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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監管細則八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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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監管細則一直受到大家的關注,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於20xx年網貸監管細則八大亮點,歡迎閱讀。

P2P網貸監管細則八大亮點

亮點一,規定了網路借貸還是屬於民間借貸(網上的民間借貸)。以往的民間借貸是雙方行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雙方行為。而網路借貸最大特點是加進了第三方的資訊中介平臺。交易結構發生了變化,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突出了這一點,並且把交易結構在《辦法》中描述清楚。

亮點二,對於新生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定位,即P2P平臺定位為資訊中介。在《辦法》中明確了這樣的性質定位,並且特別強調對於資訊中介平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第一條中,“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比照《徵求意見稿》中主要是強調保護出借人的權利,後來送審稿之後增加了“保護借款人的權益”,我提出“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等保護。這次出臺的《辦法》不僅明確了性質定位,更明確了權益的保護,這是辦法的一個最大亮點。

亮點三,對於指導意見的貫徹、細化、落實,充分體現了落實責任、明確主體的特點。特別是在網路借貸業務有關的監管主體是很明確的,銀監會、各級地方政府、公安部、工信部、網信辦的職責分工很明確。並且在負責過程中,採用“備案管理辦法”,而沒有用原來大家認為可能採取的“牌照管理辦法”,這是基於對民間借貸具有天然合法性的認定作出的。對於金融平臺、資訊中介平臺進行備案制,備案不在於事前的准入、審批,而在於事中、事後的持續監管。

亮點四,通過負面清單進行底線監管。對於網路借貸的業務,哪些不可以做,作為底線。守住底線就可以支援創新、鼓勵創新。如果不守住底線,那些所謂的創新就可能要打一個引號。這裡面提出了13條負面清單的要求,對於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能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裡面加的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就是“ 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這一條很厲害,為以後監管再出臺新的負面清單和要求埋下了伏筆。所以大家可能更多關注前面12條,實際上第13條更值得關注。

亮點五,網路借貸的初衷是要實現普惠金融。讓網路借貸堅持小額分散、堅持為小微企業、創新企業、弱勢群體、三農等領域提供資金支援。這些需求的特點是資金額度比較小,過去難以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支援。規定從同一個平臺和同一個自然人不得超過20萬,法人在同一個平臺不得超過100萬,這是普惠金融的初衷。同時也是再次夯實網路借貸作為中介平臺的法律底線,即防止這個業務滑到非法集資乃至被集資詐騙利用的層面上去。所以數額限制是跟我們國家關於非法集資的規定有關係的。

亮點六,《辦法》中對於資訊披露予以專章規定。因為網際網路金融基於網際網路基礎設施,是要增加資訊的透明度,降低資訊的不對稱,從而提升金融服務的效率和降低其成本。資訊披露是其中一個非常關鍵的領域。對於資訊披露的規定非常詳盡。另外與資訊披露有關的是報告制度,現在的中介機構如果遇到了重大事件應該向註冊地的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制度規定。

亮點七,對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在平臺上予以保護。對他們的保護有單章的規定,以及整個通篇都體現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特別是對於“出借人”要進行盡職的評估,沒有這些分析評估就不能提供服務。另外對於“借款人”也有了相應的規定,對於資金除了有存管的要求,還有隔離的要求。這些都是要保護我們的金融消費者。該配套制度包括後面一系列要求,比如“12個月的過渡期”,這也是著眼於消費者的保護,讓你一下子崩塌,可能會導致業務出現問題,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就會出現問題。還有一系列關於技術安全的要求,這些都是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

亮點八,《辦法》明確了法律責任,從而明確了預期的確定性。法律非常大重要的作用是引導預期,形成一個確定性的預期。大家都知道現在中國經濟處於非常困難的時期,尤其是民間投資處於斷崖式的下跌,大家都不願意投,為什麼?是因為過去政策不明確性,大家持觀望態度,特別是對於P2P平臺,大家以為它就是非法集資。該《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其法律地位,並且明確保護它的合法權益,這就能夠有效地引導民間投資,並且形成一種長期性的預期。

我認為這個《辦法》的出臺將讓中國的民間投資步入一個新階段。前一段時間我發了一篇文章說“網際網路金融可能否極泰來,利空出盡,有可能踏實回暖”,而這個《辦法》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回暖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