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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廣東二胎政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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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全面開放二胎政策最新訊息是什麼?有無最新進展?晚婚假是否取消?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昨天通過,全面二胎政策已於20xx年起實施。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最新廣東二胎政策細則

廣東省全面開放二胎政策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於20xx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瞭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新條例提倡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者可再生育。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並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關於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出臺規定。

新條例規定,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產婦可享受30天獎勵假。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二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新條例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繼續享受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比如新條例實施前的獨生子女父母,且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退休時可享受獎勵待遇。

新條例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實行二孩生育登記制度。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

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條例還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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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再婚家庭二胎新政策以及三胎罰款標準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xx年12月27日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決定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生育政策的調整必然會產生法律銜接上的一些問題,如何處理好這些銜接的問題,必須堅持法治的精神,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也就是20xx年1月1號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不能“翻燒餅”;尚未處理或處理還不到位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辦法,依法妥善處理。

再婚夫妻二孩細則未出

廣東再婚夫妻二孩或被視為“超生”

據瞭解,修訂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與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實施,但並未對哪些情況的再婚家庭可以生育二孩作出明確規定。

截至目前,大多數省份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均對再婚家庭生育二孩的情況做了詳細規定,諸如再婚前男女各生育一個子女,和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等常見情況,多數省份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近日,多位廣東省的再婚家庭人士反映,由於廣東省再婚家庭二孩細則仍未出臺,導致許多參照外省標準可以生育“二孩”的再婚夫妻,在廣東省卻屬於“超生”。廣東省衛生計生部門此前答覆今年3月份出臺相關細則,後又推至6月。最近一次給出的答覆是,希望他們繼續等待,“可能9月份出臺”。

超生罰款的最新政策

關於超生罰款的問題,各個省的徵收標準不同的,這個一般在各個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予以明確。下文以廣東省為例為大家介紹。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三)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在20xx年1月1日前超生的,應繼續繳納完社會撫養費;如在20xx年1月1日開始生育二胎的,不需再繳納社會撫養費,而生育三胎的仍然屬於超生,要繳納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