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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3W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下文是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歡迎閱讀!

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最新全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於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徵的,可由縣稅務局上報,經省稅務局批准,可暫緩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條 納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應於變更、建

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房產稅意義作用

房產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稅可以為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稅屬於地方稅,徵收房產稅可以為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稅以房屋為徵稅物件,稅源比較穩定,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稅收將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稅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稅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稅,可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稅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稅,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巨集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稅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稅是與分稅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稅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稅還會增進財產稅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稅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