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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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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徵收的一種稅。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如何進行管理的?下文是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歡迎閱讀!

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施行細則
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其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按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四條 《暫行條例》第四條中的“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劃分,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人口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釋出的《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標準劃分。凡城市非農業人口數在五十萬以上的,為大城市;非農業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的,為中等城市;非農業人口數不足二十萬的,為小城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

工礦區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商企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依行政區劃確定,工礦區的範圍依省政府批准的為準。

第五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暫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無錫不得低於0.70元,蘇州、徐州不得低於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於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於0.40元;

(四)縣城、工礦區不得低於0.30元;

(五)建制鎮不得低於0.20元。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不低於前條所列平均稅額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的年平均稅額標準;並根據當地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二至三個等級,分別確定各等級的單位稅額。省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及縣級市經所屬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需減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按《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納稅人應在本施行細則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權屬登記檔案,據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按照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期限,繳納土地使用稅。

新徵用的土地,憑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徵,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企業按季繳納,個人按半年繳納。具體期限,由市、縣稅務機關按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由江蘇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鎮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廢止。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20xx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稽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稽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一、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注意:稅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二、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1]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四、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佔用土地面積 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1500/12=12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35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12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