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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監管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55W

千呼萬喚始出來,網貸監管規定終於落地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P2P管理辦法最新訊息,歡迎閱讀!

P2P網貸監管管理辦法
P2P網貸監管管理辦法:《辦法》主要內容集中在六個方面

作為網貸監管的具體細則,《辦法》總共八章47條,主要內容集中在如下幾方面:

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資訊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三是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

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六是強化資訊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網貸機構應履行的資訊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專案資訊,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資訊。

為避免《辦法》出臺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範發展。

P2P網貸監管管理辦法:負面清單、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業務管理措施是《辦法》中的重頭戲,也是業界關注的焦點。總結來看,《辦法》對於對於網貸的業務管理措施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辦法》規定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司法解釋及立案標準相銜接,《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銀監會表示,《辦法》正式釋出後,網貸機構將逐漸迴歸網際網路金融本質,利用大資料、雲端計算等全新技術手段,依託網際網路平臺來開展相關業務,整頓網貸行業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網貸風險,提升公眾法律和風險意識,引導和促進網貸行業早日走上正軌,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銀監會將密切關注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儘快釋出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資訊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基本上這些措施大都在市場預期之內。很多資訊已經被媒體反覆解讀,業界也早有準備。再加上12個月的過渡期安排,預計不會對行業廠商大的衝擊。

P2P網貸監管管理辦法:網貸負面清單明確若干個“不得”

《辦法》釋出了網貸機構的業務負面清單,作為管理措施的重要內容,相當於為網貸機構設定了禁區。根據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不得從事自融或變相自融。

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線上下宣傳或推廣融資專案。

不得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將融資專案拆分。

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

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專案資訊。

也就是說,《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網路借貸機構的定位,即資訊中介機構。資訊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許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網路借貸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線上,線下不得從事營銷活動和虛假宣傳。這樣的定位正式將網貸與傳統金融服務區隔開來。

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不能銷售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不能做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又進一步將網貸與網路理財、眾籌等互金模式區隔開來。這樣的規定將網貸機構的定位進一步固定,不能兼營其他互金業務。這應該是管理層處於分類監管的考慮,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間傳遞風險。

這些負面清單中,“不得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線上下宣傳或推廣融資專案”等都屬於比較熟知的監管規定,早已在業內執行,基本上比較正規的網貸機構不會受到影響,不會有調整壓力。

“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專案資訊”這一條應該影響比較大。目前的網貸機構對於融資專案大多語焉不詳,很難查到融資專案的具體資訊。相信此後網貸機構會不得不對專案資訊進行更多披露,但具體怎樣才算是“充分披露”,還要看監管部門的具體監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資專案影響”會有比較大的影響。這會使網貸機構難以將大額融資標的進行拆分,以滿足借款規模上限的限制。當然,也許會有平臺將融資專案進行包裝,使之成為不同的融資專案,來規避監管。

“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則堵住了網貸平臺進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的路徑。當前一些公司已經將信貸產品證券化並在上交所、深交所掛牌交易。網貸機構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則堵住了場外ABS的發展之路,使網貸機構只能做借款人與投資人之間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貸衍生品的交易。

總體來說,《辦法》對於網貸機構的經營範圍進行了全方位界定,網貸今後拓展業務模式受限制比較大。

P2P網貸監管管理辦法:網貸借款上限最終落實

此前有訊息稱,《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設定了借款上限。最終頒佈的管理辦法確認了這一訊息,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

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這會對一些網貸機構產生不小影響。當前一些網貸平臺經常釋出大額借款標的,實現了交易規模的快速做大。

例如,統計顯示,紅嶺創投平臺在20xx -20xx年期間,釋出了多筆大額借款標的。20xx年釋出的單筆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大額標的為63筆;宜人貸官網顯示,借款人憑藉工資流水,可申請最高50萬元借款,憑藉社保公積金資訊,可申請最高30萬元借款;

開鑫貸官網顯示,目前正在發售的商票貸、蘇鑫貸等貸款標的,金額都在兩三百萬之間。萬科剛剛入股的鵬交所,融資專案金額也多在100萬以上。

理論上網貸機構可以將融資專案進行拆分來規避網貸借款上限的限制。不過《辦法》已經明確,不得將融資專案拆分。網貸機構規避借款上限的難度陡增。以大額融資標的為主的網貸平臺將面臨較大的業務調整壓力。

另外,一些金額較大的業務受衝擊也會比較明顯,如贖樓貸款、房貸抵押以及高階車輛抵押等,很有可能會超過這個限額。涉及房產、豪華車的貸款,會比較輕鬆地超過20萬的個人借款限額。而這類貸款往往有期限較短,分拆起來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