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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限牌政策細則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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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限牌政策細則公佈

廣州限牌採用與北京市相同的搖號方法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廣州市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執行,改善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落實公交優先戰略,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具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試行增量配額指標管理,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促進城市交通與城市執行供需協調發展,推進城市交通的節能減排、低碳環保。

第三條:本辦法試行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配額指標為12萬輛,各個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額。

第四條:中小客車配置指標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本辦法試行期內不再新增公務中小客車配置指標,其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到本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第五條: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搖號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含)的港澳臺人員、華僑和外籍人員;

(四)持有效居住證滿三年以上(含)且連續五年以上(含)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單位辦理登記的條件和登記的內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六條: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經搖號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檔案,並公佈搖號結果。

單位或個人出售、報廢名下登記的中小客車以及黃標車淘汰後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檔案。

符合國家環保目錄的清潔能源汽車、計程車、公共交通車輛,可以直接申請取得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檔案。

第七條: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複辦理搖號登記。

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登記資訊取得的指標無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對中小客車辦理下列手續時,應當出示指標證明檔案:

(一)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外地車輛轉入本市,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

(三)開具二手車銷售發票;

(四)辦理車輛贈與公證;

(五)辦理車輛過戶。

對取得指標的,稅務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予以註明。單位和個人持上述檔案,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

第九條:本市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客車,包括國家機動車型別分類規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十一條: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中小客車不適用本辦法,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中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中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本市中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

在20xx年7月1日零時前,單位和個人已經與車輛銷售經營者簽訂中小客車預售合同、收取預定金的,憑車輛銷售合同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並於20xx年7月13日17時前向本市公證機構提交資料申請進行上述材料真實性公證的,不適用本辦法。

在本辦法試行前,已取得公務車定編許可的中小客車以及已取得進口憑證的進口中小客車,不適用本辦法。

在本辦法試行前,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零時起試行,試行期至20xx年6月30日24時止。試行期結束後,按我市公佈的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