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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暫行辦法全面解讀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9K

2P網貸,又稱P2P網路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面對頻出的事件,大家覺得怎樣才能更好的對P2P進行管理呢?就等小編來告訴大家吧!

p2p網貸暫行辦法全面解讀

P2P網貸監管暫行辦法最全解讀

1、銀行存管逼退九成平臺

根據《辦法》,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銀監會同時透露,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儘快釋出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資訊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儘管業內對此已早有預期,但從這兩年P2P與銀行對接資金存管的進度來看,業內人士也頗為灰心。一度寄希望於該要求有所放鬆,但目前來看這已將成為一道硬門檻。

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臺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臺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臺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臺有24家。

而據銀監會不完全統計,截至到20xx年6月底,國內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有2349家,以此來算,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不足3%,97%的平臺面臨轉型或出局。

2、貸款限額令大量業務面臨整改

《辦法》中最讓人意外的一項莫過於近日引發熱議的借款上限。

根據《暫行辦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先看個人借款,據瞭解,在P2P個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類業務,一種是消費信用貸,金額較小,一般都在20萬範圍內;第二種是車輛抵押貸,一般的放款金額也可以控制在20萬以內,但有些大額的車貸業務也超過了20萬。

第三種則是和房產相關的個人貸款,包括贖樓貸、房產抵押貸等,這種模式下的借款金額應該都超過了20萬的限額。例如贖樓貸業務較多的鏈家理財和搜易貸,房產抵押貸款業務較為知名的安心貸、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業借款,那些給中小企業直接貸款、與機構合作發放貸款、做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的P2P平臺受到的影響最大。這幾類業務的借款餘額基本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

例如,根據網貸之家資料,愛投資最大借款人在平臺的借款超過了1.2億,平臺前十大借款人佔借款總金額接近五成的比例。鵬金所的借款金額較愛投資相對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額都超過了20xx萬,最大借款人借款超過6000萬。

3、忽視的ICP終於被扶正

《辦法》第五條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應當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證;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開的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許可證終於“得見天日”, 曾經在默默的角落今被扶正。而資料顯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銀行資金存管網貸平臺中,只有49家擁有ICP經營許可證,僅佔所有平臺數量的三分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

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網站由於直接牽涉投資者的資金、個人資訊、銀行賬戶等敏感資訊,故其存在的網路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險性比一般網站更高,此前ICP許可證一直被忽略。

此前,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網貸平臺想要接入存管須滿足五項條件,其中一項是“擁有ICP許可證”。

4、債權轉讓並未“一刀切”

此前,債權轉讓是否被“否定”成為業界平臺最為關注的內容,是否被阻隔,成為這個行業還繼續生存與否的關鍵,讓平臺長出一口氣的是,還為債權轉讓留了“一口氣”。

《辦法》的“十三禁”指出,平臺禁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債權轉讓設定了範圍,沒有明確把普通的債權轉讓都封殺

債權轉讓模式也被業內人士稱為“居間人"模式.或“專業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財平臺線上下尋找借款人.對其進行評估.通過後推薦給專業放款人.專業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債權.然後把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範圍限縮

《辦法》十三禁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而早在20xx年12月28日,銀監會下發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十二禁”中的說法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自P2P網貸行業成立以來,自融始終被認定為該行業的原罪,自融和非法集資始終被捆綁在一起,被試圖規範該行業的人士所詬病,而從“1228”徵求意見稿到“0824”評估稿,可以發現,自融的範圍正在不斷變小,從關聯方到自身或者變相自身,範圍已被限縮。

6、借款決策放寬

《辦法》第二十五條借貸決策指出,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專案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而“1228”《徵求意見稿》中第二十五條中借貸決策,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專案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相比《徵求意見稿》,《辦法》只要經出借人授權即可替其決策,放款傾向更為明顯。

7、募集期管理延時一倍

《辦法》第十九條關於募集期管理指出,網路歐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專案設定募集期,最長不的超過20個工作日。

而“1228”《徵求意見稿》中第十九條中關於 募集期管理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專案設定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募集時間已經拉長一倍。

8、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明確地位拓展

《辦法》第六條指出,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1228”《徵求意見稿》中第六條則指出,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機構名稱到經營範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地位明確的範圍正在逐步拓展。

P2P網貸所涉民刑問題:典型案例及訴訟實務等系統梳理

據相關統計,20xx年全年出現跑路、提現困難等問題平臺數量高達287家,是20xx年全年的近4倍。從上文圖表2可以看出,公開檢索到的刑事判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問題平臺也可能涉及洗錢、非法洩露公民資訊等犯罪行為。

1、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文圖表2中提到的3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均構成此罪。而33起民事案件中有20起因涉及非法吸存被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明確規定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要件。平臺通過網站往往會作出諸如一定期限內保本付息或給予高額回報之類的宣傳,這就與《非法集資解釋》的第二和第三個要件相符。通常平臺會要求出借人將款項先行轉入平臺設立的賬戶,借款人還款時也被要求轉入平臺所立賬戶,因此眾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便構成類社會不特定物件。而平臺通過期限錯配等操作模式,很容易形成資金池,此時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或非法吸存的可能性就很大。作為平臺的運營方,應認識到合法借貸行為與非法吸存之間的區別,不僅要避免自身形成資金池,還要對借款人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留存其交易記錄,避免借款人惡意通過平臺向出借人非法集資。

2、可能觸犯洗錢罪

P2P網貸平臺的快速發展,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新的途徑。由於目前我國網貸平臺並未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登記及資訊批露制度,導致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無法審查,且借款人借款後的資金走向也無法控制,一些不法分子可能會藉助平臺以出借款項的方式將非法所得“洗白”。因此該借貸模式很可能成為洗錢犯罪的一種新手段。而目前P2P網貸的現金流並不屬於管理層監管範圍之內,某種程度上也為犯罪分子實施洗錢行為提供了便利通道。建立完備的交易登記制度並將交易資金流納入監管範圍,同時平臺加強建立安全的內控系統,是促進此種新型借貸模式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