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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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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在世界經濟舞臺上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下文是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擴大城鄉就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生產經營規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引導、支援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發展方向的需要,確定重點扶持的產業和行業,監督、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對全市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督促檢查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

發展改革、工商、規劃、國土房管、人力社保、科技、財政、金融、稅務、經濟和資訊化、商務、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法保護中小企業享有的自主經營權,維護其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中小企業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社會責任,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人力資源、合同管理、智慧財產權等制度

第七條 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訴求,為中小企業提供資訊、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等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八條 鼓勵和支援境內外的組織、個人在本市依法創辦中小企業。

凡是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享有平等的進入權,任何部門不得設定附加條件。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節能環保型等中小企業,支援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援創業培訓機構,對有創業意願和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開展創業輔導和培訓。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學校開展創業教育,設定創新創業輔導課程,設定模擬創業平臺。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組織開展面向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等群體的創業諮詢、創業培訓,增強其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第十一條 外地人員來本市投資創辦符合本市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中小企業,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戶籍、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事宜。

第十二條 對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財稅、融資、擔保、勞動保障、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優惠。

第十三條 小型微型企業在創辦期和創業輔導期從事鼓勵類行業需要貸款擔保的,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提供擔保。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規劃、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用地指標。

鼓勵各類資本在重點產業集聚區和功能區以及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閒置商務樓宇和工業廠房等,建設、改造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

第十五條 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應當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專案策劃、技術支援、融資擔保、商務代理、法律政策諮詢等服務。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進入各類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功能區和商務樓宇、商品交易市場等產業集中區,併為其聚集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中小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辦理。

第三章 資金支援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公共服務平臺、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資訊諮詢、管理培訓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等事項。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本區域中小企業的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支援企業發展其他專項資金的統籌,支援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援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或者通過其他渠道融資。

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中小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對中小企業進行上市輔導,提供相關政策支援和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援民間資本、境外資本在本市依法設立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或者機構,引導其投資、支援中小企業發展。

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投資中小企業,支援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支援金融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支援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援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引導中小企業及各類社會組織出資設立或者參與互助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可以為其成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申請資金補貼等政策支援。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對其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生產裝置、車輛等固定資產以及登記的無形資產,可以依法設定抵押、質押,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進以信用資訊徵集、信用評價、信用培育、信用擔保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資訊徵集和共享機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資訊查詢服務。

第四章 創新推動

第二十五條 本市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支援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增強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智慧財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或者國內外專利提供指導和服務,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六條 鼓勵中小企業開展創新活動,加大科技研發投入,開發和應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裝置,開發研製新產品,創新企業管理。

對中小企業自主研發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給予一定資金支援。

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攤銷。對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規定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支援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享受資金扶持、人員培訓、科技政策、金融服務、市場開拓、公共技術服務等方面政策優惠和資訊支援。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資訊、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培訓、技術轉讓等服務。

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技術研發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市級以上研發機構的,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資金補貼。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其科研設施和裝置、科學資料等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遴選優秀教師和科技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培訓、指導和技術服務。

鼓勵本區域內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進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援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和專案交流合作,開展關鍵技術聯合攻關,加快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現有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者實施產學研合作專案,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稽核,享受資金補貼支援。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有條件的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等產業集聚區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

第五章 轉型升級

第三十二條 鼓勵中小企業通過以下途徑轉型升級:

(一)加大技術改造投資力度,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現有生產裝置、裝備進行改造;

(二)引進、吸收、整合應用國內外先進適用技術、智慧財產權、管理方法;

(三)由傳統制造企業向現代服務企業轉型;

(四)開展設計創新,加快產品升級換代和品牌建設;

(五)開展人員培訓和管理創新,強化智力支援和人才保障。

中小企業通過以上途徑轉型升級,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資金等支援。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援各類產業集聚區改造升級公共設施和服務平臺,創新管理機制,提升吸納和承載中小企業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支援重點,推動中小企業整合、集約、叢集發展:

(一)培育引進龍頭骨幹企業,引領帶動中小企業發展;

(二)鼓勵支援企業間加強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營銷服務等全產業鏈的系統改造和協同創新;

(三)建立集體商標,發展區域特色和品牌;

(四)支援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援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等技術改造專案,實現綠色、迴圈、低碳發展。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監督中小企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等法律法規,對嚴重超標排放汙染物的中小企業,應當依法責令關停,促使其兼併重組、有序退出。

淘汰落後產能騰出的國有土地,應當依法優先供給科技型中小企業、龍頭專案、創新研發中心等建設。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七條 支援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制度。對納入政府採購的專案,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公開發布採購資訊,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

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每年政府採購計劃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比例份額,安排面向中小企業的訂貨合同和服務協議,並逐步擴大比重。

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產品可以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型微型企業佔聯合體份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價格扣除。

第三十八條 支援引導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等商務活動;鼓勵有條件的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利用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境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參加上述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以政府名義主辦或者政府委託主辦的展覽展銷活動,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定比例的展位或者展館,並適當降低中小企業參展費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援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支援其產品、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應用。符合條件的,經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認定,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引導中小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與大企業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係。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搭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協作活動平臺,支援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支援中小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落實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中小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內外標準認證,提升其產品和服務質量,建立自主品牌。

第四十二條 引導中小企業利用資訊科技提高研發、製造、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中小企業應用電子商務平臺和公共資訊平臺開拓國內外市場。

鼓勵和支援資訊科技企業開發和建立行業資訊科技應用平臺,為中小企業資訊化提供軟硬體工具、專案外包、工業設計等服務。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路建設,集聚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及時便捷服務。

政府主辦或者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應當向中小企業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的服務。

第四十四條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收集、彙總國家和本市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扶持措施、行業動態、辦事程式、專項資金等方面資訊,並集中在中小企業資訊網站上釋出。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資訊。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援創業指導、投資融資、技術、法律、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諮詢、職業技能培訓等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增強服務功能,引導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制定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統計指標和統計方法。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統計指標資料的採集和動態監測,及時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為政府決策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十七條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小企業年度發展報告,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行業分佈及發展動態、服務環境建設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專案、標準和範圍,對中小企業增設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改變計費方式。

任何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實施變相收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權影響佔有或者使用中小企業財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指定服務或者提供贊助。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權影響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訂購報刊圖書或者參加考核、評比、達標、研討、培訓等活動。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小企業維權機制,完善受理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辦理程式和方式,及時辦理並給予答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失職瀆職、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同時廢止。

中小企業發展狀況

面臨問題

近幾年,由於勞動力、資金、原材料、土地和資源環境成本不斷攀升, 人民幣總體處於升值通道,中國已經逐步告別低成本時代。對於依賴 “成本驅動”,並處於全球產業鏈低端的中小企業而言,做實業變得越來越難,特別是面對發達國家“再工業化”的新趨勢,中小企業將面臨新的衝擊。

事實上,中小企業感到實業難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傳統制造業利潤被成本上漲因素抵消殆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保持了高速增長,其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勞動人口占比持續上升,這不僅為中國經濟發展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供給,也通過高儲蓄率保證了資本存量的不斷增加。但這一增長動力在20xx年之後開始弱化。20xx年前後,中國東南沿海出現了低端勞動力供給緊張的問題,製造業成為“用工荒”的重災區,隨後一些中部地區如湖南、河南等農村勞動力的流出省份,也出現了用工緊張的現象。

發展趨勢

從趨勢性的角度來看,跨越“劉易斯”拐點之後的勞動力成本上升和金融屬性推動的大宗商品原材料價格上漲,形成中小企業利潤水平的長期擠壓效應。20xx年初,阿里巴巴曾對江蘇、廣東、湖北、吉林和四川五省588個製造業企業進行抽樣調查,調查資料顯示,原材料在總成本佔比最高,超過了62%,其餘依次是銷售、人工和財務成本,佔比分別超過13%、12%和4.5%。原材料和人工成本在20xx~20xx年間呈不斷上升趨勢,原材料成本佔比從20xx年的63.1%升至20xx年的64%,人工成本佔比升幅略快於原材料成本佔比,從11.1%逐年上升至12.3%。

中國中小企業承擔著高稅收負擔是個不爭的事實,無論從名義稅負、巨集觀稅負,還是實際稅負來看,中國中小企業稅負都偏重。中國名義稅負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等。中國中小企業稅收佔銷售收入的負擔率為6.81%,高於全國各類企業6.65%的平均水平;稅收佔資產總額的負擔率為4.9%,高於全國1.91%的平均水平。過重的稅負不但增大了企業的負擔,而且降低了企業的投資能力和競爭能力。

地位

1、中小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重要地位,正逐步成為發展社會生產力的主力軍;

2、在農村經濟中處於主體地位;

3、中小型企業是大型企業不可缺少的夥伴和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