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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資金存管指引方案全文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17W

規範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國家出臺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全文,僅供參考!

P2P資金存管指引方案全文
最新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存管人接受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路借貸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資訊披露等職責的業務。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資金,是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作為委託人,委託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委託人,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企業。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存管人,是指為網路借貸業務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網路借貸業務有關當事結構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委託人

第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在滿足以下條件後,作為委託人,可以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

(一)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二)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

(三)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四)具備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五)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委託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路借貸平臺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平臺資訊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平臺基本資訊、專案資訊、經營情況等應向投資者充分公開披露的資訊;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資料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

(五)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滿足以下條件後,作為存管人,可以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

(一)設定專門負責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定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開發、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路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跨行資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請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

(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存管人的網路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善規範的賬戶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網貸機構、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設立單獨的資金賬戶,實現各賬戶之間的有效隔離,並記錄賬戶與網貸平臺之間的從屬關係;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身份驗證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開戶、充值、投標、提現、撤單、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定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以便對客戶身份及交易授權進行認證,確保資金指令真實合法,防止網貸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貸平臺系統的資料介面,能夠完整記錄網貸平臺客戶資訊、交易資訊、專案資訊及其他關鍵資訊,並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資訊查詢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執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監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貸機構,應設定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為委託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

(二)為委託人開立資金存管彙總賬戶和平臺自有資金賬戶,為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資金存管彙總賬戶下分別單獨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確保客戶網路借貸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 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權的指令,辦理網路借貸資金清算支付;

(四)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五)每日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交易資料與平臺進行賬務核對;

(六)根據法律法規和存管合同約定,向委託人或存管合同約定的物件定期提供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報告,披露網路借貸平臺資金保管、使用等資訊;

(七)妥善保管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資料、賬戶資訊、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資料資料和業務檔案,相關資訊應該儲存20xx年以上;

(八)存管銀行應對客戶資金履行監督責任,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託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九)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範

第十二條 存管人與委託人根據網路借貸交易模式約定資金運作流程,即資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匯劃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不同模式下的投標、流標、撤標、專案結束等環節。

第十三條 存管人應與委託人、網路借貸業務當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簽署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合同(下簡稱“合同”),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存管賬戶的開立與管理;

(四)平臺客戶開戶、充值、投資、繳費、提現及還款等環節資金清算及資訊互動的約定;

(五)平臺投資專案關鍵資訊的記錄;

(六)網路借貸資金劃撥的條件和方式;

(七)網路借貸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資訊披露;

(八)存管服務及費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十)風險提示(存管人不負責專案風險、平臺虛假標的、偽造資料風險等);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委託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資訊資料及有關法律檔案,包括並不限於平臺當事人的資訊、交易指令、借貸合同、收費服務合同等。存管人不對網貸資訊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若因委託人故意欺詐或資料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五條 委託人和存管人應共同制訂供雙方業務系統遵守的介面規範,並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資料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六條 每日日終交易結束後,存管人根據委託人傳送的日終清算資料,進行賬務核對,對資金明細流水、資金餘額資料、資產餘額資料進行分分資產對賬、分分資金對賬、總分資金對賬,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七條 存管銀行定期出具網貸機構資金存管報告,按照雙方約定的報告制訂標準和規範,對網貸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情況在官方指定網站進行公開披露,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資訊:網貸機構的交易規模、借貸餘額、存管餘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條 網貸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至少提前三十個工作日通知存管人,存管人應配合網貸機構或清算處置小組完成存續借貸業務的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委託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開營銷宣傳。

第二十條 存管人擔任網路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路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管理運用風險,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網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一條 為服務實體經濟,支援普惠金融發展,存管人應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託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服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並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條 為維護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市場秩序,中國銀行業協會可依據本指引和自律規則,檢查和處理違反本指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於已經開展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託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發布後進行整改,整改期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