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25W

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築能耗,提高建築能效,不但有利於促進節能減排,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而且是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下文是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
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築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築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築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市容、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築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築節能市場,健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築,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建築節能示範工程。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並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支援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築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專案的推廣等。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築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採用建築節能措施。

本市建築工程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築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的節能,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築應用,建築用能系統執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築等內容。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築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節能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築應用、建築用能系統執行等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築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

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築節能材料、裝置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築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築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下列民用建築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一)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

(二)申請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獎項的建築;

(三)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

(四)申請國家和本市示範工程的建築。

第三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物的佈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建築節能資訊。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等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審查的資料中應當包括建築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當設定建築節能設計專篇,並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民用建築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供熱系統調控、室內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包括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資料採集傳輸裝置。

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的設計檔案,應當包括供熱計量及其資料採集傳輸裝置。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裝置進行查驗,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並記錄查驗、檢驗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節能管理,採取措施降低建築施工能耗,並定期向統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築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裝置,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檔案;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分項、分部工程,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築能效測評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節能檢測、檢驗,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新建建築的採暖、製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採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專案,不得使用以粘土為原料製成的牆體材料和砌築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資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辦理產品保險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裝置。

第四章 綠色建築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特點,制定本市綠色建築設計、施工、評價等標準和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 本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新建居住區,新建城鎮等民用建築,推行綠色建築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築建設專案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市綠色建築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築專案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築相關標準,保證綠色建築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綠色建築專案的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執行綠色建築相關標準,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綠色建築專案的設計檔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第三十二條 綠色建築專案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綠色建築專業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築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築評審。

第三十三條 綠色建築專案投入使用一年後,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標識。

第三十四條 被國家確定為綠色建築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第五章 既有建築節能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既有建築的能耗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統籌組織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年度計劃,並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築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並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實施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並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利用。

第三十七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內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通風系統、照明裝置和熱水供應設施等。

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和資料採集傳輸裝置。

第三十八條 舊樓區綜合改造、房屋修繕、建築結構改造以及外簷翻修等專案,應當同步進行相應的建築節能改造。

第三十九條 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建築所有權人、供熱單位等共同負擔。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共同負擔。

商場、酒店、寫字樓等既有商業性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擔。

第四十條 既有公共建築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節能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建築用能系統執行節能

第四十二條 民用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正常執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居住建築的供熱單位還應當加強建築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採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民用建築執行能耗監管資訊系統,對建築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資料採集、監測。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電、用熱、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和資料採集傳輸裝置正常執行,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築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築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系統的用能效率。

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居住建築供熱能耗指標和公共建築用能定額。

建築執行能耗高於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築的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採取相應措施提高執行能效。

第四十六條 公共建築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築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用建築執行能耗低於定額或者指標的,低於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具體交易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用能執行的科學研究,釋出建築用能指導資訊,對建築用能單位相關人員予以培訓和指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檢查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檢查民用建築用能分項計量、資料採集傳輸和能源審計實施情況;

(三)檢查建設工程節能管理措施執行情況;

(四)檢查新建建築節能工程和節能改造工程實施情況;

(五)負責民用建築執行能耗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民用建築用能統計和能耗調查,組織建築節能技術培訓和指導;

(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建築節能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九條 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有權進入建築物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築節能有關的資料,對於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執行能耗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築節能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或者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建築節能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重新組織驗收的,處以建設專案節能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設計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的;

(二)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不設定建築節能設計專篇的;

(三)新建公共建築不設計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資料採集傳輸裝置的;

(四)新建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不設計供熱計量及其資料採集傳輸裝置的。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築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建築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回虛假報告,停止其六個月內在本市從事建築能效測評活動,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建築能效測評機構的資格認定

第五十七條 建築執行能耗高於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築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20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建築節能的意義

建築節能是關係到我國建設低碳經濟、完成節能減排目標、保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環節之一。要想做好建築節能工作、完成各項指標,我們需要認真規劃、強力推進,踏踏實實地從細節抓起。

建築節能工作複雜而艱鉅,它涉及政府、企業和普通市民,涉及許多行業和企業,涉及新建築和老建築,實施起來難度非常大。在建築節能的初期推進過程中,我們定要付出精力、成本和代價。從這幾年的實踐效果看,僅靠出臺一些簡單的要求、措施和辦法,完成建築節能任務和指標很有難度,這就需要我們再思考,進行比較充分、細緻、深層次的研究,找出其癥結所在。

對於新建建築要嚴格管理,必須達到建築節能標準,這一點不能含糊;對於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要力度大、辦法多,多推廣試點經驗,採取先易後難、先公後私的原則。在房屋建造過程中,建築節能要重點解決好外牆保溫、窗門隔溫等問題,很多建築漏氣都出現在這方面。另外,能利用太陽能的建築應最大限度地使用這一資源,並在設計過程中實現太陽能與建築一體化,增加建築的和諧度和美觀度;全面推行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系統,大力推進廢舊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的回收利用,使資源能夠得到充分利用。

對於新建建築,只要法制健全、標準配套、支援政策對路,基本上能夠達到50%的節能標準。但是,要推廣65%或75%的節能標準,許多城市還存在難度,需要在建築保溫材料管理和技術標準的要求方面加大措施;對既有建築改造和供暖設施的分戶改造難度更大,需要統籌考慮、分步實施,並且由財稅政策支援,給予一定補貼,使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推進速度加快。要實現新建建築全面達到節能標準,不能留有縫隙;既有建築實現逐步改造,要按照先公共建築、商業建築,後住宅的順序進行,也就是首先改造相對容易的建築,然後逐步解決比較複雜的住宅節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