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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P2P監管細則全文解讀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86W

P2P網路借貸平臺(英文全稱: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貸與網路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對於裡面的問題與矛盾,還有新出的P2P監管細則,大家瞭解多少呢?隨著小編來吧!

銀監會P2P監管細則全文解讀

P2P監管細則相關新聞報道

20xx年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中對行業釋義、備案管理、業務規則、資訊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詳細描述。業內人士認為,《辦法》徵求意見稿趕在元旦前公佈,與近期E租寶、大大集團等事件的發生不無關係。

銀監會P2P監管細則出臺了嗎?

目前出臺的只是《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僅對行業釋義、備案管理、業務規則、資訊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詳細描述,還不是正兒八經的P2P監管細則。

P2P監管細則正式公開徵求意見

12月28日,為規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監管細則的落地標誌著P2P行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期,對整個行業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是行業的重大利好。合夥人金融分析師在看了徵求意見稿之後,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讀,本次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大部分條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下面是P2P監管細則的全文和解讀。

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解讀

1、平臺必須備案任何從事P2P業務的平臺,都必須到當地的金融辦進行備案登記。未備案的,是不能營業的。解讀:備案的目的,實際上就是為了後續的監管。例如定期的報表要報送的監管機構,還要接受監管機構的一些日常巡查等。所以備案是一個基礎。

2、明確P2P平臺不能做的事,即所謂負面清單包括不能自融、不能做資金池、不能平臺提供擔保、不能承諾保本保息、不能自己放貸、不能銷售資管計劃、銀行理財、信託等產品。解讀:以上禁止的清單,絕大部分正規經營平臺,是本來就不會去做的。但貸款期限拆分和銷售其他理財產品,則是這次一個明確提出來的禁令。

3、不能開設線下的銷售網點這次規則很明確,就是你平臺主要是基於網際網路開展業務,線下如果要設立實體網點,也只能用於進行風控,絕對不允許用於進行銷售。也就說,以後像e租寶那樣全國設立那麼多銷售分支,是命令禁止了。解讀:線下大量發展銷售隊伍,本來就有傳銷之嫌,這個規定,算是堵住了這條路了。偽P2P,大部分都是靠線下來做業務的,網際網路上的流量不大,這樣的平臺,接下來可能會遇到困難。

4、應當使用電子簽章、可信時間戳等手段,確保電子合同的效力。這個也明確地提出來了,就是電子協議,不是一份普通的電子文字,必須要加上電子簽章、加上可信時間戳,使得合同具有防篡改,具有法律效力。解讀:如果投的平臺,沒有電子簽章,那就要注意了。

5、客戶資金銀行存管這個也是很早就提出來了,此次監管細則相當於進行了最終的確認。銀行存管的意思,就是投資者的錢,必須是存放在開立在銀行的賬戶中,而且是以投資者的名義。但存管,銀行僅僅是按照你的指令來進行資金操作,但沒有義務來稽核專案的真實性,專案出了問題,與銀行無關。解讀:接下來,各家平臺都會正式開始邁向銀行存管,具體的實現方式,主流的還是通過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簽訂協議,來完成。銀行提供賬戶,第三方支付提供整個系統。

6、資訊披露資訊披露,第一是專案的資訊,要全面、完整、真實;第二是平臺整個運營的資料,要全面披露,例如借款人、待收餘額、借款集中度、逾期率、壞賬率等等。尤其是第二類,關於平臺的資訊披露,接下來是強制性的,並且,要經過第三方事務所的審計。解讀:我一直說,透明是最好的控制風險的工具。這次資訊披露,是作為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明確了披露的內容和資訊報送的要求。

7、風險提示和出借人的評估這個有點類似證券行業,就是你投資前,一定要清楚地告訴你有什麼風險,同時對你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根據測試結果,來決定你能夠買什麼樣的產品。解讀:這個主要解決了很多平臺的不負責任的虛假宣傳,今後凡是看到保本保息字樣的宣傳,都是違規的,堅決遠離。

8、自動投標,理財計劃,活期,估計都不能搞了

P2P監管細則全文解讀

一、明確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也提到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但未對具體金額作出規定。此次的《辦法》則明確了借款人通過網貸平臺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為個人,則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平臺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在不同借款平臺總額不超人民幣100萬。

如借款者為法人或組織,則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的借款總餘額不超過500萬元。

據悉,在P2P個人貸款中,普通的消費貸款、汽車抵押貸款等金額較低,通常不超過20萬元,而與房產相關的抵押貸款、贖樓貸等大多會超過20萬元限額,規定會對後者產生一定影響。

二、P2P不能觸碰13條紅線

《辦法》還明確了網貸機構定性為“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如此前在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P2P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銀行理財等金融產品;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等等。

此外,相比於徵求意見稿,《辦法》還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了不得從事債權轉讓行為與不得線下推廣兩條“禁令”。

債權轉讓就是將其他個人(或機構)手裡的債權再拿到P2P平臺上進行轉讓的行為;而不能開展線下的推廣和宣傳活動,也意味著網貸平臺也將不能開設任何線下門店。

三、必須有銀行存管

《辦法》還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銀監會同時透露,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儘快釋出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資訊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