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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1W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 起重裝置(塔吊、龍門吊、龍門架等垂直運輸機械)在大修、安裝完工後,必須經安全、裝置部門、使用單位按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2. 裝置部門要負責起重機械日常的技術管理工作,安全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監督工作的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3. 安全、裝置部門及操作者發現起重裝置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主管經理,採取措施整改後方準使用。

4. 發生裝置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裝置、安全部門並保護好現場,裝置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告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5. 起重裝置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壞、缺少的,使用單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裝置部門報告,裝置部門責成有關人員進行修復。

6.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於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後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的牢固可靠。

7.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超重機械。

8. 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對裝置的不安全隱患要隨時向有關領導反映,如反映領導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絕操作。

9. 裝置部門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專業檢查兩次並把查出的問題定整改時間、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裝置部門監督整改情況。

10. 裝置部門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裝置的大修、中修或報廢標準,並組織力量實施。

11.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弔。

(1)超額定負荷不弔。

(2)光線暗淡訊號不明不弔。

(3)吊索捆綁不牢不弔。

(4)整拉斜掛不弔。

(5)氧氣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弔。

(6)帶梭角物件未墊好不弔。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動不牢不弔。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弔。

(9)埋在地下死物不弔。

(10)違章指揮不弔。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 起重裝置(塔吊、龍門吊、龍門架、垂直運輸機械、汽車吊橋式吊)在大修達到安全標準後必須經不關部門驗收准入後方可使用,對不驗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責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負責日常起重機械的技術工作,安全科負責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和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發現起重裝置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主管經理,採取措施整改後方準使用。

四、 發生調和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器材科、安全科,並保護好現場。器材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五、 起重裝置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失的、缺少的,使用單位要立即採購,組織修復。

六、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於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後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不斷提高對裝置的機械效能掌握,延長使用壽命。

八、 起重機械的.零部件缺損或機械裝置存在不安全隱患,個別領導置之不理,長期不予解決,操作人員可以拒絕操作,並報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領導。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兩次專業檢查,並確定整改時間、單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實施。

十、 器材科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裝置的大修、中修或報廢並組織實施。

十一、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弔:

1、超額定負荷不弔;

2、光線暗淡訊號不明不弔;

3、吊索捆綁不牢不弔;

4、整拉斜掛不弔;

5、氧氣瓶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弔;

6、帶稜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擺放活動不弔;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弔;

9、埋在地下死物不弔;

10、違章指揮不弔。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裝置進場前實行檢驗制度:每臺裝置進場均需提供本臺裝置出廠合格證(在有效期內)或檢測、檢驗證明,各工區必須組織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對進場裝置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進場機械裝置驗收記錄”,對不滿足使用、有安全隱患的裝置堅決給予清退出場。

2、實行裝置登記制度:對每臺進場裝置均登記並做好臺賬。調配裝置做好折舊記錄,租賃裝置做好租金支付記錄。

3、實行操作人員崗前培訓制度:裝置進場對其操作人員進行裝置安全施工的培訓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機械保養、故障識別、施工現場的互相協調、統一指揮、高壓線路周邊的機械操作等,培訓後頒發培訓合格上崗證,不合格的操作人員堅決給予清退。

4、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如起重裝置、鍋爐等,須經過常州、無錫兩地特種裝置檢驗研究院安檢合格後方可使用。

5、制定裝置操作規程,完全按操作規程使用裝置。每臺裝置均在明顯位置設立此裝置的操作規程,挖機、剷車等可掛在駕駛室內,便於司機學習掌握。並定期對操作人員檢查對不熟悉操作規程的操作人員培訓。

6、實行執證上崗制度:所有大型裝置的操作人員均執證上崗,上崗證必須是國家權威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證件,同時操作證上的機械和實際的操作的機械應相符。

7、實行維修保養制度:每一臺裝置的操作人員詳細填寫《裝置維修保養記錄》和《司機交接班記錄》將裝置的管理責任到人,增強裝置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於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實行機械裝置施工前安全檢查制度:根據機械裝置隱含或表現出的`異常磨損、裂痕、變形、斷裂等情況,聯絡機械裝置的結構、工作原理判斷出裝置的安全隱患,及時給予正確、有效的處理,使其更趨合理有效並可安全施工。

9、既有線施工裝置實行加固措施。加固方式採用¢16鋼絲繩做為纜風繩,纜風繩一端加固在裝置頂距離地面2/3處,一端加固在放置在地面的地錨上。地錨埋入地下1、5米深,地錨混凝土塊或方木等按標準尺寸加工,保證地錨可靠性。

10、既有線施工裝置移位實施方式:當裝置移動時鬆開固定在地錨上的纜風繩,鬆開纜風繩一米後固定,裝置可移動一米,如此類推(此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但不可無纜風繩固定而移動裝置)。裝置移動到指定位置後在重新進行加固纜風繩。裝置移位應有工區副職以上領導在場,並做好記錄。

11、每臺大型機械裝置工區必須和操作人員簽訂“裝置包保責任狀”。對裝置維修保養、安全使用等落實到個人

12、每臺大型機械裝置均噴塗“中國鐵建”字樣及標識,並做好裝置編號,便於管理。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於電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電梯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3、組織制定並審批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安全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進行電梯執行的日常巡視,記錄或督促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5、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確保齊全清晰;

6、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7、發現電梯執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8、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9、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的監督。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維修人員應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提高維修技術水平。

二、負責醫療裝置的.維修和二級保養。

三、對所妥管科室的醫療裝置進行定時巡修和日常維修,填寫巡修記錄、維修記錄、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

四、負責新購裝置的安裝與驗收。

五、遇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立即報告科長批准後聯絡外修。六、科室安排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為了加強我礦承載承壓裝置(主要包括單體液壓支柱、壓風機、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路、起重裝置、電梯、天車及其上述裝置的安全附件、附屬儀表等)的管理,減輕職業危害,防止人員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現制定“三礦承載承壓裝置安全管理制度”,望各單位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1、機運部為全礦承載承壓裝置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登記管理臺帳,制定管理辦法,定期監督檢查各單位承載承壓裝置安全操作管理情況;各使用單位對承載承壓的裝置負直接安全管理責任,並將本單位固定使用的承載承壓裝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安裝使用地點、操作人員名單報機運部登記備案,輪換使用的氣瓶(如氧氣瓶、液化氣瓶等)除外;安全管理部對承載承壓裝置負監督檢查責任。

2、承載承壓裝置的購置:必須購置有生產資質的並檢驗合格的裝置,礦井井下使用的承載承壓裝置,必須有“ma”標誌。新裝置投入使用前,要核對裝置出廠時廠家附有的安全檢驗合格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3、建立健全承載承壓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裝置的設計檔案、製作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②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③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和裝置故障、事故記錄。

4、對在用的承載承壓裝置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使用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檢,並做好記錄。對自檢和維護時發現的問題和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排除隱患。

5、對承載承壓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儀表要定期進行校驗,按規定時間進行檢修,並做好記錄。

6、對超過使用年限、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承載承壓裝置,要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7、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制造、加工承載承壓裝置,更不得隨意改造、改裝承載承壓裝置,要保證承載承壓裝置原有的技術性能和安全要求,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8、對正在使用的單體液壓支柱、各類氣瓶、氣瓶壓力錶、空壓機、風包等承載承壓裝置,每月由機運部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定期校驗、安全狀況、人員持證情況、管理制度落實以及隱患的整改情況。檢查中發現存在有安全隱患且無維修改造價值的、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要及時予以報廢。

9、所有的單體液壓支柱、氣瓶、氣瓶壓力錶、各類泵站、鍋爐、空壓機、風包等承載承壓裝置,都必須建立健全技術檔案,制定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單體液壓支柱、乳化液泵站的技術檔案、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機電一隊負責制定;氧氣瓶、乙炔瓶、及氣瓶壓力錶的技術檔案、領用制度、入庫驗收制度,由物資供應公司三礦供應站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機運部制定;鍋爐、空壓機、風包的技術檔案、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機運部制定;屬於生產技術部管轄的各類標準樣品氣瓶,其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生產技術部制定;屬於通風滅火部管轄的各類標準樣品氣瓶,其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通風滅火部制定;其中技術檔案內容中的各項記錄均由使用單位負責建立和填寫。除此之外,各使用承載承壓裝置的單位,還負責向技術培訓部門提出培訓計劃,對操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不準操作;同時還要負責各類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屬於輪換領用的氣瓶(如氧氣瓶、乙炔瓶)在領取時要認真檢查氣瓶的'檢驗合格證是否齊全、是否超期,不合格氣瓶禁止領用;所有承載承壓裝置,無安全檢驗合格證或準用證的,一律不準領用。

10、液化氣罐由綜合管理部管理,並按安全管理要求對液化氣罐安排定期檢驗,使用的液化氣罐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食堂液化氣罐的管理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要求也是一樣。要建立健全液化氣拉運、存放、領用、發放安全責任制。

11、對操作承載承壓裝置、各類氣瓶、各類泵站、天車操作人員等,由安全管理部負責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12、空壓機、風包、鍋爐、工作面液壓泵站使用前,由機電運輸部負責核對出廠時附有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置及使用維護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檔案等。

13、各單位自己領用的氧氣瓶、乙炔瓶,在領用時要嚴格把關,必須檢查氣瓶是否有彈性橡膠圈和瓶帽以及氣瓶是否超過檢驗週期,對沒有彈性橡膠圈和瓶帽以及氣瓶超過檢驗週期的,一律禁止使用。

14、有標準樣品氣瓶的單位,必須將氣瓶的數量、氣體名稱、氣瓶容積、用途等有關引數上報機運部備案。

15、氣瓶的運輸和裝卸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①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

②必須佩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③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④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⑤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⑥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晒。

⑦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

⑧運輸氣瓶的車停車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⑨裝有液化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16、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①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②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有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③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17、氣瓶的檢驗週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①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③液化石油氣體的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④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週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18、氣瓶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②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③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離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④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翻倒措施。

⑤夏季防止曝晒。

⑥嚴禁敲擊、碰撞。

⑦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弧引弧。

⑧嚴禁用溫度超過40度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⑨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永久性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⑩在可能造成迴流的使用場所,使用裝置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罐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衝罐等。

⑾液化氣氣瓶使用者,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氣向其他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⑿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為了加強我礦承載承壓裝置(主要包括單體液壓支柱、壓風機、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路、起重裝置、電梯、天車及其上述裝置的安全附件、附屬儀表等)的管理,減輕職業危害,防止人員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現制定“三礦承載承壓裝置安全管理制度”,望各單位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1、機運部為全礦承載承壓裝置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登記管理臺帳,制定管理辦法,定期監督檢查各單位承載承壓裝置安全操作管理情況;各使用單位對承載承壓的裝置負直接安全管理責任,並將本單位固定使用的承載承壓裝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安裝使用地點、操作人員名單報機運部登記備案,輪換使用的氣瓶(如氧氣瓶、液化氣瓶等)除外;安全管理部對承載承壓裝置負監督檢查責任。

2、承載承壓裝置的購置:必須購置有生產資質的並檢驗合格的裝置,礦井井下使用的承載承壓裝置,必須有“ma”標誌。新裝置投入使用前,要核對裝置出廠時廠家附有的安全檢驗合格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3、建立健全承載承壓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裝置的設計檔案、製作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②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③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和裝置故障、事故記錄。

4、對在用的承載承壓裝置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使用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檢,並做好記錄。對自檢和維護時發現的問題和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排除隱患。

5、對承載承壓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儀表要定期進行校驗,按規定時間進行檢修,並做好記錄。

6、對超過使用年限、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承載承壓裝置,要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7、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制造、加工承載承壓裝置,更不得隨意改造、改裝承載承壓裝置,要保證承載承壓裝置原有的技術性能和安全要求,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8、對正在使用的單體液壓支柱、各類氣瓶、氣瓶壓力錶、空壓機、風包等承載承壓裝置,每月由機運部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定期校驗、安全狀況、人員持證情況、管理制度落實以及隱患的整改情況。檢查中發現存在有安全隱患且無維修改造價值的、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要及時予以報廢。

9、所有的`單體液壓支柱、氣瓶、氣瓶壓力錶、各類泵站、鍋爐、空壓機、風包等承載承壓裝置,都必須建立健全技術檔案,制定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單體液壓支柱、乳化液泵站的技術檔案、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機電一隊負責制定;氧氣瓶、乙炔瓶、及氣瓶壓力錶的技術檔案、領用制度、入庫驗收制度,由物資供應公司三礦供應站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機運部制定;鍋爐、空壓機、風包的技術檔案、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機運部制定;屬於生產技術部管轄的各類標準樣品氣瓶,其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生產技術部制定;屬於通風滅火部管轄的各類標準樣品氣瓶,其安全責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由通風滅火部制定;其中技術檔案內容中的各項記錄均由使用單位負責建立和填寫。除此之外,各使用承載承壓裝置的單位,還負責向技術培訓部門提出培訓計劃,對操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不準操作;同時還要負責各類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屬於輪換領用的氣瓶(如氧氣瓶、乙炔瓶)在領取時要認真檢查氣瓶的檢驗合格證是否齊全、是否超期,不合格氣瓶禁止領用;所有承載承壓裝置,無安全檢驗合格證或準用證的,一律不準領用。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0目的

使兒童遊樂場及其休閒健身設施處於良好執行狀態。

2.0適用範圍

物業公司所屬各管理處的兒童遊樂場和休閒健身設施。

3.0管理內容

3.1遊樂場僅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

3.2兒童進入遊樂場需有成人陪同,不得讓兒童獨自玩耍。

3.3不得讓兒童攜帶尖銳或硬度較高的玩具進入遊樂場。以免損壞遊樂設施、傷及自己或他人。

3.4家長應注意兒童遊玩的安全,惡劣天氣或天黑之後嚴禁進入遊樂場玩耍。

3.5工程部人員每天應對遊樂設施和休閒健身設施進行一次巡檢,依照《 組團兒童樂園和休閒健身設施日檢表》,逐項檢查並記錄。

3.6巡檢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若維修量較大,應向工程助理報告,經同意後關閉遊樂場所和休閒健身設施,在入口處設定相關標誌,維修結束經工程助理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0相關記錄

4.1《組團兒童樂園和休閒健身設施日檢表》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

(一)設定管理機構

1、管理機構。以企業(法人)內部管理檔案形式,明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並註明機構人員的職務及聯絡電話。

2、機構管理結構圖。將管理機構的人員用組織結構圖表示,註明各管理人員之間的管理關係以及所管理的部門及裝置。

(二)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配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

1、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明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裝置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若安全生產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應有加蓋公章的企業任命書。

2、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有加蓋公章特種裝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任命書應註明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員應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附勞動關係證明資料)。

3、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管理。管理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併到質監部門備案。

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遵循計算機開關機的順序,先開顯示器,後開主機;關機順序則相反,先關主機,後關顯示器。計算機教室總電源開關開啟後,應一臺一臺開機,不能同時開機。

2、不得頻繁開關主機電源,關機以後,應至少等待一分鐘再開機。

3、不要過於用力敲擊鍵盤。

4、要防止液體或其它雜物落入機器、鍵盤內。

5、電腦不用時,間隔幾分鐘等散熱後應蓋好防塵罩,防止灰塵進入。

6、酷熱的天氣不要長時間開機,雷雨天儘量不要開機,遇電壓不穩應立即關機。

7、電腦執行時,不要隨便搬動主機,以免損壞硬碟。

8、伺服器超級管理員密碼、應用軟體管理員密碼、衛星接收電腦密碼等涉及區域網安全的設定須學校、管理員嚴格保密,不得洩露。

9、不能在計算機上隨意安裝、刪除程式,不得私自修改計算機系統的配置(如不要隨便更改IP地址),嚴禁擅自修改、刪除他人共享檔案。

10、嚴格執行操作程式,保持機器裝置正常執行。裝置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機,及時報告管理人員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使用者不得私自拆卸、修改電腦硬體配置,不得私自將電腦交給他人維修。

11、不能隨意格式化硬碟或者安裝其它作業系統。

12、絕對不能在帶電狀態下開啟機箱,插撥各種介面卡和連線。

13、不得使用未經病毒防毒或檢查的光碟、軟盤、優盤等外儲存裝置、不得私連線各種硬體裝置。

14、遵循投影儀正確的關機順序。首先按下關機按鈕,當螢幕出現確認關機的提示時,再按一次關機按鈕,當燈泡的溫度降到設定值,散熱風扇停止轉動,散熱訊號指示燈停止閃爍時方可關掉或拔掉投影儀電源;在投影機開啟和關閉狀態之間進行切換時,一定要確保有5~10分鐘的間隔時間。

15、學校電工要定期檢查電路、接地是否可靠、電源是否穩定。

16、管理員要每天實時監控校園網執行情況,定時巡察校園網內各伺服器、各子網及各使用者點的執行狀態,及時做好值班記錄。

17、管理員用定時做好校園網各種執行軟體的資料備份工作。備份文件每季度整理一次,並刻錄成光碟儲存,根據制度只提供相關部門人員檢視。

18、管理員要定時對伺服器、各部門使用者的重要資料、檔案進行備份,防止資訊資源的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