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39W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目前我國農村經濟中較為基本和常見的經濟和服務組織,從改革開放至今,不同型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下文是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
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組織化水平,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由社員自願聯合成為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範、強化扶持、提升素質的原則,支援農民、社會團體和企業等加入或者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社會各類組織和個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指導服務體系,制定符合發展要求的扶持政策。

第五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扶持、服務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市場與質量監督、稅務、商務、工業和資訊化、國土房管、人力社保、水務、金融、交通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六條 農民從事下列活動的,依法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種植、養殖、捕撈生產;

(二)農產品銷售、加工、貯藏和運輸;

(三)農業機械作業及維修服務;

(四)農業科技推廣服務;

(五)農村家庭手工業;

(六)農業休閒觀光和鄉村民俗文化旅遊;

(七)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其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第七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制定章程,規定出資、業務範圍、盈餘分配、入社退社等事項,並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為其成員提供以下基本服務:

(一)組織採購種子、肥料、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

(二)按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

(三)組織開展生產技術培訓和提供市場資訊;

(四)組織產品運輸、貯藏和銷售。

第九條 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從事農業生產的本市非農業戶籍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租合同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承租證明,可以申請加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並計入農民成員比例。

第十條 農民可以跨區域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一條 鼓勵下列單位和個人作為發起人,依法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和農業技術服務組織;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基層供銷合作社;

(四)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

(五)農業科技人員;

(六)致力於農業發展的其他組織和人員。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領辦創辦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以貨幣出資的,其出資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記入成員賬戶。

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其出資額由成員大會評估作價後記入成員賬戶。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組織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出資方式,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盈餘分配辦法,由其章程規定。

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分配的,返還比例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理事長及主要管理人員可以按照本社年度經營狀況及其貢獻情況,由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其分配額或者適當提高其分配額。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出資方式,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與成員沒有產品或者服務交易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成員出資比例分配盈餘。

第十五條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開展合作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組建聯合社,依法登記,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支援政策。

第十六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產品加工、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認證、技術推廣、資訊服務、成員培訓等活動,以及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會人員、輔導員的培訓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國土綜合整治、水土保持、標準化農田建立、農業產業化等支援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專案,應當優先選擇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國家支援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專案,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該專案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並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標準,評審認定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並優先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會人員和輔導員定期免費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

第二十條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和其他管理、技術人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農民專業合作社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的科研和推廣專案納入科技計劃支援範圍,優先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科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引進新品種、應用新技術的專案優先立項,並補助相關費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科協等組織,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相應技術諮詢、科普宣傳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農村信用體系和信用資訊平臺,組織其參加信用等級評定,建立信用檔案。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政府表彰或者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提高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援和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業訂單、農用生產設施、農業機械、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開展聯合授信,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貸款貼息。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設立或者扶持的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和推廣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的相關保險業務,在農產品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和農業機械作業等方面,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保險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組織本社成員開展內部封閉執行的資金互助,為本社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援,並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成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銷售非本社成員同類農產品不超過本社成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下列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

(二)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三)與本社成員簽訂農產品和農資購銷合同;

(四)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所得;

(五)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配種、疫病防治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七)國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初加工、倉儲、冷藏的用水用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農業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場、工廠化作物栽培等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和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農產品加工、倉儲、辦公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整車運輸符合國家《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免收通行費。混裝其他農產品不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或者車廂容積百分之二十的,比照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車輛執行。

第三十二條 商務、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向企業、學校、社群直供直銷農產品,對所需運輸工具、經營場所等投入給予補貼。

鼓勵和支援超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商業企業在市場資訊、加工包裝技術、儲運、產品價格、攤位費收取等方面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和優惠。

第三十三條 工業和資訊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資訊化建設。

引導、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網上交易。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網上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標準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申領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名優農產品商標,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品牌。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開展農業標準化生產,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質量安全臺賬,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自律性檢測檢驗制度,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實行財務公開,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向成員公佈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本社成員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破產,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益保護情況納入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範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費用、攤派勞務,不得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農民的負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員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或者侵佔、挪用、私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以及侵犯其成員生產經營自主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並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專亞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徐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