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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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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商務局為推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出的調研提綱,我局組織相關人員就近年來的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梳理,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3篇

一、基本情況

XX年依法展開對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我縣行政執法工作由單一的生豬屠宰執法正式步入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行列。截止XX年,我縣已展開的執法專案有生豬屠宰、酒類流通、零售商促銷、再生資源回收、成品油和洗染業等。XX年,執法出勤2180人次,立案辦結案件220宗,其中:生豬屠宰51個,佔23%;酒類流通165件,佔75%;零售商促銷、再生資源回收等4件,佔2%。處理涉案人員225人次,沒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案件來源:舉報案件,佔20%;市場日常巡查案件,佔80%。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XX年全市政府機構改革中成立(原為商業行政執法稽查隊),為縣商務局所屬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6人。現有在崗人員14人,其中:公務員3人,事業編2人,企業正式職工9人。裝備方面,更新執法專項車為2輛,攝影機1部、錄音筆1支,照像機2部,電腦5部,全體執法人員統一著裝上崗。

二、主要措施

(一)隊伍建設 具體下月我局將強化行政執法工作視為提升商務工作形象的主要抓手,從抓隊員素質入手,樹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理念,提升隊伍的“戰鬥力”。多年來,執法隊伍中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辦案現象。

(二)制度建設 建立學習、執法過錯和責任追究、獎懲、案卷歸檔等十項執法制度,並逐項嚴抓落實。

(三)法制建設 申報辦理執法主體資質證和核定非行政許可專案,在具體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堅持準確定性、依法依程式辦案,把案件辦成“鐵”案。十年來,沒有出現一宗因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提升了執法的公信力。

三、試點變化

自XX年我縣商務被列為全國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試點以來,對工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一是提升了部門的整體形象,在部署工作中站在國家試點縣的層面來高標準安排;二是執法人員的對自身的責任要求更高,能各自以更高的起高,從點滴事情做起,規範自身執法行為;三是案件進一步規範,XX年選送省政府法制系統評審的案件,評為二等獎。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的有力推進,優化了商務局工作的自身形象,對管理整個社會商業發揮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四、問題和建設

(一)相關規章受立法層面侷限,如《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洗染業管理辦法》等強制力度不夠,建設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修改公佈。

(二)人員編制不夠,造成“超編”和經費不足。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和銜接,出臺相應的政策舉措以落實。

(三)加強執法培訓,推進新公佈(如單預付卡管理辦法等)的法律法規的推進力度。

關於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調研報告行政執法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自黨的xx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以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即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戰略舉措提上政府議事日程。XX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提出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省政府部署,我廳自1999年就開始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XX年我廳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府辦發[XX]117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執法行為層級監督制度,其核心是通過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範執法程式,建立健全考評體系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實現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目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執法權力執行機制,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建設浙江法治交通、和諧交通的必由之路。

我省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經過八年的努力,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交通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法單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地通過落實崗位責任制,加強培訓考核,執法人員合法行政、規範執法意識明顯加強,交通執法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有很大提高,交通執法案件敗訴率進一步下降,省級執法單位多年未發生敗訴案件,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無行政敗訴案件。二是浙江交通地方法規體系基本形成。隨著近年我省一系列公路、水路、運管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相繼出臺,浙江交通地方法規框架已經形成,浙江交通立法走在了全國前列,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打下了深厚的基礎。三是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體系。通過建章立制,全省交通系統進一步落實了行政執法責任考核、責任追究、執法檔案制度,建立了執法崗位責任制。四是交通執法行為進一步規範。經過幾年來的實踐總結,我省先後出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制定了全省統一的執法文書格式,開發推廣了一系列執法應用軟體。五是創新交通執法機制方面取得新進展。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全省交通系統在推進交通綜合執法、探索執法新機制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水路綜合執法在全省推廣,公路綜合執法在舟山和台州溫嶺進行了試點。

一、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有一個不斷髮展完善的過程,決非一蹴而就。我省交通系統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交通行政執法有了很大改善,但我們也應清醒的看到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存在問題和不足,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

我省交通系統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執法單位都按照省廳要求建立了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執法單位一把手作為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地位已經確立,但真正落實起來卻是另一回事。很多領導意識中“重建設、輕管理”的觀念還很根深地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交通的目標大多還停留在口頭上,很多規章制度也僅停留在檔案上,領導真正去關心、去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的時候並不多。

(二)執法監督力度不足,執法責任制考核流於形式。

自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地各單位都建立了執法考核機制,每年都要根據年初確定行政執法目標進行責任制考核,如省廳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每年都要組織對廳管廳屬行政執法單位和各地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年度考評,也確定一個成績,但考核結果卻難以拉開差距,很多時候存在走過場的問題。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執法監督也存在走過場,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沒有充分發揮應有作用。

(三)交通執法合理行政意識有待增強。

依法行政不僅要求合法行政和還要求合理行政。黨的xx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對交通執法部門合理行政、人性化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在我們執法部門和人員在合法行政、遵守執法程式方面下足了苦功,但在合理行政方面依然不足,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官僚主義作風,有些交通執法領域“惰政”現象嚴重,主動服務意識不足。少數執法人員態度生硬,與“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的要求還有差距,沒有真正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影響了整個交通執法隊伍的形象。有時我們也會接到類似的投訴舉報電話,說明我們與老百姓的要求還有差距。前段時間媒體報道的寧波市車主訴公路稽怔機構違法徵收滯納金案,養路費徵收機構不及時與新購車主聯絡、提醒補繳養路費,結果產生鉅額滯納金,影響了老百姓心中的部門形象。

(四)交通執法隊伍素質與依法行政要求還有差距。

好的執法隊伍離不開高素質的執法人才。交通行政執法面對瞬息萬變的交通行業,面對社會公眾,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需要一支業務精、能力強、廉潔高效的執法隊伍來行使行政權力。應該說經過近幾年的嚴把執法人員入門關,加強學習培訓,全省執法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我們必須看到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的現實。目前執法崗位專業培訓缺乏系統性,部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執法案件還存在證據收集不充分、法定程式不到位、執法文書不規範的問題依然存在。經過近三年的努力,今年我省50歲以下執法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的比例雖然達到90以上,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是系統內承認的大專專業證書,這與交通部要求的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還有差距。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交通執法體制上的原因,也有組織領導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領導重視程度不足影響了整體工作的進展。

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受到普遍重視,各單位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配套制度也相繼出臺,但從實踐層面看,依然存在重建設、輕執法的現象。單位一把手真正關注行政執法的時候並不多,規章制度很多時候還是停留在檔案上。在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單位領導特別是一把手要真重視、真落實,負責領導責任,對於實施過程中面臨的許多問題,如人員調配、經費保障、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單位領導要親自決策、親自協調。可以說一個單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好壞,與單位領導重視支援與否直接相關。如果說單位領導真正重視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很多問題就會不成其為問題,執法單位的很多優勢、很多資源可以充分發掘出來,從調研情況看,凡是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較好的單位,領導必定高度重視,凡是領導高度重視的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必定成績斐然。

(2)基層單位編制不足影響了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

交通行政執法門類眾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需要大量執法人員在一線執法,但限於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問題,基層執法單位一線執法力量嚴重不足,而在有限的人員編制內又缺乏必要的流動性,導致執法隊伍老化嚴重。從我們調研情況看,各基層單位反映最強烈的就是現在各單位人員編制仍然是1987年的編制,與社會經濟發展、車船急劇增多的情況極不適應,如象山縣運管稽徵所由於人員編制無法解決,人員無法得到及時補充,一線執法人員嚴重不足,目前職工平均年齡在45歲以上,50歲以上人員還要上路執法,影響了執法隊伍的健康發展。基層交通執法力量不足的情況已深刻影響到日常執法,執法單位只能採取在個別時段、個別地點集中整治的做法,容易讓違法分子摸準規律、鑽空子,使大量的違法事實得不到及時處理,減少了交通執法的威懾力。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在我省正規執法隊伍之外,基層執法單位還大量聘用交通協管員輔助一線執法,這批人員素質難以得到保證,也影響了交通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3)交通法制工作力量不足影響了執法監督力度。

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就必須依法界定執法職能、規範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考評機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而這些又離不開執法監督的主力軍—交通法制工作隊伍。在基層執法單位中,交通法制工作隊伍力量嚴重不足,影響到了整個交通系統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法治交通的後勁。據調查,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均建有法制工作機構,其中單獨設定10個,合署設定1個,人員編制平均3人。在縣級交通局單獨設定的有17個,合署辦公的29個,未設定的44個,人員編制一般1個,未配備的有44個。有些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還同時承擔著紀檢監察職責、交通戰備職責。從廳管廳屬單位法制機構設定情況看,情況也不容樂觀,省運管局原單設法規處,但在機構升格時把法規處併入了稽查處,其餘三局均將法制工作職能併入辦公室,未獨立設定法規處。

法制工作隊伍的缺失必然弱化了執法監督力度,降低了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長此以往就將執法業務的指導工作就依賴於各業務處室,失去了法制工作機構獨立監督、指導、整合法制資源的優勢,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只能是無米之炊、空中樓閣。

(4)時代對交通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面貌的不斷髮展、群眾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社會對交通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交通管理面臨新的問題,交通立法面臨新的挑戰。有些交通法律、法規、規章限於當時的條件,制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立法在文上考慮問題不夠周全,容易引起歧義。有些立法受上位法的影響,在處罰金額上規定過高,與執法實踐存在差距,暴露了一些問題。又如近期媒體上炒作厲害的養路費合法性問題,其根源就是由於我國立法與政策缺乏銜接,《公路法》過早取消養路費條款引起。調研中,也有基層單位放映《浙江省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拖欠養路費產生的滯納金徵收比例過高(日百分之一),累計金額相當可觀,且從欠費之日起計算滯納金,缺乏告知期,老百姓意見很大。同時法規又缺乏必要的減免程式,容易引起隨意減免滯納金現象,甚至在寧波引發了檢察院以減免滯納金涉嫌瀆職傳喚稽徵部門領導的情況。

二、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好的工作必須有好的方案。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性工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按計劃、分步驟的實施。為此,各執法單位要貼近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組織領導、工作目標、具體方法和實施步驟,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順利推行提供保障。從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來看,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起點是分解職責,在分解職責中要求責權一致,要求建章立制保障責權統一的目標的實現,過程是要求強化對分解的職責的監督。在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和依據的基礎上,分解執法目標,制定履職的執法標準。制定規範行政執法責任的行政執法程式,做到執法許可權法定化,執法行為規範化,執法處罰標準化,執法操作有序化,執法檢查經常化,執法監督制度化,用程式保障執法的公開、公正、公平。制定執法公開、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內容的保障制度等。其中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加以規範。

今年我廳在進一步全面推進和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對省級交通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職能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責任分解工作。經過梳理,交通廳(含廳管廳屬執法單位)共有行政執法依據136部,其中交通廳為主實施的法律2部、法規15部、規章56部,配合其他部門實施的法律19部、法規21部、規章23部,交通廳共有執法職能528項,其中行政許可50項、行政監管24項、行政處罰351項、行政強制43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徵收28項、其他行政行為72項。行政執法職能的清理為統一全省交通執法職能、規範執法行為打下了基礎。

(二)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強化交通執法監督。

交通執法單位法制工作機構作為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牽頭部門,既是執法責任制的落實部門又是執法監督部門,對交通系統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負有主要責任。交通法制工作機構負有指導、規範執法行為的重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單位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強弱。法制工作機構強則執法能力強,法制工作機構弱則執法能力弱。

因此,健全和完善交通執法單位特別是省級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建設,增強專業法制隊伍力量迫在眉睫。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也要把充實法制工作力量提上重要議程,儘快改變目前交通法制工作機構欠缺、力量薄弱、專業人員缺乏的狀況。

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要通過調整現有機構設定,努力為法制工作機構單獨設定、合理定編、增加專業法律人員創造條件;縣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確因編制限制無法單獨設定的,可以與辦公室合署辦公,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級交通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業務素質,充分發揮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的主導作用。

在大力加強交通法制機構建設的同時,必須加強交通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力度。

一是要切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面對當前行政爭議較多、人民群眾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增強的新形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積極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行政爭議和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交通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受案辦案,堅持改革交通行政複議辦案方法,堅持對行政複議的監督指導,堅持行政複議過錯責任追究制。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交通複議機關要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和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複議機構的隊伍建設,指定專人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建立複議人員業務培訓制度。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把事實搞清楚,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各級交通複議機關要勇於探索,大膽創新。可以探索網上申請行政複議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複議簡易程式,嘗試複議前的調解制度,完善行政複議聽證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和案卷查詢制度,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對於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改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和不認真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做好重大行政行為、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各級交通執法機構要嚴格執行交通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審查工作。各交通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機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複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三是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落實層級監督責任是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法治交通的工作保障。要加強對交通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重點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

(三)加快交通立法程序,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

一是加快交通立法程序,抓緊出臺、修改交通法規、規章。

作為全省交通行政首腦機關,交通廳在交通立法方面要有所作為,充分利用現在交通發展的大好時機,針對目前交通管理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抓緊出臺一批務實、管用的浙江交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十一.五”規劃期間,我廳要加大立法投入,加強立法調研,優化立法規劃,充實交通立法庫,爭取在“十一.五”期間建設成完善的浙江交通法規體系。為了達到這一目標,一方面我廳要做好與省人大法工委、省財經委、省法制辦的溝通協調工作,儘可能的爭取他們的支援;另一方面我們自己也要多下苦功,在交通立法工作中,我們要以高度的時代責任感和緊迫感,我們要舍的化大本錢,要想做交通精品工程一樣來搞我們的交通精品法規。我廳要高度重視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整合省級交通立法資源,抽調精兵強將,對立法草案要早計劃、早準備、早提交。同時,省廳在立法過程中,要關注交通管理熱點、難點,儘可能多的傾聽基層的呼聲、群眾的呼聲,瞭解國家立法動態、兄弟省市動態,探索交通管理的新方法、新手段,提高交通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針對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反映意見較為集中的法規、規章,如《浙江省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和擬定中的《浙江省出租車管理辦法》,要抓緊將其列入修訂、出臺計劃。

二是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

限制自由。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本要求。以前我們講行政執法往往合法行政講的比較多,而合理行政講的少些。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目前交通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不科學的地方。有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需有配套的操作程式與之相適應,需要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執法單位在實際操作當中由於對自由裁量權缺乏必要的限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時還帶有較大的隨意性,相同情形作出不同處理,既影響了執法形象,也容易滋生腐敗。我省還未制定全省統一的行業性的自由裁量指導意見。下一步,作為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重點,我們將抓緊出臺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細化處罰金額,明確適用情形,加強監督檢查,盡少人為出入因素,減少和防範執法腐敗。

(四)夯實基礎,紮實推進基層執法單位建設,切實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基層,重中之重又在一線執法站、所、隊,基層執法水平和能力上去了,整個交通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就上去了。基層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面對紛繁複雜的執法環境,執法工作非常辛苦、執法任務非常艱鉅,他們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能力的強弱和執法隊伍的形象,就代表了老百姓心目中我們交通執法隊伍的水平、能力和形象。老百性對我們交通執法隊伍信不信任、滿不滿意,關鍵就在於對基層一線執法單位信不信任、滿不滿意,基層執法單位是我們交通執法隊伍的信譽所繫、形象所繫,加強交通基層執法單位建設非常重要。作為省級機關,省廳應當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來關心基層執法單位建設,切實把基層工作抓好,把基礎工作打牢,把基本功練紮實,切切實實為基層執法單位辦實事、辦好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著力幫助解決制約交通基層執法單位基礎建設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約束和保障性困擾。在人員配備、管理經費、裝備投入、站房建設方面要主動向基層執法單位傾斜,做到了人往基層走,物往基層流,重心下移,保障下傾,調動了基層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基層執法單位也要創新執法方式,整合、充實一線執法巡查力量,改進執法作風,把有限的執法力量部署在違法行為高發、管理薄弱的重點地區和重點時段,提高執法效率,把有限的執法資源用好、發揮好。

在基層執法單位建設上,我們也可以學習公安機關的“三基”建設(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按照“充實基層、完善保障、加強班子、提高素質、規範管理、創新機制”的總要求,把加強執法單位基礎工作和當前的打黑、治超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大力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充實一線執法隊伍,對執法單位機關進行“瘦身”,把有限的人員配置到執法第一線,直接從事定點檢查、執法巡查、諮詢接待等工作。基層執法單位也要,提高了執法人員與老百姓接觸機率,增強了對交通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要不斷改善基層執法單位執法環境和執法待遇,真正做到組織上關心執法人員,精神上鼓勵執法人員,工作上愛護執法人員,生活上體恤執法人員,努力解決基層執法人員的後顧之憂,不斷增強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同時,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指導部門也要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的指導,多下基層,多聽聽基層的呼聲,多瞭解基層執法人員的所思所想,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省廳及廳管廳屬執法單位可以建立基層聯絡點制度,開展實地調研和麵對面的指導。從省級業務單位抽調幹部組成督導組,深入全省各地檢查指導工作。我們的交通法制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基層執法質量服務隊,交通法制人員深入基層所隊,以普通執法人員身份,在固定崗位上直接參與執法辦案,幫助基層執法單位切實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

在加強基層交通執法單位建設的同時,還必須注意提高交通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為此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建立和完善執法單位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法制培訓。

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執法單位的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和懂法,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建立執法人員學法制度,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加強在崗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要採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組織執法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

二是嚴格執法人員准入制度,做好新增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實行嚴格的執法人員准入制度是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建設的重要手段,我廳規定新增執法人員必須達到正規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35週歲以下。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持證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培訓,省廳將把業務考試成績作為年審通過與否的重要條件,通過建立交通行政執法題庫,建立抽考制度,提高執法人員後續教育學習的自覺性。

三是加強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技能。

要通過加強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業務培訓,通過完善的體系和嚴格的制度來保證苦練基本功來增強基層交通執法單位基礎建設的後勁,切實取得實效,為此,省廳有必要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交通執法人員崗位業務訓練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省苦練基本功活動實施方案,由省廳牽頭、各業務局具體負責,整合全省培訓資源,制定培訓計劃,構建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崗位業務培訓體系,努力提高崗位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既要避免重複培訓,又要避免輕描淡寫,走過場。爭取每年對基層一線執法人員至少脫崗培訓一次,並將培訓成績作為其參加交通行政執法證年審的重要內容。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水平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目前交通執法單位編制短期內難以解決、人員流動性差的情況下,通過崗位培訓來提高現有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就成為當前最有效和最實際的辦法了。在提高執法水平的過程中,好的制度、好的裝置需要好的執法人員來保障。否則,即使一線執法力量充實了,經費保障了,執法裝備改善了,相應的業務素質卻沒有跟上,也會新瓶裝舊酒,執法水平仍然難以提高,達不到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交通執法業務水平的目的。抓好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業務技能,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崗位培訓的過程中,省廳可以建立了分系統、分層次培訓制度,分類組班施訓。培訓上突出專業性,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廳運管局、廳質監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對公路路政、運政、稽徵、港航、海事、航道、船檢、質監八大類編班授課,對重要一線人員,又可細分至調查取證、處罰處理、許可審批等具體崗位。層次上突出針對性,對站、所、隊長單獨組班培訓,重點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能力的訓練;對基層執法人員,重點加強執法業務規範、執法軟體操作以及最新法律法規、政策等課程,以適應一線執法基礎工作的需要。

四是加強與外單位、外行業、外地區的交流學習。

要真正提高浙江交通的行政執法水平,實行浙江交通執法水平的跨越式發展,就必須跳出交通看交通、跳出浙江看浙江、跳出執法看執法,在全系統深入開展學習交流,向外單位學習、向外系統學習、向外省市學習,學習他們優秀的執法經驗,掌握執法動態、溝通執法資訊、交流執法體會,博採眾長、海納百川,切實提高浙江交通整體執法水平。省廳也要充分發揮全省交通首腦機關的優勢,積極外引內聯、整合資源,為各市、縣交通執法部門學習交流構建平臺。此次我們到江蘇省和江蘇省交通廳、南京市交通局就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問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學習了他們好的經驗和舉措,感覺受益匪淺。現在“長三角”地區經濟的飛速發展,隨著“接軌大上海、融入長三角”口號的提出,江、浙、滬交通一體化已成為交通人考慮的重要問題,我們浙江交通不僅要讓高速公路與江、滬接軌,更要讓我們的執法理念、執法水平與江、滬接軌,讓浙江交通執法“幹在實處、走在前列”。

(五)加快交通執法現代化建設,創新執法方式,打造交通“陽光執法”。

一是加快交通執法現代化建設。

交通行政執法現代化作為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各級交通執法機構的重視。隨著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執法裝備不斷更新,交通行政執法也應當與時俱進,積極採用新裝備、使用新手段,加快交通行政執法現代化建設。經過這幾年的執法現代化建設,各執法單位執法裝備有了很大改善,各基層執法站、隊、所開始配備數碼相機、錄音筆、手提電腦等先進執法裝備,執法車輛也安裝了gps系統,科技讓交通行政執法如虎添翼。同時省廳非常重視交通執法資訊化工作,陸續開發了一些執法應用軟體,並已開始推廣應用,如養路費稽徵系統、公路路政治超系統、水路行政處罰系統,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省廳要進一步加快全省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用系統整合工作,實行省、市、縣三級聯網、加快資訊共享,統一監督平臺。廳法規處與廳資訊中心聯手開發的行政執法管理系統專案正在積極籌備當中,該系統擬通過構建全省聯網的網上執法人員、執法案件監督管理平臺,提高我省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水平。省廳在積極開發執法應用軟體的同時,也要注意發揮各地市交通局的積極性,注意收集來自執法一線的意見和資訊,爭取其參與支援,提高軟體的適用性,減少推廣應用的難度。

二是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新方式。

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新方式的要求,交通執法也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新方式,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探索科學的執法考評機制,力爭在執法考核辦法上更加科學合理。交通主管部門要鼓勵和支援執法單位在具體執法實踐中的創新,要善於發現執法的閃光點,積極推廣應用在執法實踐中產生的好的做法、好的經驗。

三是推進交通執法公開,打造浙江交通“陽光執法”。

為了最大限度減少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交通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行交通執法的公開透明,各級執法機構要做到行政執法的職權公開、程式公開和結果公開,要把交通執法全過程向社會公開,增強全社會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瞭解,動員社會各界加強對實行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支援和監督。對人民群眾通過投訴箱、監督電話等反映的情況要認真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努力做到政務公開不流於形式,為公眾查閱執法資訊提供便利,讓社會監督的陽光照射到執法的每個環節、每個角落,打造交通“陽光執法”。

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狀況調研報告行政執法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近年來,隨著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比較突出,需要著力加以解決。為此,近期xx總理對全國整規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關鍵在建立健全法制,嚴格執法。只有這樣,才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結合長期從事基層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就整規工作中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現狀及對策作以初淺的分析,以期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能有所借鑑和幫助。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裝置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說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瞭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為複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瞭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於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詐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註冊商標等行為因易於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為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為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於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並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並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範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為複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為,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為複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為以刑事處罰是極為嚴肅、極為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型別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為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於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瞭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為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絡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汙賄賂案為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鑑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為薄弱,甚至缺失。至於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才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絡,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說,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絡機制是鬆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稽核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絡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為,不論是從業務工作範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稽核、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應儘快完善和明確。在這方面,主要是由有關機構作為牽頭或負責單位,商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討論、論證,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和形成長期、穩定、明確的銜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時、鬆散、模糊的銜接工作缺陷,以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關鍵,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所要解決問題中的當務之急。

總之,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於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司法,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調研和探討理應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