校保衛科護校;校園環境衛生清掃、整理;環境綠化;監督校園秩序和衛生管理及學校臨時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3、管理:值周班級根據本週工作量,劃分x個小組,每個小組設一個衛生監督崗,並指定一名組長。組長負責每天勞動工具的領發、歸還,負責衛生的安排,協助班主任、輔導員(由教務處安排)完成每天兩次的學生考勤、衛生打掃情況的檢查及本組人員的日常管理。

三、公益課考核內容和標準

1、考核內容:

學生的工作態度、勞動紀律、工作表現以及完成任務情況,學生公益課成績分為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2、考核標準:

⑴優:勞動態度端正,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髒活、累活搶著幹,主動性強,有吃苦精神,聽從老師指揮,一絲不苟的完成工作任務,未發生安全事故;

⑵良:勞動態度端正,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聽從指揮,勞動較認真,能較好地完成工作,未發生安全事故;

⑶及格:勞動態度尚端正,偶有遲到或早退現象,工作尚認真,尚能遵守勞動紀律,表現一般,基本上能完工作任務,未發生安全事故;

⑷不及格:勞動態度不端正,不遵守紀律,不服從指揮,工作不認真,不能按時按量按質完成工作任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曠工一天或一天以上;

②事假兩天或兩天以上;

③病假三天或三天以上;

④工作受到批評及行政處分;

⑤不帶值日紅袖章兩次或兩次以上;

⑥公益課期間有玩耍、打球、回寢室睡覺、打撲克等違紀行為發生的。

四、考核辦法

1、學生管理科根據考核內容及標準評出等級。一週公益課結束後,進行個人總結,小組評議,最後由班主任綜合評定填寫公益課成績表,報學生管理科稽核,經稽核無誤後報教務處審定後載入學生成績檔案,公益課成績應通知學生本人,並在班級內公開宣佈。

2、每學期結束後,由學生管理科組織公益課評比,評比分為優、良、一般、差四個等級,被評為差的公益課班級的班主任,新學期第一個月末,班主任綜合津貼扣,如新一學期未擔任班主任的,從獎金中如數扣除。

五、獎懲辦法

1、公益課成績作為推優、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獎學金及參加勤工助學的條件之一。

2、公益課成績記入學生檔案,並參與綜合素質測評。

3、公益課為學生必修課,不及格者必須重修,重修不及格不得畢業。

六、其他

1、各班主任應在本班值日的前一週到學生管理科領取勞動安排計劃,接受工作任務。

2、公益課值周前班級應進行一次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勞動意義和安全等內容的教育,明確分工,指定小組長。

3、工作期間,班主任、輔導員應到各勞動點巡視,加強公益課的管理。

4、學生公益課考核結果將作為班主任、輔導員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5、公益課結束時,班主任要在班級進行總結,表揚好人好事,指出不足之處。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總則:為了配合學校開展正常得教育教學活動,進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訂此制度。

第二條:學校各班主任,各課任教師要樹立牢固的安全意識,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經常對學生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遵守課堂紀律,遵守實驗規則,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勞動安全,帶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或報請學校處理。對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者,要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騎車學生不得在校內騎自行車。自行車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並按要求鎖好,不得隨意亂放。各班要隨時檢查,並整頓清理亂放自行車。

第四條:騎車同學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使,不搶道,不超機動車輛,注意交通安全,騎車不攀扶機動車輛,不雙手撒把,轉彎時先看有無車輛通過,正常行使中不緊急剎車。尤其夜晚騎車時要注意違章駕駛的機動車輛。學生不允許駕駛機動車輛。

第五條: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壞水窖護欄,打水時要注意安全,嚴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張望,不用不衛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學生提開水提飯,要防止燙傷。

第六條:注意用電安全。任何學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隨意接電或觸控電線。發現斷線頭,不能靠近,要及時報告後勤或學校處理。

第七條:注意防火。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點蠟、玩火。

第八條:校舍危房、危險牆壁等危險地段,要有醒目的標示。危險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衛生、讀書、玩耍時,要留意觀察,以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條: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食堂、庫房、實驗室、圖書室、微機室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發現隱患,應及時報請學校處理,以避免發生偷盜事件。值周教師要經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時關鎖門,留意閒雜人員,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讓其在校園內亂竄。

第十條:外出遊覽、活動、勞動等,一定要請示學校,在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經學校研究考察,准許後方可出行,並在遊覽、活動、勞動過程中,始終強調安全。

第十一條:體育課、實驗課和電教課安全。體育課教師要經常檢查或發動學生檢查各類體育器材和設施的安全,發現隱患應及時清除。各類實驗課在實驗前一定要檢查藥品、實驗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並向學生講清安全操作的規則後,方可進行實驗。電教課要加強對學生的管理,禁止違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條:食堂炊管人員要經常注意食堂衛生,對發黴變質的食物要及時清除,不能讓師生食用。採購食物時要注意鑑別,不得購買有毒、有害、爛變質食品,不得購買來歷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類。對於食堂及庫房等的滅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沒人吃飯、並妥善保管好存糧的情況下,由專人負責,做到及時清理,嚴禁隨意投放鼠藥。

第十三條:校內門點及學校附近門點,要保證正規的進貨渠道,不得向師生銷售發黴、變質或不能保證衛生的食品。

第十四條: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氣中毒。學生在宿舍中,禁止點火玩耍,教師也要注意及時關閉電熱毯。師生取暖生火的房間要留有通風透氣孔,並要經常疏通煙道,尤其是氣溫升高、室內外溫差不的情況下,特別要注意防止煤氣中毒。

第十五條: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禁止毒和賭進入學校。

第十六條:此制度於09-03起執行。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各類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學校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三、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四、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冬(夏)令營和春(秋)遊等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中國小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商業性活動。

五、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士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七、要隨時掌握當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飲水汙染的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杜絕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範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給學生。

九、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專群結合,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相結合的綜合治安工作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

十、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十一、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在進行防衛、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 篇7

防疫期間臨時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為貫徹落實要求,切實做好我縣新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貧困勞動力臨時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幫助因疫情無法外出務工的貧困勞動力及返鄉農民工實現再就業,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為建立健全轄區內臨時公益性崗位(疫情宣傳員、疫情防護員、疫情維護治安員)人員資訊資料庫,強化公益性崗位管理,避免“變相發錢”,防止福利化傾向,按照“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用人單位(村委員會)和所轄地鄉鎮政府是貧困勞動力、返鄉農民工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臨時公益性崗位的指導監督,用人單位(村委員會)負責臨時公益性崗位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考勤管理規定。

(一)疫情期間臨時公益性崗位主要崗位職責。負責村屯的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工作形式為全日制。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量,在保證在崗人員每天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基礎上,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二)簽訂用工協議。用人單位及所轄地鄉鎮政府自招用臨時公益性崗位人員之日起x日內,與崗位人員簽訂《縣新冠病毒防疫期間開發臨時公益性崗位用工協議》,協議要對工作內容、崗位待遇、協議期限等事項予以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終止(解除)用工協議,並於協議終止(解除)x個工作日內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1、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2、因身體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

3、頂替他人上崗、空崗、掛崗的,所聘非所用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經考核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

6、違反政策獲取臨時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9、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利益損害的;

10、其他不符合臨時公益性崗位招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