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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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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1

一、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學生個人健康卡,對學生定朝進行健康檢查,對所獲資料歸類整理,隨時向學校領導彙報或者提供學生身體素質方面的情況或資料。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十篇

二、開展衛生常識教育,搞好衛生宣傳,向師生介紹衛生保健、除害滅病等方面知識,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定期開展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的調查與預防工作。做好學生生長髮育、營養等方面的調查與統計工作。

四、抓好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對師生小傷小病,能及時處理和治療。協助領導做好教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

五、建立教職工健康檔案,掌握教職工的身體健康情況,指導教職工防病治病。及時為新調進教職工辦理醫療卡。

六、負責督促學生清掃教室和清潔區,檢查環境衛生情況,開展衛生評比工作。加強對學生飲食衛生和運動衛生的監控,經常巡視學生眼保健操情況。

七、管理好學生。要及時上報,並做好造冊登記工作,療理師生傷病應認真寫好病歷,對支出藥品要認真作好記載。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2

一、居民建檔率要符合衛生局的要求。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以戶為單位,一人一檔的準則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檔案。

二、健康檔案要集中檔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編號順序存放,檔案專櫃存放,保持整齊、美觀和規範有序,逐漸實行計算機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檔案應由全科醫師負責填寫,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進行按照65歲以老人、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設目錄和分類資訊登記。

四、定期開展隨訪工作,按疾病分期隨訪病人,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和育齡已婚婦女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防備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中,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五、資料管理人員及責任醫師,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資訊,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3

一、每學年初,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後,要及時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檔案。

二、心理檔案應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心理健康測量結果、個人性格分析等;日常的諮詢情況,要及時補充到檔案中。

三、心理檔案要分類(正常/異常)儲存。對普查中出現的心理狀況異常學生,經指導和諮詢恢復正常後,及時將其檔案歸入正常學生檔案中。

四、心理檔案要統一保管在指定的.檔案櫃中,由專職人員負責保管。值班人員如需調閱,需登記並寫明原因,用後及時歸還,不得私自帶出中心。

五、檔案只能作為輔導人員開展輔導服務的依據,要實行專人管理,不得對外公開,確保其保密性。

六、特殊情況若確需對外提供或帶出時,必須經負責人同意,並隱去全部可辯認的來訪者的資訊。如有損壞或丟失,借出人要負全部責任。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4

一、每學年初,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後,要及時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檔案。

二、心理檔案應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心理健康測量結果、個人性格分析等;日常的諮詢情況,要及時補充到檔案中。

三、心理檔案要分類(正常/異常)儲存。對普查中出現的心理狀況異常學生,經指導和諮詢恢復正常後,及時將其檔案歸入正常學生檔案中。

四、心理檔案要統一保管在指定的檔案櫃中,由專職人員負責保管。值班人員如需調閱,需登記並寫明原因,用後及時歸還,不得私自帶出中心。

五、檔案只能作為輔導人員開展輔導服務的依據,要實行專人管理,不得對外公開,確保其保密性。

六、特殊情況若確需對外提供或帶出時,必須經負責人同意,並隱去全部可辯認的來訪者的資訊。如有損壞或丟失,借出人要負全部責任。

翠屏區趙場初級中學校

20xx年1月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5

一、設立健康檔案資料櫃,以戶為單位,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檔案。

二、健康檔案要集中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編號順序存放,保持整潔、美觀和規範有序,逐漸實行計算機化管理。

三、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進行按照60歲以老人、困難群體、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目錄和分類資訊登記。

四、定期開展隨訪工作,每年免費隨訪4次,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和育齡已婚婦女兩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預防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中,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五、各科醫師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資訊,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以便及時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允許隨帶健康檔案,出院後繼續交本院保管並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六、非本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檔的各種資料。未經院長同意,任何人不得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6

一、服務物件

轄區內常住居民。

二、服務內容

1.居民健康檔案內容

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資訊、健康體檢、重點人群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1)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等基礎資訊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資訊。

(2)健康體檢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生活行為方式、健康狀況及其疾病用藥情況、健康評價等。

(3)重點人群管理記錄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要求的0-3歲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各類重點人群的隨訪和管理記錄。

(4)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包括上述記錄之外的其他接診記錄、住院記錄、轉診記錄、會診記錄等。

2.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

(1)轄區居民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服務時,由首診醫生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衛生服務需要填寫相應記錄。同時為服務物件填寫併發放《居民健康檔案資訊卡》。

(2)通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責任醫護人員分期、分批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現場為轄區內重點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衛生服務需要填寫相應記錄;0-3歲兒童健康管理和預防接種服務專項檔案由兒童保健科室醫務人員在新生兒訪視時隨即建立;孕產婦保健服務專項檔案則由婦產科或婦女保健科醫護人員在早孕診斷確認後隨即建立。

(3)在醫療衛生服務提供過程中建立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有條件的地區錄入電腦,建立電子化健康檔案。

3.居民健康檔案的使用

(1)已建檔居民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複診時,應持《居民健康檔案資訊卡》,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後,由接診醫生根據複診情況,及時填寫和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物件的健康檔案並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

(3)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物件,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生統一彙總、及時歸檔。

三、服務流程

四、服務要求

1.健康檔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檔案庫房、配備檔案裝具,按照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健康檔案管理工作,保證健康檔案完整、安全。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使用多途徑的資訊採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檔案應及時更新,保持資料的連續性。

3.健康檔案的建立要遵循自願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保護服務物件的個人隱私。

4.統一為居民健康檔案進行編碼,採用16位編碼制,以國家統一的行政區劃編碼為基礎,以鄉鎮和街道為範圍,村(居)委會為單位,編制居民健康檔案唯一編碼。同時將建檔居民的身份證號作為統一的身份識別碼。

5.遵照國家有關專項技術規範要求記錄相關內容,記錄內容應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範,基礎內容無缺失。

6.健康檔案管理和服務人員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權使用健康檔案,其它機構或個人需要使用健康檔案時,必須向健康檔案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管理機構批准並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使用。

五、考核指標

1.健康檔案建檔率=建檔人數/轄區內常住居民數×100%

2.健康檔案合格率=填寫合格檔案份數/抽查檔案總份數×100%

3.健康檔案使用率=抽查檔案中有動態記錄的檔案份數/抽查檔案總份數×100%

有動態記錄的檔案是指一年內健康檔案記錄有符合各類服務規範要求的有

x街道社群衛生服務中心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為了搞好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柞水縣國寶公司所有從事職業病管理的相關人員。

三、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

四、管理範圍

1、由綜合辦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職工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袋,分類管理,專櫃儲存。

2、妥善儲存職工上崗時,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並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

3、對職工健康檔案實行專人負責,建立登記、積累編目及時更新等,便於隨時查閱。

4、職工健康檔案由綜合辦負責保管並永久儲存。

5、對每年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防治等資料由綜合辦負責收集並送儲存。

6、每年由安環生技科負責做好職工職業病健康資料的`整理分析和統計工作,並裝入檔案儲存。

7、實行檔案查閱審批判,凡需要查閱檔案者,本人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查閱。

8、凡在院或手術治療的職業病患者,在治療康復出院之後應將其入院診斷證明、出院康復後證明合同住院期間的病歷資料經衛生院稽核後,送綜合辦歸檔儲存。

9、檔案管理人員應以嚴謹的態度、認真負責的工作方式管理好健康檔案,做好防火、防潮、防黴變、防塗改、防丟失工作。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8

1、加強檔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健康檔案要採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正確性、嚴厲性和規範化。

2.鄉鎮(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要建立專人、專室、專櫃儲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後及時收回放於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3、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准許不得隨意查閱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4、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衛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並總結報告儲存。

5、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十防"(即防盜、防水、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防高溫、防強光、防洩密)工作。

6.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燬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式和辦法,禁止擅自銷燬。居民健康檔案建檔制度。

一、居民建檔率要符合市衛生局的要求。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以戶為單位,一人一檔的`準則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檔案。

二、健康檔案要集中檔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編號順序存放,檔案專櫃存放,保持整齊、美觀和規範有序,逐漸實行計算機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檔案應由全科醫師負責填寫,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進行按照65歲以老人、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設目錄和分類資訊登記。

四、定期開展隨訪工作,按疾病分期隨訪病人,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和育齡已婚婦女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防備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中,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五、資料管理人員及責任醫師,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資訊,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居民健康檔案資訊管理制度

一、加強資訊化建設。及時準確收集、整理、統計、分析管理相關資訊。,鼓勵利用計算機管理健康檔案。

二、公共衛生科資訊員每個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新增建檔花名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按要求上報的各種統計資料和資訊,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檔案資訊登記、統計制度,做好統計彙編,遵守各種資訊資料的保密制度。計算機化健康檔案,要在技術上加強使用者許可權和密碼管理設計,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獲得認可後,才能登陸。

四、根據統計指標,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

五、逐步健全網路資訊系統,做好資料錄入及整理工作。

六、嚴格執行計算機操作規範,定期對計算機進行保養、維護及資料備份。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崗位責任制度。

一、負責健康檔案文字保管,資料微機輸入,保持微機內的記錄與文字記錄一致,並做到同步更新及動態變更,管理有序。

二、居民健康檔案由鄉鎮、社群中央(站)保管,應保證居民資訊資料的完整性與可利用性。

三、非檔案資料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好的各種檔案資料。未經檔案資料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凡非本人管轄區居民的診療情況應及時反饋給轄區責任醫生,以便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應隨帶健康檔案,出院後繼承交由社群責任醫生保管並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四、責任醫生是轄區內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的第一責任人。對填寫健康檔案的責任醫生應進行培訓。按統一的規範來描述記錄,內容要真實可靠;符合邏輯,不得隨意塗改。如有改動,責任醫生必須簽字,以示負責。做到字跡清晰,格式規範統一。

五、對各科室(站)查閱、使用電子版健康檔案設定不同層級的使用許可權,保證資訊保安。調閱或更新檔案必須有登記。

六、純熟運用各種衛生服務管理軟體,保證資訊渠道通暢,每月有資料彙總、統計、分析,主要資料上牆。做好資訊的開發利用工作。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路,制定工作計劃。

2.對轄區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定期篩查,把握慢性病的患病情況,建立資訊檔案庫。

3.對人群重點慢性病分類監測、登記、建檔、定期抽樣調查,瞭解慢性病發生髮展趨勢。

4.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健康諮詢及危險因素干預活動,舉辦慢性病防治知識講座,發放宣傳資料。

5.對本轄區已確診的二種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患者進行控制管理。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實行規範管理,跟蹤隨訪,具體記錄。

6.建立相對穩定的醫患關係和責任,以保證對慢性病患者的連續性服務。慢性病監測制度。

一.公共衛生管理科全面負責慢性病監測管理工作。科主任為本轄區相關業務的管理者和監督者,各經管醫生是慢性病的報告責任人。

二.報告範圍:高血壓、糖尿病。

三.接診醫生髮現確診的上述二種需要報告的病例,定期內向公共衛生管理科報告,公共衛生科收到報告卡,稽核合格登記後,及時向市疾控中心報出卡片。

四.各種表卡填寫要完整,字跡要清楚,不漏項。五.凡未按要求上報者,按年度考核細則的規定與考核掛鉤,若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加倍處罰。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血壓工作制度。

1、免費為35歲以上首診病人測量血壓,以提高高血壓病人的檢出率。

2、全科診室(內、外、婦科)、慢性病管理室、中醫門診等科室,把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血壓做為常規檢查內容,並在門診日誌和病歷中記錄血壓值。

3、發現高血壓病人,門診醫生應填寫慢性病患者報告卡,交給該公共衛生管理科醫生,並向患者進行面對面的健康指導,發放健康教育處方,指導正規治療,宣傳高血壓防治知識。

4、責任醫生掌握的高血壓病人按照高血壓病管理的要求,納入規範管理。

5、市疾控中心慢病科定期對各單位各科室35歲以上。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9

1、加強檔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健康檔案要採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正確性、嚴厲性和規範化。

2、建立專人、專室、專櫃儲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後及時收回放於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3、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准許不得隨意查閱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4、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衛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並總結報告儲存。

5、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

6、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燬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式和辦法,禁止擅自銷燬。

居民健康檔案建檔制度

一、居民建檔率要符合衛生局的要求。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以戶為單位,一人一檔的準則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檔案。

二、健康檔案要集中檔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編號順序存放,檔案專櫃存放,保持整齊、美觀和規範有序,逐漸實行計算機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檔案應由全科醫師負責填寫,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進行按照65歲以老人、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設目錄和分類資訊登記。

四、定期開展隨訪工作,按疾病分期隨訪病人,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和育齡已婚婦女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防備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中,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五、資料管理人員及責任醫師,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資訊,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

居民健康檔案資訊管理制度

一、加強資訊化建設。及時準確收集、整理、統計、分析管理相關資訊,鼓勵利用計算機管理健康檔案。

二、公共衛生科資訊員每個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新增建檔花名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按要求上報的各種統計資料和資訊,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檔案資訊登記、統計制度,做好統計彙編,遵守各種資訊資料的保密制度。計算機化健康檔案,要在技術上加強使用者許可權和密碼管理設計,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獲得認可後,才能登陸。

四、根據統計指標,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

五、逐步健全網路資訊系統,做好資料錄入及整理工作。

六、嚴格執行計算機操作規範,定期對計算機進行保養、維護及資料備份。

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崗位責任制度

一、負責健康檔案文字保管,資料微機輸入,保持微機內的記錄與文字記錄一致,並做到同步更新及動態變更,管理有序。

二、居民健康檔案由醫院保管,應保證居民資訊資料的完整性與可利用性。 三、非檔案資料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好的各種檔案資料。未經檔案資料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凡非本人管轄區居民的診療情況應及時反饋給轄區責任醫生,以便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應隨帶健康檔案,出院後繼承交由社群責任醫生保管並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四、責任醫生是轄區內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的第一責任人。對填寫健康檔案的責任醫生應進行培訓。按統一的規範來描述記錄,內容要真實可靠;符合邏輯,不得隨意塗改。如有改動,責任醫生必須簽字,以示負責。做到字跡清晰,格式規範統一。

五、對各科室(站)查閱、使用電子版健康檔案設定不同層級的使用許可權,保證資訊保安。調閱或更新檔案必須有登記。

六、純熟運用各種衛生服務管理軟體,保證資訊渠道通暢,每月有資料彙總、統計、分析,主要資料上牆。做好資訊的開發利用工作。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路,制定工作計劃。 2、.對轄區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定期篩查,把握慢性病的患病情況,建立資訊檔案庫。

3、.對人群重點慢性病分類監測、登記、建檔、定期抽樣調查,瞭解慢性病發生髮展趨勢。

4.、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健康諮詢及危險因素干預活動,舉辦慢性病防治知識講座,發放宣傳資料。

5、.對本轄區已確診的二種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患者進行控制管理。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實行規範管理,跟蹤隨訪,具體記錄。

6、.建立相對穩定的醫患關係和責任,以保證對慢性病患者的連續性服務。

慢性病監測制度

一、.公共衛生辦公室全面負責慢性病監測管理工作。科主任為本轄區相關業務的管理者和監督者,各經管醫生是慢性病的報告責任人。 二、.報告範圍:高血壓、糖尿病。

三、.接診醫生髮現確診的上述二種需要報告的病例,定期內向公共衛生辦公室報告,公共衛生辦公室收到報告卡,稽核合格登記後,及時向疾控中心報出卡片。 四、.各種表卡填寫要完整,字跡要清楚,不漏項。

五、.凡未按要求上報者,按年度考核細則的規定與考核掛鉤,若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加倍處罰,管理制度《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血壓工作制度

1、免費為35歲以上首診病人測量血壓,以提高高血壓病人的檢出率。 2、全科診室(內、外、婦科)、慢性病管理室、中醫門診等科室,把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血壓做為常規檢查內容,並在門診日誌和病歷中記錄血壓值。 3、發現高血壓病人,門診醫生應填寫慢性病患者報告卡,交給該公共衛生管理科醫生,並向患者進行面對面的健康指導,發放健康教育處方,指導正規治療,宣傳高血壓防治知識。4、責任醫生掌握的高血壓病人按照高血壓病管理的要求,納入規範管理。

5、疾控中心慢病科定期對各單位各科室35歲以上病人首診測量血壓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列入考核範圍。

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例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傳板報、櫥窗,定期推出新的有關各種疾病的科普知識,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

3.開通轄區健康服務諮詢熱線(專線),提供健康心理和醫療諮詢等服務。 4.針對不同人群的常見病、多發病開展健康知識講座,解答居民最關心的健康問題。

5.發放各種健康教育手冊、書籍,宣傳普及防病知識。

6.完整儲存健康教育計劃、宣傳板小樣、工作過程記錄及效果評估等資料。

資料管理制度

一、各種檔案、計劃、宣傳資料等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管理好,由專人負責管理,專室存放。

二、資料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即計算機資料、網路技術資料、多媒體、音像資料和文字資料等,應分類存放分類管理。

三、文字資料中的教材、參考書、工具書等應按圖書分類統一編目註冊登記,期刊雜誌、報紙、合訂本、宣傳摺頁、海報等均須統一登記編目。

四、音像資料中的錄音帶、錄象帶、軟盤、光碟等必須分類登記編目,分類存放,並定期檢查其質量變化情況。

五、計算機資料、網路技術資料等應按作業系統、應用軟體、工具軟體等分類管理,注重用時升級、更新等,並配備相應的防毒軟體。

六、資料必須始終為衛生工作服務,其他人員均可借閱有關資料,但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1、每借閱一次登記一次,每次限借5盤或5本或5盒,如遇多集多本連續資料也只能依次歸還後再續借。

2、每次借閱期限不得超過一星期,如因工作需要繼續借閱者必須辦理續借手續。

3、孤本資料或數量較少的資料均不外借,可臨時使用。

4、借出資料歸還時,資料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如發現有損壞者必須照價賠償,如資料丟失,應借閱人重新購買完全相同的資料進行賠償,或處以原資料價值的3― 5倍罰款。

七、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為別人借閱本單位的資料。

八、聲像資料其版權所有,借閱人不得翻版,如有未經許可私自翻錄的,責任自負。

九、外的部門或人,如因工作需要借閱資料的,必須經領導批准,並辦理正常的借閱手續。十、宣傳資料收發做到每張(份)出入庫有登記有簽字。

服務接待制度

一)、端正接待工作態度,重視文明接待工作。本著:熱情、耐心、負責的精神,禁止

二)、對接待外來諮詢的人員,都必須首先認真瞭解病情,做到:無論何時來訪,隨時給予接待;來訪無論幹部、群眾,態度好壞一個樣;堅持誰接待誰負責落實;(三)、堅持自辦、轉辦、聯辦、指導辦相結合的準則。對諮詢者出的問題和要求,能立刻解答的就當即答覆;對不瞭解的問題,既要堅持醫學理論準則,又要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四)、絕不答應對群眾來訪互相推諉或置之不理。要嚴格落實接待工作

五)、嚴厲接待工作紀律。對接待工作不負責任、無端拖延時間、影響較壞的人員要追究責任;

六)、對接待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局領導彙報。

老年人保健工作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負責老年人保健工作,建立網路,制定工作計劃。

2.、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基本情況和健康狀況,進行調查、登記、建立健康檔案。 3.、對以鄉鎮(社群)居家養老形式為主的老年人進行服務需求評估,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保健服務及精神慰籍、舒緩治療服務。

4.、對患有慢性病的老人進行管理進行飲食、運動、合理用藥、合理就醫指導。 5.、對於高危行為老人,進行健康指導、進行行為危險因素干預。

6.、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對老年人進行疾病的預防、自我保健、常見傷害預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導。

服務隨訪制度

1、.要定期走訪村委會老年人,至少每3個入戶走訪一次轄區登記在卡的老年人,及時掌握老年人變化情況,見面率達90%以上。

2、.對新出院老年患者的第一次隨訪,根據疾病的分期,對患者及家屬進行康復治療指導,完整填寫相關隨訪記錄。

3、.對疾病期、波動期、人在戶不在、戶在人不在的老年病人進行隨訪,瞭解病人的病情變化、治療情況、去向,填寫隨訪記錄。

4、.指導老年患者按時服藥,觀察患者可能出現的藥物副反應,動員老年人蔘加村(社群)組織的健康活動。

5、.隨訪期間發現生活困難,符合免費服藥治療標準的老年患者,與有關部門協商,使患者享受免費藥物治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

1、.成立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精神衛生三級管理網路(街道、居委會、監護人),制定工作計劃,定期召開例會。

2、.開展重性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準確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準確將相關報表上報至市重性精神疾病領導小組工作辦公室。 3、.開展重點人群的心理衛生諮詢、心理行為干預、精神疾病預防等服務,早期發現精神疾患病人。

4、.開展對慢性或服用維持劑量藥物的精神病人診治,對新發現或疑似病人應及時轉診至上級專業機構確診。

5、.建立隨訪制度。定期走訪居委會,按疾病分期隨訪精神病人,及時掌握病情變化、治療情況、去向,填寫隨訪記錄,進行康復治療指導。

6、.指導監護人督促病人按時服藥.觀察可能出現的藥物副反應和精神症狀,動員病人蔘加社群組織的康復活動。

7、.病人就診或醫務人員到病人家中診療時,應有家屬或監護人陪同。 8、.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禍事件的發生。

9、.對

服務隨訪制度

1、.要定期走訪村委會病人,至少每3個入戶走訪一次轄區登記在卡的精神病人,按要求填寫

2、.對新出院患者的第一次隨訪,確定疾病的分期,對患者及家屬進行康復治療指導,完整填寫隨訪記錄。

3、.對疾病期、波動期、人在戶不在、戶在人不在的精神病人進行隨訪,瞭解病人的病情變化、治療情況、去向,填寫隨訪記錄。

4、.指導監護人督促患者按時服藥,觀察患者可能出現的藥物副反應和精神症狀,動員患者參加村組織的康復活動。

5、.隨訪期間發現生活困難,符合免費服藥治療標準的患者,與有關部門協商,使患者享受免費藥物治療。

6、.入戶隨訪前應瞭解患者家庭的基本情況,提前與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幹部聯絡,並通知患者家屬,尤其對病情不穩定患者的隨訪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佈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專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佈。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佈,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定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裝置。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裝置,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裝置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佈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佈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定、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後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並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範;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瞭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複製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檔案、資料,採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裝置、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佈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並保持正常執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佈操作規程、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採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專案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