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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26W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陝西省是如何進行土地使用稅的管理的?下文是陝西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歡迎閱讀!

陝西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陝西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範圍包括: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不包括市屬縣);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歷史習慣形成的自然集鎮);

工礦區是指市、縣(區)、鎮以外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凡在開徵範圍內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程式和規定確定:

(一)凡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使用證書的,可按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用土地檔案確定的土地面積計算,或以土地管理機關確認的其它權屬資料的土地面積計算,也可以《條例》釋出前應存在的圍牆、房舍、道路、界樁等標誌為界,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使用土地面積,經稅務

機關核實確定的面積計算。待核發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土地面積調整其應納稅額。

(三)既無土地證書、又無徵用土地批准檔案或土地管理機關認可的其它權屬資料和無界址的,由納稅人先將實際佔用的土地(包括建築物和堆放場地的地基面積及其四周適量的空地)據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稅務機關確定計稅土地面積。待核發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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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本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四角至三元;

漢中、渭南、韓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一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稅額幅度內,根據當地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地理位置等條件,將本地區土地再適當劃分為若干等級,並規定各個等級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報告省稅務局批准執行。

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經濟落後地區的縣城、建制鎮土地使用稅的適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對下列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廠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開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的業務用土地(不包括職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城鎮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稅管理許可權,經陝西省稅務局批准需要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的其他用地。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的自用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用地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佔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的營業用地,非本身業務活動的生產經營用地(包括工商企業生產)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單位的生活區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綠化地帶是指城市園林部門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濱綠化地以及為保護改善城市環境的各類防護林帶綠地(不包括納稅單位生產和生活區域內部的綠化專用地)。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農、林、牧、漁業專業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 依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本省土地使用稅按年一次布徵,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徵收半年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由納稅義務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義務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稅務機關征收範圍以內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各級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和審批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的檔案副本。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經營企業。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陝西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納稅人應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按當地主管稅機關規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及其它有關證件,將土地權屬位置、面積等情況,據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新徵用的土地應於批准徵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住址變更、土地增減

、土地使用權轉移等,均應從變更、增減、轉移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陝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佔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3300/12=27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27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和減免規定

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國稅土地管理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地方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稽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稽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