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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產新政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75W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繼續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住房市場體系,深化完善“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20xx年最新房產新政細則。

最新房產新政細則
最新房產新政細則全文

一、建立聯席會議

市政府建立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市金融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等部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參加,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市的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跟蹤、分析和研判,及時提出相關監管完善措施。同時,本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房地產市場資訊釋出機制。

各區縣政府要結合轄區實際,組織、協調各相關管理部門承擔和落實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職責。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應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出讓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區不低於70%,郊區不低於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區,供應比例提高到70%)。

三、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提高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年限,將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3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2年以上,調整為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5年及以上。

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物件為個人,按照本市限購政策執行。

四、實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購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購房人在申請貸款時,應承諾首付款為自有資金,如違反承諾,則作為失信行為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五、強化市場監管和開展執法檢查

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防止捂盤惜售。進一步加強交易管理,將住房限購稽核從房產登記環節前置至交易備案環節。規範房產中介行為,強化房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網上籤約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加強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賃管理和房屋產權管理。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產中介機構的監管,重點查處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法暫停其網上銷售,降低直至取消其開發資質,並將相關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對涉案房產中介機構,可依法取消相關門店網上籤約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區域網上籤約資格,予以公開曝光,並將相關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對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為房產交易提供各種形式金融業務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六、推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執行

統籌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措和運營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應、租後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項機制。為擴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難群體受益面,支援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通過代理經租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支援區縣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市場機構代理經租社會閒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物件供應。

七、多渠道籌措人才公寓住房

聚焦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支援科技企業引進人才,加快建設人才公寓。嚴格執行商品住房專案配建不少於5%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外環以內配建房源一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不得上市轉讓,只租不售;產業類工業用地配套建設租賃房等生活服務設施的,其建築面積佔專案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從7%提高到不超過15%;利用軌道交通場站“上蓋”,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自建人才公寓(單位租賃房),向職工出租。

八、搞好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供應和供後管理

確保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的土地供應量,20xx年繼續開展新一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後管理工作。為方便保障性住房小區居民生活,加快大型居住社群配套設施建設、移交接管和開辦運營。

九、加快推進舊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進中心城區成片二級以下舊裡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積極開展郊區城鎮舊區改造。加快推進舊住房綜合改造,提升舊住房安全效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讓的進度,繼續推進舊區改造徵收安置房建設,全力確保房源建設和配套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的供應。

最新的房產稅政策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寧波房產新政“十六條”細則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積極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20xx年全市新啟動改造500萬平方米,其中城鎮危舊房改造300萬平方米,城中村等集體土地房屋改造200萬平方米。

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要加快完善相關政策,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啟動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設。20xx年全市城鎮危舊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要分別達到90%和50%以上。政府其他徵地拆遷專案也要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對於必需的安置房源,通過盤活存量房源或收購商品房等方式籌集。

二、促進住房信貸政策落實。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提高審批效率,滿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按揭貸款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加大住房公積金對個人購房的支援。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積極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推進非公企業和穩定就業農民工建繳住房公積金。20xx年全市淨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8萬人以上。加大“公轉商”貼息貸款力度,開展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試點,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貸盡貸。縮短貸款審批時間,加快貸款發放速度。

四、落實房產交易稅收優惠和購(租)房補貼政策。全面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23號),促進房地產交易和消費。

調整完善我市購房補貼政策,將《關於做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甬財政發[20xx]671號)明確的補貼政策延長至20xx年12月31日,對其中購買商業、辦公用房購房補貼的比例調整為80%。加快購房補貼發放,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在購房戶繳納稅費時一併辦理購房補貼手續。

對於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全日制技師學院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來甬就業創業且在甬無房的,市級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應按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人才發展新政策的意見》(甬黨發〔20xx〕29號)的要求,給予本科、技師每月不低於300元、碩士及以上學歷每月不低於600元的租房補貼,連續補貼不少於24個月。

五、鼓勵農民進城購房。推進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的住房體制改革,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臺鼓勵農民進城購房的具體政策措施。各地可以適當調整購房落戶政策,鼓勵農民進城購房。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居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提高對農民等群體進城購房的金融服務水平。

加快農村土地、林地、房屋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探索開展農村林權、土地承包權、農村居民住房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抵押和交易流轉制度或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拓展農民進城購房資金來源。

六、降低住房保障門檻。結合新型城鎮化、戶籍制度改革、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擴大住房保障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農業轉移人口、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穩定就業的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住房保障。在充分使用原有房源基礎上,實行住房保障貨幣化補貼制度。20xx年全市新增住房保障4000戶以上。

七、發展住房租賃業務。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會出租,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的運作模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住房房源向社會出租的,按實際繳納相關稅收額度的80%給予補貼,實施時間暫定為三年。支援機構和個人通過租賃或購買住房開展租賃經營,鼓勵居民出租住房。

八、加快非住宅樓盤消化。各地要對轄區內的商業辦公樓盤進行全面梳理,幫助和組織企業制定營銷策略。要加大招商力度,鼓勵引進的企業通過市場解決商業、辦公及配套用房。要搭建專業化的商業辦公用房供需平臺,暢通供求資訊。

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相關規定,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經批准確需的辦公用房或業務用房,原則上通過購買或租賃方式籌集。各地應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從市場上收購或租賃待售商品房,並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和服務,為電商、眾籌、科創、孵化等行業提供空間和平臺。

取消公寓式(酒店式)辦公用房銷售物件僅限於企業法人的限制。

九、完善房地產專案配套。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應優先安排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開發建設條件相對成熟的區塊。要採取落實配套資金、提前列入計劃以及就近依託等辦法,完善房地產在建專案或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對已建成的樓盤要組織清理,完善包括停車、公共服務等設施配套,提升樓盤品質和管理水平。

十、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強化土地供應聯動機制,合理安排經營性用地供應總量,優化區域土地供應節奏,根據市場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土地供應計劃,保持房地產用地市場供需基本平衡。實行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與存量消化時間掛鉤制度,對商品住宅存量消化週期偏短、房價出現明顯上漲的區域,可適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應;對商品住宅存量消化週期明顯偏長或在建規模偏大的區域,要適當減少或暫停商品住宅用地供應。對商業、辦公用房存量明顯偏多或在建規模偏大的區域,嚴格限制商業、辦公用地供應和大型超市、城市綜合體的開發建設。

調整村集體發展留用地使用處置方式,鼓勵以貨幣回購或通過購置實物安置等方式落實村集體發展留用地指標。

十一、引導優化產品結構。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順應市場需求,努力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對於尚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約定前提下,允許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型別、住房戶型做出調整。

房地產供應明顯偏多或在建房地產用地規模過大的縣(市)區,可根據市場狀況,研究制訂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通過依法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援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專案用途的開發建設。

十二、推動發展跨界地產。加快探索和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推動養老地產發展。加強養老地產配套,引入優質的醫療資源,並納入醫保覆蓋範圍。積極發展旅遊休閒地產。藉助網際網路+的模式,通過提升改造閒置廠房、盤活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庫存等形式,服務於創新工場、特色小鎮建設,發展創業地產。

十三、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加強房地產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工作。對按法律、政策規定必須收取的保證金,允許房地產企業以銀行保函方式進行置換;創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模式,允許以提供銀行保函或投保商業險方式代替資金監管。加快土地增值稅預繳清算工作,加快清算速度,縮短清算週期。

積極幫助困難企業解決發展難題。要落實國家稅收減免政策,加大對出現滯銷且資金困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幫扶。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援。通過舉辦房展會或到外地辦展等形式,幫助企業加強樓盤推廣。加大停工樓盤處置力度,助推早日復工。

鼓勵房地產企業兼併重組、轉型升級,促進房地產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搭臺牽線,簡化審批手續,提升服務效能,幫助企業實施強強聯合和投資合作,增強企業實力。鼓勵和幫助房地產企業上市。

十四、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加強對房地產專案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工建設、竣工驗收、房屋銷售全過程的監管,防範和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貫徹《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強化商品房銷售管理,逐步推動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住房。推行住宅精裝修交付,逐步提高精裝修比例。開展住宅質量通病防治,提高房屋建設質量。積極整頓和規範房地產中介市場,加強中介從業人員的管理。房地產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或提供房屋居間代理服務,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十五、加強市場監測和輿論引導。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執行情況的監測和分析,強化房地產市場及相關資訊公開。縣(市)區要摸清轄區內房地產庫存和未開工土地等市場情況,每年年初公佈轄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聞媒體要客觀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正確引導市場預期,倡導理性消費理念,共同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十六、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主體責任,堅持分類調控、因城施策,既有效化解房地產庫存,又避免房價過快上漲。要結合當地實際,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20xx年全市房地產開發完成投資和商品房銷售面積力爭不低於20xx年。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市級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可以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