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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全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3.72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了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全文

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的徵收範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二)縣城;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

工礦區徵稅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同等新舊程度的房產核定。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後的餘值計稅;沒有基建計劃價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工程決算後,依照入帳的價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徵納稅款的不再退補。

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二)企業、事業單位自用的職工療養院使用的房產;

(三)經批准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閒置未用的房產;

(四)經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下列房產納稅人納稅有困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產稅:

(一)中小型微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二)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自有自用的房產;

(三)經民政部門批准由企業自辦的安置盲、聾、啞、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的社會福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房產的座落地點、建造時間、用途、間數、面積、原值、租金收入等情況,不準弄虛作假。

免稅的房產,應當按前款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按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房產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贈送、繼承、出典房產的;

(三)房產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

(四)免稅房產改變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報的。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釋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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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城市(包括郊區,下同)、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工礦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經營管理或所有的房產,都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縣城城區與城郊的劃分、建制鎮鎮區與鎮郊的劃分,按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房產產權所有者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經租的房產,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適用稅率

(一)房產部門(公司)及個人出租的房屋,稅率為租金收入的12%;

(二)應稅非出租房產,稅率為房產原值作一次性減除後的餘值的1.2%。

第五條計徵辦法

(一)房產原值是指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車間、倉庫、機房、車庫、辦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價;

(二)房產原值作一次性減除的具體標準是:城市為20%;縣城為25%;建制鎮和工礦區為30%。各市、縣稅務局可根據房屋結構、建築年限、使用程度等情況,在上述標準增減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比例,但最高減除不超過30%。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的價值核定。

(三)計算公式:

1.按房產原值計徵的應納房產稅稅額=一次性減除後的房產餘值*1.2%;

2.按租金收入計徵的應納房產稅稅額=房產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條計稅時間

新建、擴建房屋從竣工並通過驗收之日起徵稅;對未辦理驗收手續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起徵時間,舊房從調入的次日起徵稅。拆除、毀損或調出房屋,從拆除、毀損或調出之日起停止徵稅。

第七條下列房產免徵或減徵房產稅

(一)免徵和暫免徵收房產稅的範圍:

l.各級黨、政、軍(警)機關自用的房產,經黨中央、國務院或其授權的部門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社會團體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包括實行全額和差額預算管理單位自用的房產,不包括已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寺廟、教堂、公園自用的房產以及保護、管理名勝古蹟所用的房產(不包括附設的商店、餐廳、旅社、照相館、影劇院、茶社等營業用房)。

4.屬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對營業和居住用房不易劃分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按使用情況核定比例徵收)。

5.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自用的房產。

6.經有關部門鑑定,毀損或危險不堪居住並,已停止使用的房產。

7.孤老、殘疾、烈屬從事小型工商經營的自有房產,以及聾、啞、盲、殘人員占人員總數35%以上的工廠的房產。

8.可作為房屋使用的人防設施。

9.房管部門(公司)每平方米收取六分錢以下月租金的房產。

10.微利和政策性虧損企業無力繳納本稅的房產。

11.企業停產、停辦、撤銷後,閒置未用的原有房產。

12.事業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後,從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徵房產稅三年。

以上9、l0、11、12項須事先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徵或暫免徵房產稅手續。

(二)企業的職工住宅,暫減牛徵收房產稅。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劃分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定。

(三)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稅務管理體制經過批准,酌情減免房產稅。

第八條企業不付租金使用免稅單位的房產,應繳納房產稅;免稅單位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計徵房產稅。

第九條免稅單位和應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不易劃分產權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雙方佔用情況,確定應稅單位的徵稅額。

第十條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房屋使用不滿一年或享受免稅照顧以後恢復徵稅時間不滿一年的,應按月換算計徵,超過千五天的按全月計算,不滿十五天的免予繳納。

第十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一併施行。一xx二年十月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釋出的(湖北省城市房地產稅稽徵辦法)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