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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93K

社群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 篇1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社群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落實好再就業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的社會效能,根據上級相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社群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執行範圍:

濱海社群公益性崗位人員。

二、公益性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崗位人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醫院證明,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主任簽署意見,主管領導審批後,方能休病假。請病假一年內請假時間不超過3個月,若有特殊情況的,請假時間不能超過半年;在病假期間確實不能堅持工作的,用工單位可根據規定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2、病假審批程式:公崗人員請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據醫院證明,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由社群領導批准簽字蓋章後,隨考勤勞動就業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據醫院證明,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由社群領導批准簽字蓋章後,報就業局審批備案。

3、病假工資待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並有醫院診斷證明書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資,依此類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審批程式:公崗人員請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寫出書面請假申請報告,由社群分管領導簽署意見,隨考勤報勞動就業局。

2、事假工資待遇:公崗人員請事假,工資按實際天數扣款。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3、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一天工資,累計曠工14天,按開除處理。

三、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獎懲辦法:

(一)社群每年度向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續簽訂下一年勞動合同,對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二)對在公益性崗位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表現突出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經考核,由社群進行表彰獎勵。

(三)對於錄用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凡是連續15日或年累計30日不上崗工作,拒絕上崗安排的,我們社群可以突出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並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四)、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遵循勞動保障所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群內更好地開展工作。

公益性崗位本著以事定崗、以崗設人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區勞動就業局實施具體檢查管理。

四、考勤紀律

1、工作作息時間為:上班:早7:00時-8.30 下午:5點-6點(北京時間)

公崗工作人員必須做到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2、社群有專人負責考勤,考勤員應以身作則,秉公辦事,如實記載。

五、具體要求

社群要組織公崗人員認真學習本通知,並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章制度。

本規定自x1年1月10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社群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 篇2

為了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x6〕2號)檔案精神,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規範公益性崗位管理,確保公益性崗位的健康發展,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一、社群公益性崗位的範圍

社群公益性崗位是指街道(鄉鎮)、社群居委會(行政村)直管的社群保安、社群保綠、社群保潔、社群助老助殘等社群服務性勞動崗位。

1、社群保安是指小區門衛、巡邏、小區車輛管理等維護社群安全的崗位。

2、社群保綠是指維護社群綠化的崗位。

3、社群保潔是指維護社群衛生的崗位。

4、社群助老助殘是指為困難老人、特殊貢獻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提供日常綜合照料、生活服務等服務的崗位。

上述崗位由物業公司管理的,不納入社群公益性崗位的範圍。x6年7月1日前,已簽訂社群公益性崗位協議上崗,後轉為由物業公司管理的社群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可繼續享受社群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扶持政策。

二、社群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條件

社群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應持有《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以下簡稱《援助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男50週歲及以上、女40週歲及以上至未到達法定退休(或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下同)年齡;

2、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觀原因造成失業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業困難的。

三、社群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協議

在社群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必須與街道簽訂非正規組織就業協議,協議一年一簽。初次上崗協議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按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等。

從業人員在簽訂協議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為便於辦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協議期限應設定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2個月以上為止。

四、社群公益性崗位人數的稽核

社群公益性崗位實行按需定員、總量控制,崗位人數按社群規模、人口總量、綠化面積、安全設施等實際情況確定。需要增加社群公益性崗位人數的,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向區就業服務處填報《杭州市新增社群公益性崗位人數稽核表》(附件),區就業服務處稽核後報市就業服務局核定。

五、社群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初次上崗的手續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對初次上崗的社群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須在其戶籍、居住和崗位所在社群分別同時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後相關社群的勞動保障服務室將公示意見反饋給相應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方可與其簽訂協議。

在社群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要為其辦理提檔手續並在杭州就業事務管理系統中對其就業狀況輸入“社群公益性崗位就業”、在其《援助證》的“就業情況”欄做好記載,其《援助證》和檔案分別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和市就業服務機構集中保管。

六、社群公益性崗位的考核考評制度

街道、社群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社群公益性崗位考核考評制度。經考核考評不合格的,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規組織就業協議。

七、其他

1、社群公益性崗位的補貼專案、標準、資金來源、申請資料按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進一步加強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杭勞社就〔x6〕143號、杭財社〔x6〕633號)有關規定執行。對市撥社群公益性崗位的各項補貼,各區、街道(鄉鎮)應及時撥付到位。

2、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街道、社群勞動保障站室要切實加強對社群公益性崗位的監督管理,建立日常實地檢查制度。對社群公益性崗位各項補貼的申請要認真把關,防止虛報冒領等情況的發生。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的稽核、檢查工作。對於弄虛作假、違反政策騙取社群公益性崗位各項補貼的單位和個人應視情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要加強對社群公益性崗位政策的宣傳和引導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充分發揮社群公益性崗位在解決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群公益性崗位用於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社群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眾愛公益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及社會各界愛心公益人士組成,在不為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組織開展各項愛心公益活動,開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學、志願服務等公益慈善活動。本公益協會的所有活動範圍,暫定於xx縣內,極力促進社會公益服務。

第三條 本協會以“凝聚愛心,傳遞溫暖”為宗旨,遵紀守法,愛國愛民,積極倡導互幫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需要救助的弱勢群體,把關愛傳遞給身邊的每一個人,讓更多的人關注和關心慈善事業,讓愛匯聚曖流,彰顯正能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xx縣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接收企業及社會捐贈,開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學以及幫助孤寡、殘障兒童等公益慈善活動;

(二) 設立愛心網站,集結社會愛心人士加入,並與各相關部門合作開展技術諮詢、技能培訓、志願服務、公益講座以及法律援助等各種有償或無償的愛心公益活動,有償收入只能為公益服務。

(三)在主管部門指導下設立愛心基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年齡在18週歲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 自動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2、 視為自動退會的,從加入之日起,如果1年內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3、 開除: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如利用協會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的;詆譭協會聲譽的;違法犯罪的等,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稽核後報xx縣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形式多樣,如QQ群、微信群等。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九名。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辦公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副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經常務副會長會議授權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設名譽會長一名,負責對本協會全面工作的督促、檢查、監督,參與、建議和決定工作導向。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奇數)人。

監事任期與常務副會長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會長、常務副會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依法接受縣政府對口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幫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接受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善款使用,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會員、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會長、名譽會長均可向常務副會長辦公會提名資助物件,並提供詳細資料交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稽核;

2.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全體成員稽核資料的真實性後,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予以決定審批如否;必要時,可以親自或委託當地的人員予以協助調查;

3.凡是未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的開支,誰開支,誰承擔費用,並予以補交到協會財務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或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xx縣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x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