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依據理念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55W

新修訂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已經向各界徵求意見,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關於《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依據理念,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依據理念

自國務院法制辦6月29日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全文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紛紛提出意見建議。其中不乏一些建設性意見,但也有一些討論超出了徵求意見稿文字範疇,上升到《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依據的理念層面。因此,有必要釐清相關理論和政策原則。

多元一體,互為條件

在漫長的歷史程序中,我國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慼與共,形成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格局,共同推動了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在筆者看來,多元與一體應是辯證關係,彼此互為前提和歸屬。如果沒有多元,就不可能有一體。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多元都是一體之源,也是其基礎。尤其是在多民族國家,多元更是一體保持活力的重要來源。中國的歷史反覆證明,正是多元之間的互動,多民族的王朝和帝國的一體才能夠獲得不斷的發展動力。越是大範圍、大規模的互動,越能帶來新的、更大的飛躍。古代如此,今天也是這樣。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強調,“多民族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國發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因此,我們不能將多元與一體對立起來,或將其分出輕重,因為這兩者都很重要,都應珍惜。

各國國情不同,處理和解決民族問題的政策自然也不同。歐洲的文化多元政策已經失敗,但歐洲的多元文化政策主要針對移民。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弄清楚:一是歐洲照搬加拿大等新大陸移民國家的多元文化政策,本身就存在水土不服的問題,失敗在所難免。但歐洲的失敗並不意味著政策本身的失敗,其發祥地加拿大等國還是一再強調要堅持多元文化政策。何況不管是歐洲的失敗還是新大陸的堅持,其政策所針對的是移民,而移民與我國的少數民族根本不同。況且,我們從來也沒提出要推行什麼多元文化政策,人家的失敗與我們何干?二是歐洲興起多元文化政策失敗論的時候,歐洲各國針對本土少數民族的政策還在推進。從北歐國家對其原住民——薩米人的政策,到義大利等國對少數民族實施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英國識別出新的“民族”——康沃爾人,到老牌“民族國家”法國對布列塔尼亞等民族的日益寬容,歐洲各國的民族政策呈現越來越寬鬆和包容的態勢,甚至英國還同意蘇格蘭就獨立問題進行公投。至於美國的“熔爐”論——這是美國早已放棄的理論,甚至美國會通過決議要政府為當年的“熔爐”政策對印第安原住民等進行公開道歉。歷史早已翻開了新的一頁,某些人還將歷史博物館裡作為教訓的傷疤視為寶貝。這是給人家傷疤上撒鹽,還是希望重蹈覆轍?

中華民族、中華文明有著強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這種“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是“絞肉機”,並不是通過“融化”使得原來的文明幾乎消失殆盡。歷史已經反覆證明,中華文明的生命力並不在於其對多樣性“一網打盡”的強大上,而在於其海納百川的包容上。歷史上那些曾經豐富多彩的“原來的文明”遠沒有被消失殆盡。拿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漢民族來說,她之所以成為“世界第一”,首先必須歸功於這種包容性。直到今天,漢族雖然實現了同文,但其內部的方言多樣性、風俗多樣性也許是世界之最,這其中可能就包含著很多“原來的文明”吧。因此,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民族層面,我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並不在於讓多樣性消失殆盡,而是讓其在一體中實現完美的共生。

正確處理多元與一體的關係是當今世介面臨的一大主題。正確的選擇應是擺脫不分孰輕孰重決不罷休的慣性思維,堅持辯證法,在互為條件、互為起點和歸屬的互動中,實現多民族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也應成為貫穿《條例》的一條主線。

現代平等觀的真諦——包容

平等概念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有不同的含義,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從古代的亞里士多德到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密爾、托克維爾,他們所講的平等並無大的變化,大體上是指同等人之間的平等,言外之意是不同等的人之間是無所謂平等的。亞里士多德將此表述為:“相類似的事物應受到相類似的對待。不相同的事物應依據它們的不同而受到不相同的對待。”到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這種只有同等人才能享有平等的理念被套用在民族關係上,自然,不同民族之間也就無從談起什麼平等。密爾認為,所謂的代議制只能在民族成分同質的國家即所謂的民族國家才有可能。至於已經有的異類民族,除了同化別無選擇。基於同樣的認識,當托克維爾對美國的民主大加讚美的時候,對其多種族尤其是黑人問題的未來也是相當悲觀的。這些都屬於簡單平等或絕對平等的範疇,其要點是把一種平等絕對化,並以此取代其他所有的平等。馬克思主義衝破了這種簡單、絕對平等的侷限,使平等開始具有複合、包容的屬性,為多民族國家的民族能夠享有平等、實現共生打下了理論基礎。在馬克思主義的影響下,通過社會主義的廣泛實踐,多民族條件下的民主政治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複合平等、包容性平等已經成為現代平等的重要內涵。很顯然,要說起現代平等,民族平等因其複合、包容屬性而成為重要標誌,而否定民族平等恰恰是因為還停留在簡單絕對的“老式”平等範疇,這顯然已經過時了。

至於將各民族成員與其民族剝離開來而只是作為公民個體的平等,即與民族無關的平等,實際上就是否定民族平等。我國憲法在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時候,接著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這就是說,肯定和強調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讓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和行使自治權,使用和發展民族語言文字,自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等,都是憲法規定的民族平等權利。這些規定並不與各民族的公民權利發生衝突,而是互為補充,使多民族國家的公民權利在內容上更加豐滿,在實踐上更具活力了。

少數民族要融入現代城市生活,現代城市也要在成為各民族共同家園的同時,打造出新的城市文化。但這種文化並不是要將各民族原有的文化統統融合掉。放眼當今世界,凡是富有朝氣和活力的城市,普遍都顯示出海納百川的包容性,將不同來源、不同特點的外來文化都吸收進來。在此過程中,確有外來少數民族如何適應城市生活的問題。如學習和遵守城市生活必需的法律秩序,瞭解和尊重城市文化等。這也是外來少數民族作為初來乍到者的生存需要。但是,外來人在城市的嵌入過程並不是完全無序的,而是沿著一定的文化渠道進行。如投親靠友的常用渠道,使這種嵌入不僅僅是個人行為而具有一定的文化意義,併為城市增添新的活力。相反,如果將現代城市僅僅理解為“絞肉機式”的熔爐,只想容納作為個體的民族成員,而拒絕其文化意義,力求對各種外來文化一網打盡,就堵死了現代嵌入的主渠道,到頭來也使熔爐無法發揮作用。

關於優惠和照顧,這的確是富有爭議的概念。無論是優惠還是照顧,即使對受益方來說也是一種歧視,可以說是對其尊嚴的不尊重甚至是蔑視,而對另一方即對多數人的逆向歧視也同樣很明顯。正因為這樣,現代國際法早就把優惠也列為一種歧視而不再提倡。但國際法同時規定:“專為使若干須予必要保護的種族或民族團體或個人獲得充分進展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以期確保此等團體或個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權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視為種族歧視。”這就是說,我們應當將這種優惠和照顧看作是少數民族作為公民理應享有的權利、是國家經營多民族家園應盡的義務。這樣不僅不會造成民族隔閡,反而能夠增強各民族之間的相互瞭解,提高國家的凝聚力。就少數民族而言,能夠感受到多民族家園的溫暖,從而增強對國家的認同;就主流社會而言,能夠更好地理解多民族國家的國家屬性和特點,更加自覺地包容不同民族和文化,從而進一步增強多民族國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當然,國內外實踐也反覆證明,這裡的關鍵是國家的導向和主流社會的包容。

不同文明應共生共榮

今天,包括伊斯蘭世界在內的全世界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極端主義挑戰。這裡面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點很清楚,即是全球化程序中東西方發展差距的拉大、西方對伊斯蘭文明的妖魔化,以及阿拉伯世俗政權的自身發展因外來介入而遭到破壞,從而不斷為極端勢力提供繁殖沃土。事實上,伊斯蘭教的復興甚至包括一些極端勢力的超常發展,既是對外來打壓的反抗,即“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的現實寫照,也是其內在的世俗化程序遭到破壞而為極端化提供社會沃土的結果。從文明互動的角度來說,這也是世界各文明發展不平衡所演化出來的非對稱互動的反應。我們應對伊斯蘭教復興的背景進行歷史和現實的深刻分析,而不是跟著西方對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文明妖魔化的步伐,甚至與其遙相呼應,將其確定為我們的敵人。

如果聯絡到“一帶一路”的戰略,更應當警惕這種妖魔化伊斯蘭文明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一帶一路”戰略是在全球化新格局下歐亞大陸之間的互動,是在東方的儒家、佛教文明與西方的基督教文明之間搭起時代之橋,以求實現全人類、各個文明的共生髮展。然而,翻開世界地圖可以發現,從東方到西方,如果離開廣大的阿拉伯世界即伊斯蘭文明,一切都無從談起。不僅今天如此,反觀整個人類文明史,阿拉伯和伊斯蘭文明在各大文明的互動歷史中,始終扮演著重要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當歷史翻開新的一頁,儘管有文明衝突論等一些主張唱衰各大文明之間的和諧共生,中國卻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高度提出“一帶一路”的戰略思路,為東西方互動,尤其是為伊斯蘭文明在人類各大互動中可能發揮的正能量,提供了戰略思路和現實可能性。很顯然,在這樣的戰略格局中,處理好與阿拉伯和伊斯蘭文明之間的關係,實現與其共生共榮,是全面佈局“一帶一路”戰略的前提和保證。

民族工作特殊論

不論是民主革命時期,還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民族工作都存在著特殊性。在筆者看來,強調特殊就是強調實事求是,把握工作物件的特殊性。中國共產黨一貫強調和堅持實事求是,防止工作中的“一刀切”。任何社會工作由於其工作物件的不同,都有其特殊性,都應講自己的特殊論。民族領域的特殊論只是諸多特殊中的一種。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特別提出和規定“民族”的內容,就體現了國家基本法層面上對這種特殊性的承認和肯定。只要有民族存在,只要做民族工作,這種特殊性就將一直存在。這也是做好民族工作,建設好多民族國家的內在需要和前提。

當前,圍繞著黨和國家現行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出現一些質疑和否定的聲音,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宣傳教育工作的不足。做好民族工作,關鍵要得到主流社會即漢族社會的廣泛瞭解、理解和支援。但是,長期以來,在對廣大幹部群眾,尤其是廣大漢族幹部群眾進行黨的民族理論政策教育方面還有很多不足。很多漢族幹部群眾缺乏對於黨的民族理論政策的基本認識和了解。而在另一方面,少數民族幹部群眾因其天然的聯絡,更多地瞭解這些民族理論政策。應該說,由此形成的認知差異甚至對立,已經對現實的民族工作形成了嚴峻挑戰。其次是研究宣傳工作相對滯後。當我們還習慣於“優惠”“照顧”等傳統的概念體系時,實際上不僅影響了對黨和國家民族理論政策進行全面準確而富有時代感的解讀和宣傳,也影響到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健康發展。最後是在有關民族事務重大問題上確立和捍衛憲法權威。黨和國家的民族理論政策早已得到憲法的確認,是絕對不容置疑,更不能否定的。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各種雜音到處氾濫,有的甚至得到“充分”的表達。無論是從法治國家建設的視角來看,還是從民族關係健康發展的需要來看,都是很不應該的,應該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總之,民族工作說到底是個特殊的工作。無論是過去講的分類指導,還是現在強調的差別化政策,都是這種特殊論在不同時期的具體表現,我們必須一以貫之,堅持到底。

一、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城市民族工作,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保障城市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適應城市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適應城市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二、 將第三條修改為:“城市民族工作堅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加強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群環境,促進城市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城市民族工作堅持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

三、 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務院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協調機制。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民族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加強領導,統籌安排。

四、 將第五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適應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開展少數民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適應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人民政府對於發展適應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的資金,可以根據財力給予適當照顧。

五、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視。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關於民族歧視的投訴和舉報。”

六、 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錄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曉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選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招收少數民族職工。

七、 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提高少數民族教師隊伍的素質,辦好各級各類民族學校(班),在經費、教師配備方面對民族學校(班)給予適當照顧,鼓勵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並根據當地少數民族的特點發展各種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加強對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領導和支援。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提高少數民族教師隊伍的素質,辦好各級各類民族學校(班),在經費、教師配備方面對民族學校(班)給予適當照顧,並根據當地少數民族的特點發展各種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義務教育後階段的少數民族考生,招生時給予適當照顧。

八、 刪除第十條。

*第十條 信貸部門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物件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貸款額度、還款期限、自有資金比例方面給予優惠。

九、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物件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企業以及生產經營少數民族特需商品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對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企業以及生產經營少數民族用品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

十、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物件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企業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十一、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實際情況,加強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聯絡和協作,建立跨地區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機制。”

十二、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數民族平等進入市場、融入城市。”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進入本市興辦企業和從事其他合法經營活動的外地少數民族人員,應當根據情況提供便利條件,予以支援。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

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

十三、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少數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便利和幫助。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社群民族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少數民族流動人員參與社群生活,促進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

“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根據實際需要,依託社群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基層服務管理工作站。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社群應當配備民族工作聯絡員。”

十四、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支援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網點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清真飯店和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供應網點,並在投資、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十五、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清真食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十六、 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勵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條件,設立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化館(站)、圖書館。

十七、 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建立民族醫院、民族醫藥學研究機構,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科學和醫藥產業,培養少數民族醫藥專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建立民族醫院、民族醫藥學研究機構,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科學。

十八、 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應當按照城市規劃,保護具有民族風格的建築物。”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應當按照城市規劃,保護和建設具有民族風格的建築物

十九、 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建立活動,對於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對於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建制鎮的民族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二十一、 刪除第二十九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