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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4.94K

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下文是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執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對社會提供服務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應當堅持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教育、防範和依法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援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資訊化行政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是本轄區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並建立健全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機制。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交通、財政、水務、林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根據需要建立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組織,設定群眾護線員。

第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電網建設和改造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力空間佈局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區、縣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電力空間佈局規劃有效銜接,對規劃電力設施和電力高壓走廊用地進行控制和預留,相關規劃調整涉及電力設施時,應當徵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項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設立並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誌,按照國家規範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第八條 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恢復電網執行和電力供應。

第九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電力企業舉報。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三十米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地區、車輛和機械頻繁穿越地段以及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杆塔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其他地段的警示標誌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五百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確需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按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並徵得當地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報經公安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風力及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場所、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計量裝置、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在變電站圍牆向外延伸三米的區域內,搭建建築物、開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執行;

(五)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

(四)利用杆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

(五)在杆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線上的器材;

(七)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掘魚塘、水池,垂釣;

(三)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四)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

(五)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荒;

(六)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竹子,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高度超過四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四)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五)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六)其他可能危害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作業或者活動。

第十八條 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基礎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通往杆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於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二)不得影響杆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築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佔電力設施建設專案依法徵收的土地;

(二)塗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四)其他阻撓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查電力設施及保護區域,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二十一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對其他設施予以遷移或者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人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及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樑、涵道、管線等設施後於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擅自埋設其他管道。

鋪設其他管道應當儘量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遇有交叉通過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執行安全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人協商搬遷;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增加杆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農作物、林木相互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作業中,損害農作物或者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議,對需砍伐、遷移的樹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手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補償。

(二)在既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林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補償。

(三)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離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處理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對林木先行採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處理措施,事後應當在五日內到市容園林、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受理、查處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

區、縣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巡查隊伍,發現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電力設施遭受破壞現場進行調查;

(二)查閱、調取和複製有關資料;

(三)調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四)採用錄音、錄影、拍照、筆錄、檢測等手段收集證據;

(五)對涉嫌破壞電力設施人使用的工具、裝置和有關資料先行登記儲存。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相關的投訴和舉報,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尚未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並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拒不停止作業、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因玩忽職守造成電力設施損壞,導致電力執行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

保護電力設施不能僅靠費時費力的人工檢查,更多的時候需要一定技術手段加入。

20xx年開始,廣東電網東莞供電局引入無人機消除電力設施上的安全隱患。如高壓線上懸掛的漂浮物。

隨著科技發展,越來越多的新裝置也加入電力設施保護行列。在美國,北美電力可靠性委員會(NERC)則更青睞視訊監控。

然而,科技進步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資訊保安隱患也成為擺在各行各業面前的“定時炸彈”,而屬於電力行業的那個“定時炸彈”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烏克蘭電力公司的網路系統遭到黑客攻擊,帶來烏克蘭西部地區大面積停電。

四川成都電子科技大學資訊保安專業博士生導師範明鈺分析:“對於電力網路,資訊保安隱患是全球性問題,中國也有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黑客入侵對電網的危險可能並非停電幾小時的問題,還可能涉及資訊洩露、交通混亂等。”

在烏克蘭電網事故之前,國內電力企業已採取行動以預防資訊保安問題。

Frost&Sullivian諮詢公司電力能源高階經理曹寅介紹,國內電力網路通訊一直採用專線通訊,而非網際網路通訊。

烏克蘭電網事故是全世界有史以來首次因網路攻擊導致停電,引起各國政府與電力公司的密切關注。因烏克蘭事件,美國聯邦調查局與國土安全域性共同組織名為“烏克蘭黑客攻擊:對美國機構管理人的啟示”巡迴講座,以教育各地的安全人員、能源主管與地方政府官員。

林伯強則認為,“資訊保安問題是全球性問題,中國不可能獨善其身。對於電力系統,它是新的問題,國外跟國內都需要一個學習的過程,去做全新的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