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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01W

隨著資本市場的日益完善,讓技術交易與資本市場融合,也成為技術經紀人的又一能力需求。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是什麼內容呢?下文是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
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交易,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涉外以及涉港澳臺技術交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是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

第四條 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加強服務,鼓勵、支援開展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交易活動的規劃、協調和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技術交易活動的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與技術交易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技術交易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技術交易

第七條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技術交易。

第八條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採取舉辦技術交易會、洽談會、資訊釋出會、科技集市、常設技術市場以及技術中介服務等多種渠道,以技術招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以及組織科研生產聯合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政府鼓勵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技術交易。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各級科技計劃專案均可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

第十條 政府採取措施,支援和保護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技術交易。經認定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的交易,屬於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以承包方式訂立的合同,根據其實質內容認定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合同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為技術交易提供技術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該技術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其在技術交易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他人允許,不得以他人的技術成果進行交易。當事人一方明知或者應知另一方非法佔有他人技術成果與之進行技術交易,視為侵害他人技術權益。

第十三條 技術交易專案的價款、使用費用或者報酬,由當事人商定;也可以經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由當事人議定。

第十四條 技術商品的廣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技術專案的擁有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必須與有關技術檔案、技術鑑定證書等證明材料一致。廣告的經營者和釋出者不得設計、製作、代理和釋出內容不實、證明檔案不全的技術商品廣告。

第十五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技術權益;

(二)竊取他人技術祕密;

(三)假冒專利技術;

(四)做虛假廣告、宣傳;

(五)串通招標、投標;

(六)以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從事技術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可以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登記。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是否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合同成立後需要進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關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二十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書面合同檔案和相關附件。

當事人應當將認定後的技術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情況複雜的最遲不超過三十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對經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技術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字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除收取經物價部門核定的合同登記工本費外,不得收取管理費和其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章 技術交易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服務是指提供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諮詢服務、技術交易法律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資訊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客觀、真實、科學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章程和服務規範;

(二)有與服務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資金、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具備的條件。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從事中介服務的,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接受培訓,取得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範圍內,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政府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依法保護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權益。技術經紀人應當依法取得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章 技術交易鼓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企業單位支付的技術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攤入成本。

事業單位支付技術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可以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者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的,可以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三十條 從事技術交易的技術供方憑技術合同的登記證明,可以從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金額,用於獎勵有關人員。

購入新技術的企業,可以從採用新技術而增加利潤之日起一年內,從新增利潤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金額,用於獎勵有關人員。

第三十一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當事人,簽訂的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證明後,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提供虛假技術或者侵佔他人技術成果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計、製作、代理和釋出內容不實、證明材料不全的技術商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偽造、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登記,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涉及稅務違法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訂立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的,可以參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登記,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有什麼變化

一、第九條第一款“招標、投標應當按照平等、擇優、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修改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

三、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 “當事人應當將認定後的技術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

五、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從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經紀、諮詢、評估、資訊等活動”,修改為“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六、刪去第三十條。

七、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當事人,簽訂的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後,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